donnie27979239 wrote:
看完之後,我個人覺得...
1.>一般公司主管怎知道員工懷孕? 公司在用人時,他會給你試用期,當試用期滿,如果合適會轉正式員工,您文中提及,你已經通過試用期後,公司要資遣你, 其實公司管理階層有他的想法,您是孕婦,如果因為工作而造成不便或意外,我想這是公司跟您都不願.所以公司寧可選擇放棄人才資遣您.當然這作法上,其實還可以用情理方式解決,一如您提及放棄產假(這其實是您權力不需放棄),或者您可以直接找更高層主管去協調最後工作時間並爭取留職停薪(產後上班),如果公司的顧慮是在您工作期間的安全性等問題,這樣彼此都有空間.
因為工作而造成不便或意外,我想這是公司跟您都不願.所以公司寧可選擇放棄人才資遣您.
這句話表面聽起來很好聽
但是說實在的就是公司不願意付給
剛就職不滿半年的員工產假薪資
如果說公司是為員工好
怕工作而造成不便或意外
那可以調整職務
做些文書處理之類的
直接資遣不就是擺明了不願意付產假薪資嗎?
做不到半年資遣費頂多6-7000
放個產假依規定要給56天薪資
一個月27000這樣公司至少要給50000
看到這裡
你不要告訴我公司是因為怕板主工作造成不便或意外才資遣她的
之前有立委提出產假薪資由勞保給付
但是會增加現行保費而沒通過
我是覺得本來產假就應該由勞保給付
這樣會省去很多麻煩
對公司對員工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