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太於今年一月四號生產,當天即告知”臻愛產後護理之家”,將於一月七號入住。未料”臻愛產後護理之家”於一月五號告知院內無房間,需等至一月11號才有房間。當下得知需在醫院住到一月11號,方能去月子中心修養。
依當時狀況,太太需於一月七號、一月八號、一月九號、一月十號等共四天於醫院加住,於是詢問該月子中心,對於合約中第五條、第八項中所敘述”(8)若無法提供房間以及因臻愛因素醫院加住四天以上,退回訂金壹萬元並賠償為壹萬元,此項約定簽約後立即生效”。 那是否可依約取得賠償?

未料,該院周小姐,竟當場硬凹合約內容說:需於醫院加住四天以上,是指產婦於醫院加住四天,而第五天仍然無法入住月子中心才符合該條例。
面對此蠻橫的說法,至今仍無法接受,太太需於1/7、1/8、1/9、1/10等共四天於醫院加住,竟無法符合” 因臻愛因素醫院加住四天以上”的條件,難到四天以上是不包含四天的嗎?
。想請問各位,是小弟的認知錯誤嗎?
於是,當場告知周小姐,將對此說法進行錄音,而周小姐仍堅持該說法。為免口說無憑,在此附上錄音檔,為我的親身經歷見證!!
http://youtu.be/nBgPq98BB88
http://youtu.be/EhnyXCoDLIY
面對一間在將近半年前就跟你簽約,卻無法履行合約的月子中心,在你依合約求償時,卻如此對你,”需在醫院加住四天,不等於合約中醫院加住四天以上”,如此跟你咬文嚼字,蠻橫不講理。雖然經過急尋後,能找到替代方案,也不稀罕一萬元的賠償,但仍應認為需為自己爭一個公道。也許法律上,條約內容的解釋方式與我認知不同,若是如此,我很願意道歉,並認為應交還”臻愛產後護理之家”所退還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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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於一月六號,經新竹縣消保官的處理,業者自知理虧,已同意依照合約賠償。目前打算將此賠償金捐做公益用途,同時也認為應與網友分享此事。
經營一家月子中心,也許真的很困難,但應該要有"誠信"呀。我們信任你,才會把妻小交給你照料,你開天窗沒辦法依照合約提供房間就算了,面對自己寫的合約還要硬凹成"四天以上不包含四天"。非得要消保官出面,才肯尊重我們。
還好有新竹縣的消保官出面,他真的是一位很好的官,真的會保護我們消費者。網友們如有消費糾紛,真的不要害怕、也不要怕麻煩,要跳出來爭取自己的權益,哪怕只是為了一口氣。新竹縣的網友們,我們運氣真好 ^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