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先進新公寓管理辦法沒成立管委會要罰4-20萬.誰繳?

公寓大廈依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本次修正更予以落實,明定凡是經認定為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報備;也增訂地方政府應輔導協助這類建物成立管理組織,以強化共用部分修繕、維護與管理、公安檢查與消防設備檢修等管理工作;被認定有危險而限期應成立管理組織的公寓大廈,若未能於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者,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展延一次,並不得超過一年。

內政部表示,若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將按每一專有部分進行裁罰,可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此外,經裁罰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時,地方政府於必要時得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以加速辦理有危險疑慮的公寓大廈相關公共安全事項。

罰鍰.住戶分攤嗎?不繳會被強制執行拍賣嗎?法拍海蟑螂.可以勾結.書記官.賤價取得高額利益嗎?
十多年前遇過私顆印章造成送達事實.法拍公告拍照後馬上撕下.在未網路年代.未電子公文化年代
我是台灣人
陳經理4052 wrote:
十多年前遇過私顆印章造成送達事實.法拍公告拍照後馬上撕下.在未網路年代


這邊一堆沒接觸過這種事的人
會覺得你在說天方夜譚

接觸過的,只會覺得這只是慣例
陳經理4052
我就是受害者.祖先遺產差點無故被拍賣..法院還興沖沖跑來恐嚇要敲違建看到里長記者群後就帶隊離開.我連出差費核甚身過程都死抓...後來徐姓書記官得勝吧!吊職後就沒下文了.可能也順利退休了
a110110112
法界名言:法律千條萬條,金條一條.
其實我想知道所謂的「經認定為有危險」的公寓大廈到底認定的標準是啥。還有「地方政府應輔導協助這類建物成立管理組織」這個協助,是不是要求一定要採用地方政府規定的某廠商「協助」才行(這個某廠商查過記錄感覺有點不牢靠)。

但是我打去所屬的機關詢問,他們的說法是不管你是不是「有危險」,就是要成立就對了,然後要求的某廠商也是「就是我們發包給他們協助」的.....感覺問了這些地方政府所屬機關跟沒問一樣,就是完全沒事找事做的感覺....

但我家的社區雖然沒有稱之為「管委會」的東西,但是有經過所有人同意實際管理社區的組織,也通過今年度的消防安全檢查......所以真的是很想知道,這些個『標準』,到底是誰在認定,到底又是誰在要求一定要使用哪一家廠商通過認定.....
陳經理4052 wrote:
公寓大廈依現行公寓大(恕刪)


城中城大火後的修法,
處罰對象應是區分所有權人全體。
陳經理4052 wrote:
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將按每一專有部分進行裁罰,可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每一專有部份"
就是每一戶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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