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麻豆大地莊園社區5471萬基金被盜領 前管委會主委疑潛逃!) 我們的社區大戰!最終章

Willy_yang wrote:
有開始在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了,有查到相關的內容說公設不能獨立處置,不能分離,但管委會的說法是那是建商的,要給誰就給誰。不知若想找單位來認定解釋這會館是不能分離社區的那種公設,有權則定義公設的主管單位該是哪個呢?還是得由法院認定?


首先你必須搞清楚公設產權是誰的,就算是公設也是由全體住戶共同持分,
既然共同持分就無法由區權會決議處分,因為區權會沒辦法幫你蓋印章。

大致上會有兩種情況,請去確認:
1. 屬於尚未移交,但是你的權狀有載名持分比例,那這必須由管委會出面接收移交公社區管理使用,
但無權代區分所有權人處分(捐出)。
2. 不包含在你的權狀及使用執照內,那產權就是建商的,只是先讓你們社區使用,他們要收回你不能嘴。

之前勤美術館因建商說開發需求要收回,一堆人大罵建商無良,這就讓人啼笑皆非了。
真的要戰,你有很多功課要做,去建管單位、地政單位調資料。搞清楚產權歸屬,才是你首要之務。

noraduck wrote:
首先你必須搞清楚公...(恕刪)


Noraduck大果然專業

不過我們社區更奇怪,經政府審核通過的開發計畫書(有法律效力的),明訂會館(社區中心)為公共設施,也寫明了需要移交產權給管委會,建商也同意要交沒問題,只是開發尚未完成,於是產權還完整在建商那,我們沒有持分。但問題出在建商現在要給了,管委會不是法人,沒辦法接收不動產,才有後面誰來接收的爭端。
Willy_yang wrote:
Noraduck大...(恕刪)


1.我還是很好奇 你一個月繳多少管理費?

還沒開發完 有把你你們已入住的獨立出來一個管委會嗎?

很顯然 是已經再這麼做?

繳了這些錢 哪去了 是被拿去開發後續的未蓋完的?

是嗎?

這個計劃書 有公正 所以法律位階大過於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所以到完全開發完 你們才開始繳管理費?

那這樣會有品質嗎?

停滯了幾年 是什麼原因呢? 之前建商跑路?

所以新的建商近來 需要大家支持 所以請大家繳管理費 讓後續開發能進行?

這都有帶你去釐清 法律位階問題!!

2.既然認同社區 是多少錢讓你不想繳和其他住戶兩種想法 ?

只是計畫書說 開發完才開始繳? 那要是如此 之前停止開發的社區運作 是怎麼運作?

而這個計畫書 是否已經有更改 而你不知道呢?

否則 管委會能這樣蠻幹?

不確定投票時是否同時有人數與票數限制,請樓主查一下.

適用法條應該不僅限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若有人拿到過2/3票數,也不能逕自將公設過戶給自己或朋友,例如說投票將公設贈送給某個住戶,或投票表決所有的管理費都由某一個住戶繳交等等,應該有違反其他民刑法.別讓權利睡著了

建商的公設部分,可用購屋時是否有廣告單或承諾書舉證.若沒有,可以重新找建商或當時購買的人談話重新蒐證.

若管委會不是法人不能持有財產,可將產權平分給住戶,這不能成為要將產權送給其他協會的理由.

若管理費已包含公設使用,住戶又不持有公設產權,這部分管理費應該扣除(應由持有這自行負擔).

各區域應有不同的成本計算,例如宿舍大樓有電梯電費與更換問題,有攤提成本,管理費應更高.

加油,覺得管委會中有人在亂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7 條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有關區權會的規範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到40條都有明確的規範
看看這兩百人是不是有委託書....沒委託書本人簽名授權給這三委員投票,個人都是覺得是違法的。

———————————
管委會中有建商有大樓持有者代表,才會有上面所寫三位委員投出二百多票,完全獨大。
去告吧

感覺大樓與透天戶及宿舍, 商店街的繳費比例太過誇張了

大樓沒住人, 不收費, 這樣區權會的代表票數就應該是0票

宿舍這麼多戶只繳6000元, 代表人票數應該只有4票

商店街每戶150元, 老實說便宜到太誇張

而且基本上入住人數這麼少, 基本上是不能成立管委會的, 應該是建商要負責所有空戶的管委會

感覺就整個是建商主導的作弊管委會方案, 建議公布建案及建商名吧

Willy_yang wrote:
事後詢問其他住戶,原來宿舍大樓的87票、空大樓的80票以及有一份45票的委託,分別由管委會三位不同委員投出,事件到這裡,實在是有點奇怪了。所以上來求助,不知這樣的情況,有可以自救的方法嗎?要合法的,小弟有家室要擔心。
===========================愛騎車減肥的呆呆
noraduck wrote:
首先你必須搞清楚公...(恕刪)


你的權狀也包含公設的坪數
你若不同意,誰能強置你蓋章過戶?
若擅自過戶誰能強制幫你換權狀?
我的做法是無視他們耍寶

至於管理費要主張以坪計價
而且說真的,透天沒電梯大樓肯定有..誰應該繳得多還很難說
aaronnn67 wrote:
看看這兩百人是不是...(恕刪)


他們看起來是熟悉法規的, 所以才會用三個委員去投委託票

所以 1/5 * 3 = 3/5 , 簡單的說他們想幹嘛就幹嘛

他們是受到這麼多人同意委託的情況下, 老實說他們說啥就是啥

如果對於他們的作為不滿, 建議還是離開這社區比較實際

因為法規上我看你也鬥不過他們, 更別提其他不合法規的手段

人少硬要跟他們鬥, 只是自討苦吃而已

除非你們可以在法律上找到他們的漏洞鬥垮他 , 不然早點任命比較實際


ps. 就目前看起來空大樓的80票是最大的漏洞, 可以找律師諮詢看看
Willy_yang wrote:
不過我們社區更奇怪,經政府審核通過的開發計畫書(有法律效力的),明訂會館(社區中心)為公共設施,也寫明了需要移交產權給管委會,建商也同意要交沒問題,只是開發尚未完成,於是產權還完整在建商那,我們沒有持分。但問題出在建商現在要給了,管委會不是法人,沒辦法接收不動產,才有後面誰來接收的爭端。


那這樣看來移交給你們管委會的,似乎是使用及管理維護的權責,不是產權。
既然移交的不是產權,又不在住戶的持分裡面,沒意外就是建商無償建給住戶使用的。
公共空間可以換取建蔽率,吸引購買意願,可以從中操作保留土地權利,是不少建商常用做法。
既然不在權狀裡面,代表你沒有憑據顯示有花錢買到這項設施。
如果建商要將地上物撥給住戶使用,要不要由管委會承接後捐出去,
由另成立的協會(社區發展協會?)來接收,那說話真的還大聲不起來。

管理費的話,很明顯的所有權比例大的持有人,在玩對自己有利的把戲,
法規在這部分就是看誰佔的比例大誰就有優勢,你的情況也不是第一次出現了,而且不在少數。
當然你也可以在區權會中主張依照權狀登載面積為單位計算管理費,但是光比例就玩不過人家了。
現行管理條例比較難制衡這種現象,或許到區公所諮詢一下可主張的權利,看看主管單位有沒有好的建議。
但是千萬別拒繳,這在法院絕對站不住腳,只要管委會依法成立,而且決議過程沒有瑕疵,
沒記錯的話,拖欠管理費,管委會是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拒繳管理費只會讓你陷於挨打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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