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y_yang wrote:
有開始在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了,有查到相關的內容說公設不能獨立處置,不能分離,但管委會的說法是那是建商的,要給誰就給誰。不知若想找單位來認定解釋這會館是不能分離社區的那種公設,有權則定義公設的主管單位該是哪個呢?還是得由法院認定?
首先你必須搞清楚公設產權是誰的,就算是公設也是由全體住戶共同持分,
既然共同持分就無法由區權會決議處分,因為區權會沒辦法幫你蓋印章。
大致上會有兩種情況,請去確認:
1. 屬於尚未移交,但是你的權狀有載名持分比例,那這必須由管委會出面接收移交公社區管理使用,
但無權代區分所有權人處分(捐出)。
2. 不包含在你的權狀及使用執照內,那產權就是建商的,只是先讓你們社區使用,他們要收回你不能嘴。
之前勤美術館因建商說開發需求要收回,一堆人大罵建商無良,這就讓人啼笑皆非了。
真的要戰,你有很多功課要做,去建管單位、地政單位調資料。搞清楚產權歸屬,才是你首要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