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過世前土地過戶給我,被他女兒提告?

死前兩年贈與下列人員的才會視為財產可追溯。贈予其他人的就不是了。

第15條(視同財產)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如果沒有律師證明,你會吃虧的,誰曉得你是不是騙.我不知道,法官也不知道
,如果官司輸了,就是算遺產
運氣不錯的話,她女兒可以要求特留分
你可以留大概一半左右

請律師吧!
不必理會他的女兒。乃不孝女。
你們家就是老伯伯的家人。
於理,於法都站的住腳。
問心無愧。
就給她吿吧。
反正她只是在浪費時間而已,也一毛錢都不要被她藉機索討。
生前贈與要告可能有點困難,除非對方能證明是你不當取得,對方要告你是由對方提出證據,當初辦理的代書應該可以證明贈與你的人當時意識如何,至於之前有沒有盡孝道機票應該都查得出來,也可以去找鄉鎮公所的義務律師問問看
除了請律師~
可能會探聽看看~
鄰居女兒的經濟狀況~

我是有遇過~
子女要接父母一起住~
但父母不肯,舊居有老鄰居
新的地方可能沒有伴
或者有的會送安養院~

如果女兒經濟不好~
如果土地賣掉後,
也許會考慮留一半給她女兒~
看能不能朝和解之類!?
剩一半拿去做公益之類的~

但她如果堅持要全部~
那就真的有點~吃相難看
法律有保障被繼承人的自由處分權。除非針對繼承人的惡意規避財產繼承,將財產贈與給其他繼承人,才會列為可追溯的財產。

"法條規定只限於為了繼承人(例如子女)結婚、分居、營業,所贈送的財產(實際為依贈與時價值計算之贈與價額)才要算入遺產的範圍內,因為其他目的(例如偏愛某一名子女)而贈送的財產就不算。因此,繼承人只能就被繼承人生前特種贈與之財產主張列入遺產範圍,被繼承人因為其他目的而於生前贈送之財產,繼承人自不得請求分配。實務就此清楚表示,基於尊重被繼承人之意思,被繼承人在生前本來就可以自由贈與財產於繼承人不受干涉,因此,生前贈與並沒有特留分扣減的適用。"
土地過戶時有贈與契約書需簽名蓋章,如果沒造假樓主就別擔心告不告的問題
Vin Desial wrote:
鄰居女兒因長期住海外,逢年過節也沒回來問好或是寒暄問暖,有回來也大概是停留兩小時就走人,所以平常都是由我們家照顧,鄰居也會固定給我領用錢,他發覺自己身體越來越不好,所以打算不把財產給他女兒,要過戶在我名下,過戶已經在鄰居過世前辦好,事後女兒回來處理針對這件事情要提告,想請問於若無遺書說明土地房屋留存給我們,我們法庭上是否處於劣勢呢?或是若有證人可以證明鄰居的女兒沒履行照顧義務,這樣有贏面嗎?
麻煩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贈與稅繳了沒? 合法過戶,他要告什麼呢?



台灣就台灣什麼海外,是外島的本島,還是外島的離島。

Vin Desial wrote:
謝謝以上先進回覆
其實我們跟鄰居已經有很久的交情了大概是50幾年
交情已經從上一代就有了
她女兒長期住台灣
而鄰居跟我們則屬離島
而她女兒回來的頻率大概是3年一次
從我有意識以來看不到7次有回來看她父親
而鄰居一切生活起居都由我們照顧 每年的年夜飯也跟我們一起吃
他的開伙也都是由我們負責,在國中至高中時期總共6年的時間我都在他家居住
怕的是老人家有任何意外可以馬上得知,而接來有幾次在鄰居在家中跌倒,送醫還有後續照顧也都是我們家負責
送到連護士都問我們是不是家屬了
而這一切附近的鄰居都有見證
也如樓上大大說的寧可捐出也絕不留給她女兒
因為他女兒的角色只有在鄰居過世後來處理後事而已
當初贈與是否有證人
有贏面就大
當初你要是有去法院或公證人公證
就沒事喇

Vin Desial wrote:
鄰居女兒因長期住海...(恕刪)



這個問題的爭訟點會在生前贈與的合法與否,所以在這一點可以取得愈多的資訊,對你愈有幫助。
對方的點有可能會在於惡意贈與,規避財產繼承,侵害繼承人的繼承利益。
前面的人有說了,最重要的東西之一是贈與稅與否,另外就是是否已經在生前完成過戶。
另外的點,就是為什麼會有『贈與』這件事情,你可能需要舉證。

至於女兒是否有履行扶養的義務,和你沒有關係,和贈與是兩件事情,那是死後財產繼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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