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爸爸 wrote:感謝您的回應。您說的(恕刪) 你去拿權狀出來看吧, 看看上面有沒有這4~5坪左右的機械車位公設如果沒有的話, 代表這些車位都還在建商手上, 你只有車位使用權有的話, 建商手上也會持有沒賣出去的車位權狀, 不是沒賣出去的部分, 就屬於貴社區
又是一個賣使用權的爛帳所有權, 跟使用權....是早期法律不健全的產物, 隨著時代進步, 慢慢的會有懂的人開始避免, 所以現在碰到的比較少.那個城中城大火的事情, 就是土地所有權人, 跟房屋使用權拆開的結果, 造成地主收不回去, 住在裡面的人, 是可以低價賣出使用權, 但是買的人會沒有保障, 造成很奇怪的房價, 然後還有很多民事訴訟官司.照你的案例, 如果建商無異議, 你們有大樓所有權, 你們可以改建, 將機械停車位註銷但是如果建商有異議, 並且販售車位使用權, 坦白說你們也沒輒, 這就是所有權跟使用權分開的必然結果.你可以假設他是違建, 既成事實, 跟頂加一樣, 頂樓的人把頂加的房子拿來出租, 其他住戶也沒輒, 除非一開始蓋的時候就檢舉違建, 那會蓋不成, 但是蓋好了經過若干年, 那就是既成事實了, 無法加蓋, 但是可以修繕, 可以出租.....
鐵牛CEO wrote:建商沒有土地及建物的...(恕刪) 剛剛找到一個法令: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 機械停車設備安裝完成後, 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現在的機械車位是30年前蓋的, 現在已經不符合現在的規定了, 而且也沒有取得使用許可證, 這樣 這些機械停車設備是要誰來處理?上面規定是建築物所有權人要處理, 這樣看起來似乎管委會有權力來做 機械停車設備的改善。 這個問題真的是越研究越多盲點需要釐清。改天再問問看 公寓大廈管理 主管機關如何解釋。
喂爸爸 wrote:剛剛找到一個法令:建(恕刪) 這法條只說不得使用,沒有說可以拆除,這是兩回事。如果按這法令,機械車位只能放著繼續吃灰,建商想賣賣不掉,因為不能用。管委會想拆不能拆,除非花錢向建商買。但牽扯到錢,管委會花錢修繕可以,花錢買車位卻不能人人都用一定會有問題。
喂爸爸 wrote:剛剛找到一個法令: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 機械停車設備安裝完成後, 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現在的機械車位是30年前蓋的, 現在已經不符合現在的規定了, 而且也沒有取得使用許可證, 這樣 這些機械停車設備是要誰來處理?上面規定是建築物所有權人要處理, 這樣看起來似乎管委會有權力來做 機械停車設備的改善。 這個問題真的是越研究越多盲點需要釐清。改天再問問看 公寓大廈管理 主管機關如何解釋。 你怎麼把這四個字解釋成可自由拆除的??
根據你的敘述,以及所謂的"使用權利證明書"合理判斷這是所謂的"大公車位"也就是公設的一部份,它佔了你買房時公設比的1/N沒有任何一個法人/自然人擁有產權(所有權)"使用權"的正式說法叫做"約定專用"就是大家的共有公共設施,經由約定合議給特定人專用,他人不得佔用約定專用的背後當然有價金的流動不管是起造人對A住戶,還是日後A住戶對B住戶車位"沒賣出去",貌似這個約定專用權仍在建商手上可是要先確認,是否仍擁有某家某戶的產權? (有些建商房子沒賣完就真的會一直留在手中)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有寫: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如果建商未持有產權,就無法擁有約定專用權接下來,不管建商擁有或沒擁有這6個機械車位不可能就這麼轉移到某一或某六位住戶手上因為它是"共有部份"(公設),不能由單一住戶持有當務之急是無論如何必須要成立管委會且正式報備接著才能去主張這6個車位的擁有也才有個主體能夠跟建商對話當管委會確定取得這些車位之後就很好辦了1.要不要改平面?昇降機只是個器具,跟產權無關,要拆掉不是大問題但是如果這10個機械車位當初有列管為法定停車位的話(法規規定的集合住宅至少要有XX個車位之意)當剷掉一台昇降機,車位數由二變一,代表社區要另外生出一個車位來補足2.管委會可以把這3或6個車位租給社區住戶做為財源,或是在區權會上通過成為誰的約定專用也就是"賣掉(使用權)", 收入全歸管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