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請高人:本人所住的大樓為四棟六樓公寓,共24戶,建商為永OO建設公司,81年間取得使用執照。我是買2手的,有附一個機械車位,這個車位有一張永OO建設公司發的車位使用權利證明書,如附圖。這個車位在大樓的地下室,停車是沒問題,現在有個問題是:建商在地下室建的機械車位共10個,據資深住戶表示, 因為當時候停車很方便, 建商只賣出4個機械車位, 有6個機械車位是沒有賣出去的。 現在住戶有人提議要把機械車位拆掉換平面車位, 不過這樣的問題是, 沒賣出的機械車位的產權是誰的? 從81年到現在111年, 本大樓跟建商沒有什麼接觸了, 這樣管委會有權利拆掉或使用機械車位嗎? 要補充說明的是本大樓沒有正式成立管委會, 也沒有建商點交公共設施給管委會的資料, 但是這間建商是還在的,沒倒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