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les9888 wrote:
謝謝樓主提供實務上判...(恕刪)
所以有其他網友才說我的訴求是請求對方能夠主動處理
而不是什麼動作都沒有
不然修繕費2萬多.律師費5.6萬
我們何需做這種反而對自己不利的事情
有什需求需要.協調時對方都可以提出
不然怎麼叫協調
對方就不提出自己的訴求
採拖延不處理回應
我們也只能這麼處理
到時進入訴訟.法院如何判決我們也都可接受
重點還有一個就是.依對方過往的反應
我們還是覺得問題是誰的就麻煩自己出面處理
因為我們不想自行代為處理後
之後還有問題卻會變成說當初廠商是我們連絡的~當初廠商是我們找的
總之就如同您前面提的這樣子生活品質都搞壞了
希望能盡快解決囉

PS:不過順便請教一下大大.因為法條解釋見解大家都不同.經您一提醒.我突然想到就是對方的問題點是水管沒錯.但問題點是在他的牆裡.不是在他的地板我們的天花.這樣子還算是在共同樓板範圍內嗎?介面認定真的是很複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