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漏水下來,遇到這樣的鄰居真的拿他沒輒嗎?

charles9888 wrote:
謝謝樓主提供實務上判...(恕刪)


所以有其他網友才說我的訴求是請求對方能夠主動處理

而不是什麼動作都沒有

不然修繕費2萬多.律師費5.6萬

我們何需做這種反而對自己不利的事情

有什需求需要.協調時對方都可以提出

不然怎麼叫協調

對方就不提出自己的訴求

採拖延不處理回應

我們也只能這麼處理

到時進入訴訟.法院如何判決我們也都可接受

重點還有一個就是.依對方過往的反應

我們還是覺得問題是誰的就麻煩自己出面處理

因為我們不想自行代為處理後

之後還有問題卻會變成說當初廠商是我們連絡的~當初廠商是我們找的

總之就如同您前面提的這樣子生活品質都搞壞了

希望能盡快解決囉

PS:不過順便請教一下大大.因為法條解釋見解大家都不同.經您一提醒.我突然想到就是對方的問題點是水管沒錯.但問題點是在他的牆裡.不是在他的地板我們的天花.這樣子還算是在共同樓板範圍內嗎?介面認定真的是很複雜

colaman65 wrote:
PS:不過順便請教一下大大.因為法條解釋見解大家都不同.經您一提醒.我突然想到就是對方的問題點是水管沒錯.但問題點是在他的牆裡.不是在他的地板我們的天花.這樣子還算是在共同樓板範圍內嗎?介面認定真的是很複雜


我有點出第十條喔!

以個人拙見

請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為主,十二條為輔

漏水點已經確定為對方的專有部分(對你而言)故以第十條為主軸,

接下來:漏水流下來(在牆壁內部)滲透樓地板到樓下來,再以十二條為輔,連結原由始末。

這就是我第一次回文的時候不直接以第十二條

而是以第十條為主,第十二條用()為輔的意思

請與律師商量是否可行

may313 wrote:
我有點出第十條喔!以...(恕刪)


may

經詢問後.律師所見與您相同

如欲以大廈管理條例進行此介面認定的話

的確可以以第10條為主要條文.後以第12條為輔

提出問題點並不在雙方共同樓地板為主張

如對方真需找人一同分攤.提出請求對象應為他的隔壁鄰居

為雙方共同壁.當然這就看他自己要怎麼做了

PS:還好有各位提出這見解.不然煞那間還真的沒想到
請問,以下面這些例子,哪一些會算是樓上應負全責,哪些算是樓上與樓下共同負擔:
1. 樓上熱水接管漏水
2. 樓上浴室冷熱水龍頭下面的轉接管
3. 樓上浴室地板裂縫,造成滲漏至樓地板,造成樓下漏水
4. 樓上浴室浴缸防水有問題,造成滲漏至樓地板,造成樓下漏水
5. 樓上浴室排水問題,造成滲漏至樓地板,造成樓下漏水
6. 樓上窗框裂縫,造成下雨後延裂縫滲漏至樓地板,造成樓下漏水
7. 樓地板中間的管線漏水,造成樓下漏水

謝謝。

colaman65 wrote:
may經詢問後.律師...(恕刪)


那就好!

高敏凱 wrote:
請問,以下面這些例子,哪一些會算是樓上應負全責,哪些算是樓上與樓下共同負擔:
1. 樓上熱水接管漏水
2. 樓上浴室冷熱水龍頭下面的轉接管
3. 樓上浴室地板裂縫,造成滲漏至樓地板,造成樓下漏水
4. 樓上浴室浴缸防水有問題,造成滲漏至樓地板,造成樓下漏水
5. 樓上浴室排水問題,造成滲漏至樓地板,造成樓下漏水
6. 樓上窗框裂縫,造成下雨後延裂縫滲漏至樓地板,造成樓下漏水
7. 樓地板中間的管線漏水,造成樓下漏水

謝謝。


我的看法:

1-2 樓上自己處理,或是樓上與他鄰居共同處理

3-7 請以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處理,樓上自己處理,或是樓上樓下共同處理

不過第6點所謂延裂縫滲漏至樓地板要分(外牆裂縫/牆內裂縫)

外牆裂縫就要請洽貴社區管理委員會處理,因為:大樓外牆歸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

不過!小凱先生你很偷懶,而且不會舉一反三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 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1.官司可以自己打,不必請律師,不懂沒關係,你先依照自己的意思寫(像你在mobile01寫這樣),然後網友都幫你把法規列出來了,你可以去地方法院或到網路上下載訴狀,然後直接投到該地區地方法院民事庭,法院就會受理

2.應該看情況你一定會勝訴,這麼一來調查費用就會判給對方負擔,你根本不用出錢

3.真的很懶請代書幫你寫也可以,費用1000-5000不等,然後自己出庭(要做一點功課)

4.記得把你去鑑價還有幫他顧家的費用也依你的薪資水準一併要求賠償,有寫有機會

5.祝你順利,有些人不告他就是不會動作


根據我的經驗,自己打官司有時候比請律師還要可靠的多

律師不是你,他只做份內的事,很多律師未必會幫你極力爭取你的利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若是自然損害,管線老舊而漏水,責任歸屬於樓上是會有疑慮的
告官不是一個好方法,由其是民事官司,1、2年還不知可不可以定讞
光法院要鑑定漏水點,原因的鑑價費(應該要萬元以上),樓下都要先付,再一並求償
萬一不幸敗訴,就好笑了

給你參考
leo大

或許我的文太長了,您未全部看完
您說的我都曉得,全部功課我們都陸續做了
我也不是很想走到訴訟這一步
畢竟拖了兩年了,如真的就想告官解決,一開始就告了
幸好我真的被拖到受不了,因此才寄存證信函
這才發現對方真實的反應,真的就是不願處理,
所以都已經決定提告了,鑑定費也不是什問題了
目前對方就是一再拖延
不走這一步,請求對方處理
問題點很明確,難不成自行處理
然後下次樓上又有造成什問題,我們再繼續自行處理
相信如果今天您發生這樣的事
您也不會摸摸鼻子自己將對方責任全部攬下來吧
那不知您有什好方式可建議?





Leo-tw wrote: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恕刪)
前面有位大大的案例,看不懂!到底是七樓八樓之間的問題,還是七樓三樓,又或是三樓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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