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是否有權力,全面停止搖控器進出車道而強制改用E-Tag(RFID)車輛辨識系統?

這還真是複雜的問題,有不少面向要去看

首先社區內公共區域的管理是管委會的職責範圍
這是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列幾條的規定
第10條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
例分擔之
第36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因此管委會可以訂立使用管理辦法去管理這些公共區域
當然這些政策也會隨著不同的人上任而有所調整
這些都是很正常的事並不需要一有異動就要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徵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

溯及既往原則
管理辦法是否適用不溯及既往原則可能就上法院看法官的見解了
釋字第525、605號解釋:「任何行政法規皆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然行政法規發布施行後,訂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其因公益之必要修正法規之內容,如人民因信賴舊法規而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並因法規修正,使其依舊法規已取得之權益,與依舊法規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受損害者,應針對人民該利益所受之損害,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合理之過渡條款,俾減輕損害,以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意旨。惟人民依舊法規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並非一律可以主張信賴保護,仍須視該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依舊法規所必須具備之重要要件是否已經具備,尚未具備之要件是否客觀上可以合理期待其實現,或經過當事人繼續施以主觀之努力,該要件有實現之可能等因素決定之。」
按此解釋來看如果使用etag如果能為停車場帶來相同甚至更好的管理
那應該就沒有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問題了

車位分類
車位的分類會關連到到管委會對於停車場的管理權責
如果車位是具有獨立權狀,那就是屬於專用部分
只要是符合使用目的的範圍內管委會或任何人皆無權干涉使用
即便沒有遙控器沒裝etag也不能阻止你將車停回到車位上
(但可以因為安全管理所需要求車主提供相關證明後才放行)
但如果是非獨立權狀(房子跟車位的權狀合併在同一張上)
車位的使用就要受使用目的,分管契約及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的約束下使用
而停車場的使用當然也須遵守社區的停車場管理辦法

管委會授權動用額度
社區公共區域任何的改良修繕只要是符合授權額度內
管委會就不需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
就可自行決定是否進行
另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上所謂的重大修繕
如果社區有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去定義何謂重大修繕
不然一般都是用授權給管委會的金額作為認定
跟工程的大小範圍多寡或影響到的住戶數量都無關

所以目前看來管委會的運作並沒有甚麼問題
但如果還是真的無法滿意管委會的政策你可以選擇
一種是透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看是既定的開會時間或是透過聯署召開臨時區分會)
只要是經由大會的決議,管委會就必須要遵守執行
要不然就是參選下一屆的委員到管委會上運作廢除
以上給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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