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onisl wrote:要我就報警說我的東西不見了,要玩大家來玩...(恕刪) 報失竊就是公訴罪不能撤案,社區有人玩過只能說沒用,做一次筆錄後等大概一個月去開偵查庭,結案.愛玩小遊戲的還當庭被檢察官訓斥了一番,很糗.
每個人針對所謂自己的產權都有自己的一套想法,這種事情透過住戶大會討論有個決議不就好了!像我們社區,一開始就有針對停車位擺放雜物的事情做過討論,超過2/3住戶同意停車位只能停放汽車,機車及雜物不能停放在停車格內,在大家有共識的狀態下,你也只能遵守規範阿!P.S 我是贊成不能堆放雜物或其他東西的!
放置其他東西,是違反住戶公約。但是管委會將東西搬走,可就是違反刑法與民法了!停車位如果是你的(在權狀標有使用權),那是屬於私有財產(跟你家是一樣的),別人是不可以侵入的。所以管委會搬走東西是不當作為,而且已經違法,如果在你未知的狀況下將你的私人財產搬走,犯了偷竊罪、侵佔罪。雖然你違反住戶公約在先,管委會無權處置你的私人財產。這個案例,你理虧,但是管委會違法!
看了這多麼多人的回覆,發現大家對這類法律的認知還是有很多不完全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住戶使用停車位自應依法為之,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汙染物或與此相類的行為。也就是住戶不可任意放置非法定的私人物品,管委會應先「口頭勸導」及「書面催告」,最後可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置。然而停車位上所放置的物品仍屬私人財物,管委會不得擅自清除或丟棄,否則恐涉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也就是說住戶可提告管委會有竊盜之嫌),而衍生不必要的法律爭議。PS.我就是因為當過多屆的管委會委員,才得以了解這些法律相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