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hun1212 wrote:
只有民事求償,除非有人受傷才會有刑事介入。
狀紙自己寫就可以,不需要請什麼律師。
內容大致上,原因事由、損害了什麼、證據成列、標的金額就可以提告了。
開庭第一次,法官會問兩造要不要調解、和解。
喬不定,再給法官判,但勝訴後就只有一張債權憑證,官司結束。
後續你要強制執行債權憑證的標的,還要自己去國稅局拿著債權憑證去調資料。(1年度1種資料500元)
若幸運資料有標的可以執行,你還要自己寫狀紙?到執行署去執行。
樓主的標的金額高嗎?不高只能吞了,不然自己打官司期間都是自己先墊錢,就算民事勝訴了。
你還要去執行標的,花時間又花金錢。
(恕刪)
目前打算求償管委會,因其不願要求廠商針對問題說明(或說廠商逃避說明,管委會也不管)
.1 外租車位費用
.2原狀修復費用
.3車位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