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管委會是否有權移動車位內的私人雜物? 請教法律問題


a427427 wrote:
阿娘威 這麼不和諧的大樓....我們大樓下面一堆擺的像透天車庫別墅般的樣子...連我的機車停車位旁邊我還放了一個機車零件櫃 上班工具櫃...大家方便 物盡其用 空位擺著也是擺著 讓生活機能更好更簡單不是很好嗎...)


那一個社區可以說一下嗎?我覺得這個社區應該把所有亂擺東西的人都集中在這裡管理, 更正, 集中在這裡完全不用管理
小弟自己是管委會的委員
我們這棟大樓是沒人想當管理委員的那種
我們社區也是有少數幾位住戶會把一堆雜物堆放在停車位
為了社區的整潔好言相勸了好多次都沒用
真的很頭大

不過買大樓就是這樣
再好的社區都會有幾顆老鼠屎
希望樓主能將心比心

移動前有公告並確實通知到你
甚至應該也有拍照存證
你去討回也確實點交回給你
這樣是告不成的

若你的東西因為管委會的移動而毀損移失
這樣才告的成

在台灣的管委會
對於大樓的公共事務的權限很大
理虧是在你
還是不要去跟管委會作對
你真的覺的管委會管的讓你不爽
就出來選主委吧
選到主委後就招開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開放停車位可放私人物品
這樣以後你就可以放爽爽
在此之前你還是遵守規定吧

若跟管委做對的話
管委會還有尚方寶劍
你的名聲如果臭掉
加上誘導你嚴重犯規
例如違反公安或發生意外的話
你還有可能被投票驅逐
這時候就糗大了
會去動你的東西的管委會
還不算太賤
真的賤的那種會把你名聲鬥臭
然後慢慢折磨你故意找你麻煩
最後搞到你疑神疑鬼出漏子
然後被公審
你只是住在那邊有工作有家庭
沒時間跟那些整天閑閑的主委玩遊戲的

另外司法也不是讓你這樣亂玩的
別動不動就想告人
這真的只是小小小小事情
法官不會理你的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
還是好好經營你的鄰里關係吧




shawnhuang wrote:
由於車上暫時放不下東...(恕刪)


都給你三天緩衝期去移了

我不相信連一點點時間都擠不出來
你有空打電話去問 也有空上來PO文
為什麼你清雜物要等到一兩周後才能去清????
堆一堆也不知道甚麼東西堆個一兩周誰知道會長老鼠還是藏蟑螂
將心比心吧.....
比你在這問管委會有沒有犯法有意義多了


shawnhuang wrote:
我打電話去 營建署跟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管理科(恕刪)
Raymond_Tsai wrote:
每個人針對所謂自己的...一開始就有針對停車位擺放雜物的事情做過討論,超過2/3住戶同意停車位只能停放汽車,機車及雜物不能停放在停車格內,在大家有共識的狀態下,你也只能遵守規範阿(恕刪)


這種事情很難說,貼上一個應該算是判例的帖子,轉自崔媽媽租屋公寓大廈討論區

管委會對停車空間能否停放機車所能規範的範圍在哪

保護"約定使用公設"私人地上物的法條是民法,位階比較高.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設的細項基本上只能算是道德勸說:

92年12月31日修正公布後,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
、提昇居住品質(本件例第1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對於
區分所有建物所有權行使之限制為更合於法理、更為精緻
細密之規定,是由本條例第5 條之規定,除法令之限制外
,尚須受到「不得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
權人共同利益」之目的上限制

"不得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這條,算是可大可小.但絕對不是管委會可以認定的,應該只有法院可以裁決.

題外話

大部分的停車位買賣以及使用根本上都是自相矛盾的法條鄉愿之下的結果,民國80年9月18日以前拿到建照的物件才可能有獨立產權的室內車位可以買賣,其他都是在防空避難的公設架構下....設定一堆奇怪的名詞用以達成停車位使用以及交易之商業規模的權宜之計,

公設就是公設..照理說管委會有處理的絕對主導權...偏偏就能圍一塊起來掛上"約定使用"四個字,就可以變成商品還可以高價買賣,停車位"使用者"的合法權力的建立在這麼脆弱的論點上,容易發生爭執也是難以避免的.



alazif wrote:
呃....作個標記,...(恕刪)

Edsion wrote:
如果我是主委,我不會移,但我會貼很大的公告,敍述那戶不尊守規約。

很大,很大,像討債公司一樣的作法。
人都是要面子的,這招不犯妨害名譽,因為只是陳述事實。

這招真的好

我一定贊成
雖然說你也有不對~
請問你的東西是否有放置妥當?
當然管委會無權搬動!~只能勸導!~

你就把管理科的文給保全吧!~
要求他就算移動也要你在場!~

不然就算你去告也告不贏!~
毀損還得證明!~

我的社區因為有很多地主戶~
管委會都是一家人!~
哈!~
法律當然無用啦!~

這屆主委連跑步機都放到梯廳啦!~
不爽你跟他論法~
還回函說我買的是二手屋~無權要求大樓文件!~
我的屋還是3年的喔!~只過一手!~
沒聽過吧!~

還有人擺個令符台+登記葬儀社~
擺到他當選監委囉!~

所以說:
1.要嘛~你不夠兇+盧!~
2.不然!~還是乖乖收好東西!~
3.舉證+發函管委會~要求賠償!
4.其實至少你的管委會識字+識法!~房子不會跌價啦!~開心點!~


有些管委會跟主委搖擺的好像當總統一樣, 面孔跟態度令人感到不齒與作嘔

今天不管誰對誰錯 任意移動他人物品本來就有問題

今天你總不能說你家門口停了台車你就擅自打開車門移動吧?

要也是請有執行能力的人來執行

管委會是有甚麼執行能力?

今天執行力根本就沒有下放到管委會身上

講難聽點管委會只不過是自以為很有權力的幾隻貓而已

難不成以後社區裡面有人犯錯還可以管委會自己公審?
eve55eve55 wrote:
雖然說你也有不對~請...房子不會跌價啦!(恕刪)



看了大大的照片, 突然覺得我的大樓只能是小巫見大巫
我對那些視別人安全為無物的住戶之不滿
跟您比起來好像變成不應該
不過我的大樓房價只剩新屋價格的一半不到(小港18年)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2)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