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是新大樓管委會也是新成立的,在第一次管委會更換保全時沒有告知住戶,那時住戶與委員吵的很大,也在不久後召開住戶會議,在會議中主委提及先讓目前更換的保全試用三個月,到期會先詢問住戶的意見後再行決定是否與目前的保全簽約或是另尋新的保全,但在日前公布的會議記錄中記載,管委會已私自與保全公司簽訂合約(沒有詢問住戶意見),且生效日在12月1日起,請問我們能用什麼方式申訴管委會失職,並給予適當的約束
管委會本來就有權力決定社區的物業與保全服務的業者 如果有疑問請參考以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以上第9款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就是管委會的職務範圍 不懂何為私自簽約?基本上管委會的委員在管委會的會議中不管是用表決多數決通過或全體一致無異議通過管委會即可選定保全公司並與保全公司簽約 這是管委會於法有據的權責不懂為何要詢問各家各戶的意見?如果住戶有異議 可於管委會的會議紀錄公告後依社區規約的規範提出異議(按社區規約規定不一 有些需要1/5的戶數連署等等)要求管委會重新開會來重新議決保全公司的選擇
講真的...管委會的工作吃力不討好. 也沒薪水加班費,還要看住戶的臭臉. 能夠便宜行事,誰還跟你每天操課.如果這麼多意見...看不下去. 就自己出來做最好.我也很多想法,不過不想多事,只好當成沒看到)Louis0511 wrote:由於是新大樓管委會也...(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