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的這棟大樓, 有一位住戶, 是一位婦人, 真是不要臉到極點, 她在外做生意, 每天騎摩托車多次進出本棟大樓, 她不肯把機車停在一樓路邊, 一定要騎到地下停車場, 問題是她從不停到管委會畫好機車停車位(要登記繳租金), 也不是停到自家汽車停車位, 而是停到別人家的汽車停車位. 很多住戶常常一開車回來, 就看到自己的汽車停車位中央被大刺刺地停了一部摩托車. 很多人都很氣, 都跟他吵過撕破臉, 管委會也規勸過, 無效, 此人依然我行我素.
假日更誇張, 此人有許多親戚假日會來, 她就叫那些親戚隨便停, 更可惡的是, 從不留電話.
我也被搞過好幾次, 今天晚上, 才開車去大賣場一個小時, 我的私人停車位又被此不要臉的人停了.
我生氣了, 打算對此大樓鄰居發傳單, 號召鄰居一旦有車位被此人佔用時, 立即錄影存證, 相信短期內一定會有許多證據出來, 然後聯合大家一起走法律途徑, 一起去告他.
想請問大家, 有人有經驗或實例嗎, 如何走法律途徑告贏這種混蛋 ? 因為我寫傳單時, 想把這些法律依據或實例寫上去, 增加大家的信心.
謝謝 !
omniyeh wrote:
我住的這棟大樓, 有...(恕刪)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李容萍/綜合報導〕大樓有惡鄰居,住戶可以聯手訴請法院「趕」他出去!
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桃園縣梁姓男子常在社區喝酒,大吵大鬧,恐嚇住戶,還毀損電梯門,甚至在家放火燒東西,嚇得鄰居報警,因屢勸不聽,住戶忍無可忍,社區管委會祭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他提起「強制遷離」訴訟;高等法院認定梁的行為「太過火」,判他須搬走,還給鄰居安全的環境,但不必強制遷出戶籍;可上訴。
若判決確定,而梁男拒搬走,社區管委會可聲請強制執行遷離,由法院指揮警方執行。
梁男住桃園縣平鎮的「東方之星」二期社區大樓,該13層樓社區有268戶,梁某與父在96年入住11樓。
住戶指控,梁98年破壞鄰居電鈴和門扇,還常酒後到社區大廳櫃檯騷擾住戶和工作人員,住戶、管委會多次勸導、制止,他都不理,住戶不堪其擾,經管委會提告後,住戶向法官細數梁的惡行,如99年7月,梁在家縱火燒寶特瓶、塑膠袋(判刑3月定讞,去年1月服刑完畢);前年6月破壞大樓一處電梯門(判30天拘役);前年8月恐嚇大廳工作人員,法院審理中。
住戶說,梁出獄後我行我素,鄰居忍無可忍,前年底開會有231名住戶出席,其中215人連署,已達住戶規約第五條規定的1/2以上住戶出席、2/3出席者以上同意之規定,支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由管委會提起「強制遷離」訴訟,要求梁搬離、遷出戶籍。
梁某抗辯稱自己有精神疾病,但提不出領有殘障手冊等證據,桃園地院去年判管委會勝訴,命梁某搬家、遷籍。
需搬離但可保留戶籍
梁某上訴高院,86歲梁父向法官求情,表示他已向鄰居道歉,強調自己年邁,買不起其他房子,盼勿拆散父子;高院仍認定梁已造成住戶的安全問題,仍判梁應搬家,但不必遷出戶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住戶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