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簡單地敘述一下背景:主要是一個新建案,社區管委會剛成立約四個月,為區權會選出的第一屆管委會,在共有七位委員,有聘請管理公司。
近期有委員在管委會每月的會議中提案減免建商空屋的管理費,其中有委員認為這未在區權會中提案,管委會並無權力立案,而社區聘請的總幹事也告知管委會這是違法的,但是主委就是硬要提,接著表決有六位委員通過,僅一位不同意,即使不合法,主委仍執意進行,且說有事住戶要告來告,反正有六位委員同意跟著一起。
不過因為不同意的委員以及總幹事一直反映,最後他們就加入了一句但書,決定先執行,然後等下一屆區權會再提案表決,若下一次區權會不同意就追回減免的內容,接著就公告施行。
像這類的決議是否合法?因為詢問過些朋友,有些人說區權會沒同意就是不合法,但也有人說加入這但書就合法,到底合不合法啊?
另外,管委會每月的公告都沒有公布財報,詢問原因說是主委覺得住戶有異議,自己來管委會申請調閱就好,不需要公布財報,這是我第一次看到新社區這要搞的,是否也合法?
再請版上懂這些問題的朋友幫忙一下我釋疑好嗎?
billion wrote:
先簡單地敘述一下背...(恕刪)
看來貴社區委員都是偏向建商了! 著人把持

要關懷自己社區防止自己交的管理費被別人上下其手!
你要先熟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和貴社區規約
先說公告社區財務報表. 有鬼才不敢公告也違法
第二十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你先口頭告訴委員會依第二十條要公告.因此請他們公告. 如果不聽就寄存證信函給委員會. 再不聽就報去公寓大廈管理科強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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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費屬重大項目需要區權大會決議.
建商少付等於是其他住戶多付幫建商養房子.
那些委員們有建商關係好處拿?? 住戶幫建商太可疑了!
委員會是可先決議實施日常管理事項!
但是一定要區權大會同意追認.
他們就是賭區權會會過.
因此你要算一算區權會有沒有把握連絡其他住戶票數足夠翻案. 大家要繳一樣管理費.也要把短少的補足.
sunreal77 wrote:
看來貴社區委員都是...(恕刪)
非常感謝,委會公共基金的收支因有住戶反映未公告,在管理公司總幹事的溝通下,管委會終於在這個月開始公告,只是前幾個月的都沒有公告,還是覺得誇張。
另外,我想了解的是,不管半年後的下屆區權會同不同意,不管他們賭不賭的贏,也不管是否管委會中有人建商的好處,因為無法法蒐證或舉証,猜測都沒異議,僅能就現在的狀況進行討論,在還沒進行區權會時管委會就自行做了這樣的決議並且執行,僅靠個但書是否合法?
這類型的問題是否有管制方式?而且主委竟然當反對違法的委員的面前說,有問題來告啊!!擺明管委會就是他的,吃定住戶不會為了這種花時間的事走法院,難道住戶權益就只能任管委會任意宰割而無反制方式嗎?
管委會委員與區大議題,依投票票數決定
新成屋前二年,大樓尚有過半餘屋未售出
管委會委員與區大議題都是建商地主操控
你的建議傷害到它們的利益就多數票否決
公設未完工,或公設作二工變更它的用途
制定管理費的優惠方式,圖利建商與地主
管委會(建商人馬),怎麼點交公設--不知道
或者拖過二年保固期,才讓管委會點交公設
所以
必需等餘屋出清,區大管委會才換住戶掌控
我購屋換屋不看預售屋新成屋,日後變化多
等二年後大樓的亂局,結局好壞優缺才進場
你要爭取權益就靠你自己檢舉,但功效不大
除非全省學北市柯P定新法規:變更就嚴懲
除非這個首長寶座選票不需要建商的支持
周星馳電影少林足球,有句話講的最傳神
跟我鬥? 裁判記分員主辦單位..都是我的人
退休老人 wrote:
新建案? 看開點,每棟大樓都一樣
管委會委員與區大決議依區大住戶票數決定
大樓蓋好後,住戶名單是誰?
建商(待售屋)與地主(分配屋)佔區大2/3
所以前三年,第一二三屆管委會的委員
全部委員都是它們.它們就是住戶票選自己
任何區大通過的決議都是以(售屋)為目的
任何區大議案,不利它們利益就全部否決
樓主說的管理費只是小Case,住久就知道
等到待售屋出清,它們退出住戶名單才改善
管委會委員與區大決議才是以(住)為目的
是的!可以參考上面資料....
必須等到你們住戶的所有權人數到達可以抗衡建商,才有可能從那時候開始扭轉!
因為你們怎麼投票都輸的!而很抱歉的是─他們的確是所有權人!!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各項決議除了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數外,尚需計算"區分所有權比例",就算人數佔多數,但如果計算區分所有權比例未過半數,則該議案亦不算通過,所以除非其他住戶能踴躍出席會議,將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數壓倒建商部份,如果社區住戶不夠團結,那也唯有任人宰割了。
另外:建商所有權表決上佔多數,公寓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區分所有權(含比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份不予計算,也就是說建商最多只能計算到百分之二十;當然如果建商把房子所有權分散在數人名下,那就不適用了。
還是一句話:如果住戶自己不團結,被建商多掏空與自肥幾年,那都是自己的損失!!住戶自己選擇請自己負責!!你頂多只能查帳,看帳目與憑證是否相符,如此而已....
剛剛查到資料:欠管理費
法院認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一項一款及同條二項:「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營造商有提列公共基金及繳納管理費之責。
請將這篇判例,列印給建商,並告知其已經違法!就算他不繳,後續管委會移交住戶後,還是會跟他追討!然後到時候還要追繳利息!看建商是要先痛,還是後痛而已....
話說回來,大多建商,反正定存利息沒多少,能賴都會賴,想辦法拖...大不了告輸才給...所以你們就是要有趕快健全管委會,然後後續追討的心理準備!!現在你個人不代表管委會,沒有追討權利(建商是欠管委會不是欠你的),所以急也沒用!!
billion wrote:
這就是我要問的地方...(恕刪)期間若管委會陸續進行這種違反法令的行為,難道知情的住戶在這半年期間只能要忍嗎?不能做點什麼能夠管制管委會權力無限上綱的情形嗎?我想了解的是....是否有更直接、簡單、有效率的方式可以處理。
一般規約有定收費方式> 例如: 依坪數計算.每坪多少$
如果不等區權大會投票或是跑法院
你可發函 該管縣市公寓大廈管理科! 副本給管委會
請求主管機關解釋和判定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第三十六條
第一款、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例如: 依坪數計算.每坪多少$.沒有減免條款)
第七款、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