鳥巢 wrote:
小弟在小小法界打滾,...(恕刪)
其實我覺得警察與鳥大所說都沒有錯
先看一下毀損罪的法條
▲刑法第354條條文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重點在於「毀棄」「損壞」「致令不堪用」
所以樓主雨刷已經導致無法使用後,再去報案警察就受理了
但鳥大所說誣告罪沒這麼容易成立,也是事實
這個警察可能是覺得他必須善盡告知義務,或是他本身對誣告的法令並不清楚,就以訛傳訛的胡亂說
至於毀損罪是否成立、檢察官是否起訴,確實就是警察必須受理,或樓主自行至法院提出告訴後才能知道
不過,民事求償的部份,我覺得是確定可行的
附上毀損判決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103條上易字第267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係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效用為其構成要件,所謂「毀棄」即毀壞滅棄,使物之本體全部喪失其效用者;稱「損壞」即損害破壞,致使物之性質、外形或其特定目的之可用性,較原來之狀態有顯著不良之改變,而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者;稱「致令不堪用」係指除毀棄損壞物之本體外,以其他不損及原物形式之方法,使物之一部或全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又植物本身之觀賞價值,非僅止於花朵,亦涵括其枝葉之生長型態,而上開植物之部分枝幹、枝葉遭剪斷後,已變更該等植物之外觀與生長效用,自足以生損害於該等植物之所有權人亦明。」
回到主題,如果是我會搬家,不然就是找其他遠一點的停車位來租
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遇到這種瘋子,你不太可能期望她會因為司法而收斂
除非你比她可怕,她怕你才有可能停止這些誇張的行為
但即使是這樣,她還是找到機會就會想報復!
而且台灣連最嚴重是處死刑的殺人罪都可以幾年就出來,更何況是這種最高只有2年的毀損罪…
能期望司法給你什麼公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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