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一、背景:
目前身為社區管委會之職位,為維護社區生活品質,定期開會決議事項。
但社區停車場出現亂停車位之住戶,該住戶本身為社區區權人亦有車位之權狀,但已讓予親人居住與停放汽車,該區權人只有假日時會至社區臨時拜訪親人,常會臨時佔用其他住戶的車位,或臨時停於非停車格之停車場空地(皆大約10-15分鐘),但經通知後立即移走,有報警過,但警察說這是民事案件,無法受理。
二、問題如下:
1.區權人會議召開恐緩不濟急,管委會可否用開會決議,規定該區權人汽車不能進入停車場,但又不確定管委會的決議有無效力,或是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亦或是直接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的保障。
2.若召開區權人會議做成社區規約,可否直接針對該區權人車輛禁止進入,不知此規約是否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亦或是直接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的保障。
再請有相關經驗的大大給予指導,謝謝
cqw80000 wrote:
1.區權人會議召開恐緩不濟急,管委會可否用開會決議,規定該區權人汽車不能進入停車場,但又不確定管委會的決議有無效力,或是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亦或是直接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的保障。
2.若召開區權人會議做成社區規約,可否直接針對該區權人車輛禁止進入,不知此規約是否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亦或是直接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的保障。
你也太異想天開了
不管是區權會或管委會都不行, 社區沒有任何理由或法源依據可以規定住戶的車不行進社區
嫌人家亂停車位就不准進社區, 那改天有一台車太吵, 或排放黑煙, 可不可以也立社區規約也讓他不能進來?
想告侵占也沒那麼容易,只要通知該住戶移車後有移走,侵占就告不成 (要持續發生無改善意願才可能成立)
正常作法是加強宣導, 請物業公司一發現該住戶停錯誤的地方就奪命連環call移車或在車上貼警告標示
cqw80000 wrote:
大家好:
一、背景:
目前身為社區管委會之職位,為維護社區生活品質,定期開會決議事項。
但社區停車場出現亂停車位之住戶,該住戶本身為社區區權人亦有車位之權狀,但已讓予親人居住與停放汽車,該區權人只有假日時會至社區臨時拜訪親人,常會臨時佔用其他住戶的車位,或臨時停於非停車格之停車場空地(皆大約10-15分鐘),但經通知後立即移走,有報警過,但警察說這是民事案件,無法受理。
二、問題如下:
1.區權人會議召開恐緩不濟急,管委會可否用開會決議,規定該區權人汽車不能進入停車場,但又不確定管委會的決議有無效力,或是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亦或是直接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的保障。
2.若召開區權人會議做成社區規約,可否直接針對該區權人車輛禁止進入,不知此規約是否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亦或是直接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的保障。
再請有相關經驗的大大給予指導,謝謝
區權會直接通過罰款會比較直接
只要違停..該月的管理費要加罰多少
或是要加收停車費多少..會直接加入管理費中收取
旦這規定要針對全體住戶
不能單針對某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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