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一、背景:
目前身為社區管委會之職位,為維護社區生活品質,定期開會決議事項。
但社區停車場出現亂停車位之住戶,該住戶本身為社區區權人亦有車位之權狀,但已讓予親人居住與停放汽車,該區權人只有假日時會至社區臨時拜訪親人,常會臨時佔用其他住戶的車位,或臨時停於非停車格之停車場空地(皆大約10-15分鐘),但經通知後立即移走,有報警過,但警察說這是民事案件,無法受理。

二、問題如下:

1.區權人會議召開恐緩不濟急,管委會可否用開會決議,規定該區權人汽車不能進入停車場,但又不確定管委會的決議有無效力,或是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亦或是直接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的保障。

2.若召開區權人會議做成社區規約,可否直接針對該區權人車輛禁止進入,不知此規約是否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亦或是直接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的保障。

再請有相關經驗的大大給予指導,謝謝
cqw80000 wrote:
1.區權人會議召開恐緩不濟急,管委會可否用開會決議,規定該區權人汽車不能進入停車場,但又不確定管委會的決議有無效力,或是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亦或是直接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的保障。

2.若召開區權人會議做成社區規約,可否直接針對該區權人車輛禁止進入,不知此規約是否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亦或是直接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的保障。


你也太異想天開了
不管是區權會或管委會都不行, 社區沒有任何理由或法源依據可以規定住戶的車不行進社區
嫌人家亂停車位就不准進社區, 那改天有一台車太吵, 或排放黑煙, 可不可以也立社區規約也讓他不能進來?

想告侵占也沒那麼容易,只要通知該住戶移車後有移走,侵占就告不成 (要持續發生無改善意願才可能成立)

正常作法是加強宣導, 請物業公司一發現該住戶停錯誤的地方就奪命連環call移車或在車上貼警告標示
cqw80000 wrote:
大家好:

一、背景:
目前身為社區管委會之職位,為維護社區生活品質,定期開會決議事項。
但社區停車場出現亂停車位之住戶,該住戶本身為社區區權人亦有車位之權狀,但已讓予親人居住與停放汽車,該區權人只有假日時會至社區臨時拜訪親人,常會臨時佔用其他住戶的車位,或臨時停於非停車格之停車場空地(皆大約10-15分鐘),但經通知後立即移走,有報警過,但警察說這是民事案件,無法受理。

二、問題如下:

1.區權人會議召開恐緩不濟急,管委會可否用開會決議,規定該區權人汽車不能進入停車場,但又不確定管委會的決議有無效力,或是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亦或是直接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的保障。

2.若召開區權人會議做成社區規約,可否直接針對該區權人車輛禁止進入,不知此規約是否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亦或是直接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的保障。

再請有相關經驗的大大給予指導,謝謝



區權會直接通過罰款會比較直接

只要違停..該月的管理費要加罰多少

或是要加收停車費多少..會直接加入管理費中收取

旦這規定要針對全體住戶

不能單針對某住戶
區權會提出修訂規約,亂停車就鎖車,要開鎖就要開鎖費,而且開鎖費要按時間遞增,免得他堵氣故意給你停一週

開鎖費收入列為社區所有權人共有收入
溜溜子
那是強制罪!管委會無權鎖車!我當委員時有討論過這一條!上面是律師的回覆。
Wind_Halbert
強制罪+1
phy12345 wrote:
你也太異想天開了不管(恕刪)


謝謝回覆!

因為會有這樣的想法是之前有看過新聞,住戶在社區自家外露陽台烤肉,但區權人會議通過規約禁止其行為,是屬於合法的。
想說竟然能禁止住戶在自家陽台烤肉,那應該也能禁止違規住戶進入停車場。
對所有權人禁止他開車入內是真得不太可能
直接針對違停開罰是比較有可能的
cqw80000 wrote:
因為會有這樣的想法是之前有看過新聞,住戶在社區自家外露陽台烤肉,但區權人會議通過規約禁止其行為,是屬於合法的。
想說竟然能禁止住戶在自家陽台烤肉,那應該也能禁止違規住戶進入停車場。


可以立規約禁止烤肉, 你也可以立規約禁止亂停車位(雖然本來就不行)
但沒說你可以因為某住戶烤肉就不讓他進社區
phy12345 wrote:
可以立規約禁止烤肉,(恕刪)


謝謝您
這樣邏輯我懂了
可以針對違規行為立規約處罰
但不能限制住戶的自由
yuank wrote:
區權會提出修訂規約,(恕刪)

這個實務上不可行 會被提告強制罪喔 通常是管委會裡面沒法律顧問才會有這種規定
我們社區原本也有 後來被法律顧問刪除了
現在改成亂停車 就下個月管理費+1000 以日計算
實行之後比之前說要鎖車 亂停車現象改善不少
Fernandow wrote:
這個實務上不可行 會(恕刪)


哈,看起來罰錢大家都怕了。

想請問大大,罰錢的金額有級距或是合理金額嗎?還是金額寫出來,區權會投票決定即可?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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