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斷了2隻
已有向社區主委說明承認是我們撞壞的
但是司機目前主張說 攝影鏡頭離地面要高於4.2公尺
不然是不合法的(但是我查不到相關法源)
雖然弄壞為我方,但司機是想要確認到底是不是因為攝影設備過低
不符合法規,撞到賠償責任非100%
小弟目前找到的只有"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內政部93.6.17台內營字第0930084615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
第三條 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
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
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
第四條 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四點六公尺以上。
二、前款以外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位於退縮騎樓上方者,並應符合當地騎樓淨高之規定。
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五十公分。
前二項規定於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但是攝影鏡頭屬於 "廣告物"嗎?

司機是撞到紅圈處的攝影鏡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