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提。請版上有法律背景的大大指點
因為沒有住戶要出面競選管理委員,現任的管委會委員強制住戶輪流出任管理委員否則要繳公積金兩萬元
還宣稱是:
1) 所有權人大會提案且超過半數通過,
2) 問過律師說是合法且有效的。
A) 請問這樣是合理且合法的嗎?
B) 請問這樣是否涉及強制罪? [強制勞役(出任管理委員),否則罰款(繳公積金兩萬元)
C) 請問這種事情要怎麼處理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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