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是否可自行決定垃圾處理方式?

大家好,我住的大樓在高雄市,屋齡33年 六棟戶數約60戶 管理費45元/坪
因大樓轉角晚上6點有10分左右及9點有3分左右的垃圾車,再加上住戶多為退休人士
因此,區權會有新住戶幾次提議要垃圾外包均被否決(未被列上區權會會議記錄)
3月20日新管委會開會,在公告會議內容只有各職位新委員名稱的狀況下,
現在以成立時有住戶提議,並已加開會議取得三家廠商報價後簽約。
在4月15日突然在中庭施作垃圾堆放及回收區並且自行以大樓名義向環保局申請免徵清潔費。
我向管理員組長詢問時,他表示費用由大樓基金出,主委有十萬元決定權,因此不需要由區權會同意。
請問這舉動是否合法合規?除了加開臨時區權會,是否可直接從管理條例或規約上請主管機關推翻嗎或是有其他方式?(大樓規約應如同官方範本未變動)
因為合約也沒有公布,就算等到年末區權會要改回來,若是主委逕行簽長年約時,是否就來不及了?

我知道現在很多大樓垃圾外包,很多人住大樓求的就是方便,
但我就不爽的是這種沒取得共識,沒事先公告
甚至現在只有一張「大樓新設垃圾子母車,請大家丟垃圾務必分類,以免大樓受罰」。
連使用說明都沒有的硬幹手法。
shinjikayama wrote:
至現在只有一張「大樓新設垃圾子母車,請大家丟垃圾務必分類,以免大樓受罰」。
連使用說明都沒有的硬幹手法。


這只能怪住戶自己啊! 誰叫大家懶得管, 所以把權利交給一個你認為有問題的人.
區權會有新住戶幾次提議要垃圾外包均被否決(未被列上區權會會議記錄).
這點沒問題, 純粹是看票數決定, 票數多的贏, 新住戶自己有意見就要去拜訪鄰居儘量去拉票, 我住的地方才10戶輪值管委, 但有任何提議更動當值管委也要去一家一家去徵求同意.
我猜這些新住戶根本就只是在會議上講一講.也沒有是先去籌備徵詢各住戶取得各住戶的同意共識.
不過提議未被列上區權會會議記錄這點是可以講的, 不管過與不過, 凡是會議上提出的意見就要列入紀錄, 而不是只有列決議事項.
更扯的是還有主委有"十萬元額度" 可以不經批准逕行使用...修了這個無敵太上條款能怪誰. 只要發包案都低於10萬, 只要化整為零把基金錢都掏空了你也沒辦法. 最好是聯絡所有住戶獲取得住戶授權召開臨時會把主委的財政動支權利予以限制.
至於已簽長約當然可以在換屆後先發文要求重新議價, 如果不行在上法院去翻盤, 理由就是合約條款不合理, 但證據要有正當性, 或是可以證明主委跟清潔公司有私下往來或其他關係.

至於「大樓新設垃圾子母車,請大家丟垃圾務必分類,以免大樓受罰」, 都是這樣啊! 有什麼使用說明?
如果規約只是標準版
相關決議又未出現在區權會記錄中
雖然很難說管委會是否能這樣做,但可以確定的是公務單位99%不會理你
(最多回個請自行協調的公文)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由第7款看, 管委會決定花這個錢並無不可
總比拿來辦烤肉或發紀念品有意義多了

幾個重點:
1.外包了清潔公司,有沒有因此要漲管理費?
雖然大樓基金也是來自管理費
姑且認定主委在忖度社區財力之後覺得付的起而做的決定
沒有要另外多收錢,沒上到區權會似乎也沒什麼好challenge的

2.順利免徵清潔費之後,少收的水費收益,有繳給管委會的機制嗎? 我想是沒有
也就是各戶自己省到錢
我看報導高雄市應該是要準備跟進專用垃圾袋了

3.你是覺得此舉有百害而無一利而反對?
還是單純奇檬子不爽而反對?

不管是管委會或是其他住民
只要心中存有"你們是管委會,我是我"的狹隘觀念
凡事就不會有happy ending
任何一位管理委員,不也就是個跟你一樣揹房貸買房子,晚上有家回,有地方睡的凡人嗎?
當任何住民想要出聲指責"管委會OOXX!", 其實就是在說"我們所有住戶OOXX!" 之意
這只能怪住戶自己啊! 誰叫大家懶得管, 所以把權利交給一個你認為有問題的人.

謝謝你的回答...是沒錯,實在是大家不願出來,才突然跑出這個傢伙...

區權會有新住戶幾次提議要垃圾外包均被否決(未被列上區權會會議記錄).
這點沒問題, 純粹是看票數決定, 票數多的贏, 新住戶自己有意見就要去拜訪鄰居儘量去拉票, 我住的地方才10戶輪值管委, 但有任何提議更動當值管委也要去一家一家去徵求同意.
我猜這些新住戶根本就只是在會議上講一講.也沒有是先去籌備徵詢各住戶取得各住戶的同意共識.
不過提議未被列上區權會會議記錄這點是可以講的, 不管過與不過, 凡是會議上提出的意見就要列入紀錄, 而不是只有列決議事項.
更扯的是還有主委有"十萬元額度" 可以不經批准逕行使用...修了這個無敵太上條款能怪誰. 只要發包案都低於10萬, 只要化整為零把基金錢都掏空了你也沒辦法. 最好是聯絡所有住戶獲取得住戶授權召開臨時會把主委的財政動支權利予以限制.

我看了一下我們規約,十萬元額度是指公共基金用途「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及改良」的標準中「委員會權限為新台幣壹拾萬元,超過台幣壹拾萬元以上須經住戶大會表決通過。(如遇緊急事件則不在此限)」
加上上面會議記錄應詳細這個看來也得下次區權會提,應該改成限制年總費用,且不能未經區權會逕行簽多年約。免得沒辦法止血..不知道有沒有類似條款可以參考?大約多少合理?

至於已簽長約當然可以在換屆後先發文要求重新議價, 如果不行在上法院去翻盤, 理由就是合約條款不合理, 但證據要有正當性, 或是可以證明主委跟清潔公司有私下往來或其他關係.

看了一下約,簽了五年,一個月14000 一年共168000 但因為超過十萬 用半年付84000的方式..這樣弄是可以的嗎?我個人以為就算利用繳款方式,不能改變單一合約中超過拾萬的問題?

至於「大樓新設垃圾子母車,請大家丟垃圾務必分類,以免大樓受罰」, 都是這樣啊! 有什麼使用說明?
我的意思是,一般應該要有圖告訴人們機器如何操作、回收物品的擺放位置之類的吧?還有就是為什麼會有這樣東西,住戶得到什麼,失去什麼之類,就在今天下班回家,會議記錄才在公告欄上。
procomm1722
免審直接動支費用的事基本上應該要有3個人的同意, 主委 , 另一名住戶代表和財務. 而不是他一個人自批自審自己蓋章.清潔費金額其實還好應該沒有圖利的狀況. 你應該是對組織程序的不滿吧! 競選主委吧!
kawli wrote:
如果規約只是標準版相...(恕刪)

幾個重點:
1.外包了清潔公司,有沒有因此要漲管理費?
雖然大樓基金也是來自管理費
姑且認定主委在忖度社區財力之後覺得付的起而做的決定
沒有要另外多收錢,沒上到區權會似乎也沒什麼好challenge的

根據去年區權會資料,我們大樓現在定存加現金,總金額只有210萬
去年收支結餘 26萬(已算進總金額)
其中三班保全145000/月
全責電梯 12000/月
電機保養 3000/月(這個我記得今年自己不續約了)
消防檢查和污水坑處理還沒列出..
然後,現在這個清潔約 14000/月=1年168000 隨公告價還得調整
假設都不漲? 一年剩10萬...
去年就有在喊說預備金不夠,要調漲管理費(有通過,只是有未參加的人以「重大決議未達3/4出席並3/4決議」抗議停住了,四棟電梯的30年大樓,200萬應該不是什麼很足夠的預備款吧...勢必還是要多收錢的阿...

2.順利免徵清潔費之後,少收的水費收益,有繳給管委會的機制嗎? 我想是沒有
也就是各戶自己省到錢
我看報導高雄市應該是要準備跟進專用垃圾袋了

沒有,但我隨水也不過79,但均分變220了..我覺得只是改成改送到管理費先收去了...
而且我現在家電家具回收還得自己出錢了吧?

3.你是覺得此舉有百害而無一利而反對?
還是單純奇檬子不爽而反對?

說實在,我首先氣的是這程序似乎不對,因為這事「區權會」討論並否決過..
其次,一個任期一年的委員會簽了五年約..
再來,根據我查到的趨勢,這兩年因為垃圾處理費大漲,已經有部分的大樓好像是改用與清潔隊簽約來收、或者因住戶分類不確實,要住戶跑垃圾車、也有用字母車,大樓請人去追垃圾車的方式..
而高雄現在的回收,還是除了玻璃外,一口氣全倒入壓縮車,我不需要特別挑出來分類..
然後,我這大樓就是有那種從高樓丟果皮到中庭、把內褲、保險套、衛生棉丟入馬桶,害樓下店面公管阻塞溢流的「神奇」住戶,這個還沒抓到,管委會現在還在談給店面賠償呢..這種人我不覺得會分類啦,到時候清運公司拒收垃圾照樣收錢,還不是社區倒楣?
所以除了可以隨時隨地倒垃圾以外...好吧,這是價值觀問題...

不管是管委會或是其他住民
只要心中存有"你們是管委會,我是我"的狹隘觀念
任何一位管理委員,不也就是個跟你一樣揹房貸買房子,晚上有家回,有地方睡的凡人嗎?
當任何住民想要出聲指責"管委會OOXX!", 其實就是在說"我們所有住戶OOXX!" 之意

這邊我如果理解錯誤了話請原諒我,這裡有一種我投出的市長不管他怎樣,就一定得支持下去的感覺...
procomm1722
你還沒算未來電梯更新的費用呢! 這筆更是要在一開始就要先籌款了. 這筆金額超高的. 我前年才換電梯, 才六樓, 一台份全套要價超過100萬 , 可以只更換比較重要的機電和鋼纜系統要價也超過一半.
shinjikayama wrote:
大家好,我住的大樓在...(恕刪)

覺得這個體制不好,我建議樓主去當能夠改變這個體制的人。

獵人這部漫畫有段劇情非常的貼切,「你認為這個國家不需要國王,就先當上國王再來改變這個國家」

shinjikayama wrote:
這邊我如果理解錯誤了話請原諒我,這裡有一種我投出的市長不管他怎樣,就一定得支持下去的感覺...


如果投出來的市長不滿意,應該做的是任期屆滿把他換掉
或是任期中把他罷免(臨時區權會)
甚至是從任期前就把他幹掉,自己出來選上
民主政治就是為自己的選擇負責
不做選擇也是一種選擇
落敗的少數方也不該以此做為公民不服從的理由

shinjikayama wrote:
實在是大家不願出來,才突然跑出這個傢伙..

這句話就解釋一切了
自己不想承擔,讓(心目中的)爛人出來承擔,再嫌人家爛?

從您的字裡行間,發現貴社區幾個問題:

shinjikayama wrote:
請問這舉動是否合法合規?除了加開臨時區權會,是否可直接從管理條例或規約上請主管機關推翻嗎或是有其他方式?

如果此舉真的天怒人怨到不能接受的程度
當然是用足夠的民氣推翻他
而不是祈求不存在的青天包大人為你做決定
除非有明確的貪贓枉法事證,否則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領域裡
不但沒有包大人,連九品芝麻官也不存在

shinjikayama wrote:
屋齡33年 六棟戶數約60戶 管理費45元/坪,四棟電梯

大膽估計貴社區月入約20萬
60戶的平均面積約有70坪
區區60戶有4部電梯,再加兩棟低樓層建物
這放在其他縣市已經是豪宅等級了
每戶卻只收少少的三千多塊/月
又是三十幾年的老房子,很多設施都會養不起,只能看著它壞掉

shinjikayama wrote:
我看了一下我們規約,十萬元額度是指公共基金用途「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及改良」的標準中「委員會權限為新台幣壹拾萬元,超過台幣壹拾萬元以上須經住戶大會表決通過。(如遇緊急事件則不在此限)」
加上上面會議記錄應詳細這個看來也得下次區權會提,應該改成限制年總費用,且不能未經區權會逕行簽多年約。免得沒辦法止血..不知道有沒有類似條款可以參考?大約多少合理?


貴社區首先要做的是擴大財源,而不是限縮管委會權限
金額多少固然可以討論
(但是10萬元真的太太太低了,敝社區是299,999元)
不過字裡行間卻透露出濃濃的對管委會的不信賴

社區的各種維護合約,簽一年或一百年都沒有差
重點在退場條款,多的是到期前由甲方或乙方提出解約或換約
現實是廠商公版也不敢訂的太一面倒,因為能被攻撃的點太多
隨便一個剛畢業小律師都能扳倒它
合約沒有公佈不是問題,你說要拿來看沒人能擋下來
第三十五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但是就長遠來看,簽長約對社區有利
因為通貨膨漲及勞健保費調漲的速度,遠比社區生錢的速度快

shinjikayama wrote:
我的意思是,一般應該要有圖告訴人們機器如何操作、回收物品的擺放位置之類的吧?還有就是為什麼會有這樣東西,住戶得到什麼,失去什麼之類,就在今天下班回家,會議記錄才在公告欄上。

這個只是物管人員的作文能力
物管人員....到哪都一樣,香蕉就只能請到猴子

shinjikayama wrote:
去年就有在喊說預備金不夠,要調漲管理費(有通過,只是有未參加的人以「重大決議未達3/4出席並3/4決議」抗議停住了,四棟電梯的30年大樓,200萬應該不是什麼很足夠的預備款吧...勢必還是要多收錢的阿...

這是我覺得最有問題的部份了
不確定是您記錯關鍵數字? 還是反對方真的以這個數字來反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沒有什麼"重大決議"
只有對議案表決有定義
(如果貴社區規約另外定義了"重大決議", 還得另行引文什麼是重大決議)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2/3 乘上3/4,就是1/2過半數,沒有什麼3/4乘3/4這回事
如果反對方以此反對,而管委會也依此受理
那就是大家都不懂法,大家都在小孩玩大車

而且這是區權一次會的規定,之後還有區權二次會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只要一次會沒有2/3 (40戶)出席
就可以走到二次會, 12戶出席, 7戶同意
假決議就成立了, 接下來要換反對方募集到31戶反對
不過當會走到二次會,代表大家都漠不關心
31戶反對根本不可能實現

shinjikayama wrote:
而高雄現在的回收,還是除了玻璃外,一口氣全倒入壓縮車,我不需要特別挑出來分類..
然後,我這大樓就是有那種從高樓丟果皮到中庭、把內褲、保險套、衛生棉丟入馬桶,害樓下店面公管阻塞溢流的「神奇」住戶,這個還沒抓到,管委會現在還在談給店面賠償呢..這種人我不覺得會分類啦,到時候清運公司拒收垃圾照樣收錢,還不是社區倒楣?

當雙北現行的收垃圾方式完整導入之後
街上倒垃圾的痛苦會令你萬分慶幸社區有人代收
因為有神奇住戶的存在,所以社區不該興革?
是不是太本末倒置了?
procomm1722
這臉打的啪啪響
樓主對社區公共事務的熱誠值得欽佩,但文中都沒提到垃圾外包處理費用金額,我認為收費合不合理比較重要。在住戶大會被否決的事項而委員會卻仍執意做,這確實不妥,但這畢竟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除非能找到貪贓枉法具體事證,否則很難提告。
kawli
他有提到,每月14K, 如果在雙北算是行情價了
你們社區規定 如果是管委會有10萬的決定權,那是沒違法沒錯! 不是你們自己規定10萬以下的支出不需要大家表決的嗎?怎麼還會上來問?
真心建議
有意見 自己來當委員
委員無給制 狗屁倒灶事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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