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有個疑問
目前頂樓有加蓋(超過30年的違建)
面積約為大樓原面積的一半 也就是說有留一半的面積給大家使用
且都有多繳加蓋這方面的管理費
現在遇到的問題是
頂樓的安全門壞掉 委員會主張由頂樓住戶全額或一半負責維修
請問這樣法律有相關規定嗎
因為我覺得不太合理
個人覺得既然有繳交加蓋地區的管理費就應當由管理會負責
還是說要按照大樓規章來遵守??那如果大樓規章沒這條 或沒有大樓規章該怎麼辦?
PS 我知道違建就是不對 但有多繳交管理費也是事實 請大家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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