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小弟有一事請教,
小弟的房子算是集合式住宅,一層四戶。梯廳裝潢的還不錯。
但某位鄰居搬來後,開始在梯廳擺設他們家的鞋櫃、娃娃車等雜物。弄得非常的不雅觀。而且據小弟所知,這似乎也是違法的是不是?
小弟私下曾與管委會溝通過,希望主委能與該戶反應,主委得知後也與與該住戶私下溝通,但該住戶卻依然我行我素,似乎一點反應都沒有。
小弟想請教各位大大的是,遇到這種情況,有沒有立即奏效的方法能讓該住戶把他們家的東西收回。(當然是合法的方法,比方說報請主管機關開罰等)
為何小弟會強調立即呢?因為小弟不希望亂擺東西的風氣傳開來,要是其他住戶也有樣學樣,那以後處理起來就麻煩了。
以上事項,煩請各位有經驗的大大為小弟釋疑,多謝大家。
P.S. 如果該住戶有看到本篇文章,希望您自愛一點把東西收回去。
Agripina wrote:
各位大大,小弟有一事...(恕刪)
以下提供您參考囉

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514&Itemid=106
Q150.住戶在公共樓梯間,堆放雜物,甚至封閉樓梯的安全門,不讓人進出,萬一發生火災,後果不堪設想,如何得以維持公共之安全?
答:按「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已有規定。住戶違反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同條第五項已有規定。
又「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鍰。」為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另同條第二項又規定,「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至對於屢勸不改或續犯者,第二十二條規定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勸不聽, 那就來硬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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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二 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