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derDragon wrote:
台北市土管規定第一類...(恕刪)
既然您只要設計二戶,我建議就不用考慮變更使用的方式,因為過程中要檢討的項目比較多,無法一一詳述,而且變數比較多。
針對您所說的狀況,我建議以一戶六樓來申請建造執照,如果一樓的部份使用類組為G-3,二樓~六樓使用類組為H-2,無障礙設施只要做地面層的無障礙通路即可,若一樓至六樓都是H-2的話,這樣我記得一樓也不用做無障礙通路。
您原先預期一樓一戶G-3、二~六樓一戶H-2,這樣就不符合第一百六十七條但書第一項的規定,變成全部都要檢討無障礙,比較麻煩,所以我建議以一戶來考慮。
因為無障礙法規是今年1月1日以後請照的新建建物需檢討,施行以來有很多法令與執行面向衝突的問題,有些規定甚至連建築師也是一頭霧水,所以我才會建議能在建造執照階段審查,就一併檢討讓它能核准,因為誰也不知道到時候營建署會不會又一個公文函就又規定一堆。
一、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
二、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
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
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
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應該不用做,你的基地面積小於150平方公尺就不用做無障礙設施了啊。
40坪的土地不會超過150平方公尺
符合167條3款: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
klie wrote:
第一百六十七條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
二、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
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
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
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應該不用做,你的基地面積小於150平方公尺就不用做無障礙設施了啊。
40坪的土地不會超過150平方公尺
符合167條3款: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
...(恕刪)
: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
"除公共建築物外"其實就是指透天或是獨門獨戶建築物,
公共建築物是包括包括集合住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