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
但是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第十章 無障礙建築物有規定,
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不在此限。
但是下面第一百七十條 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如下表: 中有1.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
我有塊空地40坪的台北市住三基地,
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
要蓋六層集合住宅的話要不要設置無障礙設施?
主要是安全梯的問題,
建築師說要無障礙建築,但是我看附近沒有人有這樣做!
mlmt wrote:
102/1/1以後新建、增建的建築物除了但書的三項,都要檢討無障礙設施,而您所說的六樓集合住宅因屬供公眾使建築物,所以更是需要檢討無障礙設施,而有人建議以六樓自用住宅申辦,取得使照後再辦理變更使用,我個人的認為的看法是,集合住宅要檢討的項目與一戶住宅要檢討的項目除了無障礙設施以外,有很多的不同,時間上、施工上都會有差距,不見得比較有利,因此我不建議。如果是要日後再辦理變更使用,無障礙的部份則依第一百七十條檢討。
...(恕刪)
你這樣講我大概了解了,
新建、增建六樓以上集合住宅是一定要無障礙設施,
只有五樓以下集合住宅和自用住宅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不用無障礙設施。
以六樓自用住宅申辦,取得使照後再辦理變更使用,
如果是要日後再辦理變更使用,無障礙的部份則要依第一百七十條檢討,
所以樓梯部分是依使用者自由設置部分,
也就是說可以不用,對不對?
可以拜託幫忙我一下,
告訴我日後再辦理變更使用和分戶還有其他什麼要考慮的因素,
謝謝了,感激不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