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剛滿18歲的猴小孩.
對方騎機車.撞到我的副駕駛座的前葉子板.他撞到後.自己被自己機車的手把搓到肚子.瘀青了一塊.好像有內傷
我們也有叫警察來.筆錄寫一寫.他也說願意賠我錢.
對方125機車.車頭全毀(那時候開本田K7).我的葉子板也毀.鋁圈也壞了.他居然跟警察說他時速15
阿不然我的車是紙糊的喔.裉哩.那警察大概是眼瞎了.不然就是腦殘.
後來.他去醫院.他老猴去醫院看他.打給我.叫我賠錢.中間哩哩摳摳一堆.
然後就上法院告我過失傷害了.開庭對方也沒去.
我去開庭.那個XX法官.啥也沒問.
直接就判我.易科罰金了.
被罰了台幣大概15000
好吧.那我就背了一條過失傷害罪了.
那又如何.有差嗎.日子還是照樣過阿...
每兩個禮拜開車來回嘉義板橋一趟.. 超車不等於超速..你的最高速限.也不等於別人的最高速限..
MACAD wrote:
臺灣人的錯誤觀...(恕刪)
現在的法官已經沒有這種觀念了.
看的是-路權.
如果還在大車撞小車一定是大車錯的話,若是有人經濟有問題,故意騎車出門給一台高貴的進口車撞.
那這樣家裡經濟是不是就好轉了,卡債解決了.也不用自殺了.
自殺比例大多是因為經濟壓力而自殺的.甚至是拖著全家人自殺.
若大車一定錯.誰還敢買動軋好幾百萬,甚至千萬的名車.專挑高貴名車下手來個車禍不就得了.
現在的大車撞小車.如果(完全)大車沒錯.車損壞可以叫對方陪償.若車沒損傷.若小車車主受傷.
道義上只要給對方個小意思就可以了.至於多少,當事人自由心證.也可以不給.
有錯請指證!
附註:若車齡古老而維修費高的話.賠償人可以上訴.法官會以依該車現年的殘值來計算.也就是說有可能車齡12年的
車修好要30萬.以殘值來看假設剩餘10萬以下.賠償就是10萬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