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好事多第一次見面時是在我高中的時候,我以前時常去的大賣場有家樂福、大樂等等。直到遇到好市多以後就愛上了他,另外好事多跟其他賣場一樣,都有附設餐廳可供吃飯休息,他所提供的餐點,我只有兩個字(超值)來形容,又其是PIZZA這麼大一個才300,有時候特價時又更便宜,當然有有好吃的牛肉捲等等。

好事多大門口


餐廳點餐的地方及價目表


現場可單點各口味PIZZA


三明治


牛肉捲、雞肉捲、鴨肉卷及海鮮卷


無限暢飲冷飲機


無限供應醬料





用餐環境


便宜又大份的海鮮PIZZA

心得
優點
1.便宜又大份
2.還不錯吃

缺點
1.要辦會員卡才能消費
2.只有好事多才買的到(地點少)

總結
以這麼超值價格,這麼大的PIZZA,外面的PIZZA店絕對買不到,在這裡吃的話還可以再點一杯飲料就可以無限暢飲非常划算。另外牛肉捲的肉也非常多且味道十足,吃完一卷後通常就很飽了。
好事多餐廳之大份量食物 5
地址: 高雄市鼓山區大順一路111號
營業時間: 10:30 ~ 21:30

3C KUMA wrote:
我跟好事多第一次見面...(恕刪)


大順店的熱食區不用會員卡也能買,
去那邊吃東西真的是"撐到爽"哈哈~~~
好市多賣的分量都好大

不過價格也滿高的

但有些價格低但分量大的就不好下手,像餐包

想買怕吃不完生菇
3C KUMA樓主您好:

您在"用餐環境一"這張照片中未經當事人(我同事)許可有照到他了,
已經侵犯到他人的肖像權,
請您儘速將其移除,
謝謝您的合作。

侵犯他人肖像權屬刑事、民事行為...拍照前請多加留意

依據民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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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順店是不需要卡的~

喜歡去吃他的東西是因為可樂可以一直喝!

超棒的~~

朱八屆 wrote:
3C KUMA樓主您好:

您在"用餐環境一"這張照片中未經當事人(我同事)許可有照到他了,
已經侵犯到他人的肖像權,
請您儘速將其移除,
謝謝您的合作。

侵犯他人肖像權屬刑事、民事行為...拍照前請多加留意

依據民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搞笑嗎
你懂不懂得什麼叫肖像權?
又肖像權是你這樣主張就有效嗎?
樓主這樣拍,逾越合理使用範圍了嗎?
就算真的認定逾越合理使用範圍好了,你又有何權利得以主張?

不懂法律沒關係,可以多google,不要貽笑大方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929/33701947/
嗯.上了一課
不然我還以為以後在風景區拍照時,要先高喊:我要拍照了,閒雜人等請閃開,不然拍到不負責阿!!
補上一張照片:



這樣拍應該不會被告侵犯肖像權吧

怪了景點管理員開放時,我想說奇怪圖片怎麼沒換掉,之後再編輯一次整個刪掉後,又跑出我第一次修改的樣子,是不是有時間差的問題,這樣就又麻煩到景點管理員審查一次。
不過好事多的食物的確不錯吃,另外卡的部分,在結帳台那裏都有寫說要拿出卡檢查,不過都沒檢查過(不要太宣揚,等改天嚴格檢查時就沒這好康阿),雖然我有卡。

朱八屆 wrote:
3C KUMA樓主您...(恕刪)


你難道沒別的事情好做嗎?
來佔個位置..
這棟樓有爆點的可能性..
原來在路上拍個照片po上網.會觸犯肖像權

我在公園拍我兒子.後面別人的兒子也入鏡了...
所以我也觸犯了對方的肖像權了.
人生遊戲.戲遊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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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點說明
  • 好事多餐廳之大份量食物 5
    地址: 高雄市鼓山區大順一路111號
    營業時間: 10:30 ~ 21:30
    電話: 07 550 8777
    無線網路: 尚未提供
    網站: 立即前往
景點體驗評分
好事多餐廳之大份量食物
名稱: 好事多餐廳之大份量食物
地址: 高雄市鼓山區大順一路111號
體驗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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