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花力士 wrote:
是沒錯
但就現況將慢速小型車(時速低於80km/h以下)從問題三第三點改掉意義不大
關鍵在於一台大家所謂的路隊長於內車道超車後前已有安全距離仍未駛回原車道 後面跟了一串車潮 紅斑馬在其後跟監持續測速仍以最高速限行駛
最終他會不會收到罰單
我想也許會吧 超速罰單
但就問題三第三點能不能將他舉發 就字面上來解讀
我的看法是他並未違規
...(恕刪)
依舊法才不違規 ! 依現行法規"這是違規"的
法規已經改10幾年了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違規事實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規定為超車道, 非超車為何可以行駛?
"最高速限"是速限並非路權! 並非指定"最高速限"行駛而排除其它車道!
是先發生"路權"選擇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進入內側車道, 之後才發生在"內側車道"的速限為多少的問題!
由於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內側車道=超車道), 路權為超車! 此時"速限"多少還未發生
是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則是同時有"超車道"和"最高速限"
"超車道"和"最高速限",兩者並非相互排斥, 是同時存在的, 兩者都要遵守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跑出"最高速限"
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根本不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個事實!
那麼?"非超車"在"最高速限"發生之前, 又是以何種"合法"進入內側車道?
這個意思如同,並不能遵守速限去闖紅燈。
不能闖紅燈之後, 侵入了路口,才指著後來亮起的綠燈說,"合法",現在是綠燈!
而是, 通過停止線"進入路口"之時, 就必須是綠燈
直行車佔用左轉車道直行,並不能先佔用, 到了下一個路口才左轉, 說 "合法",現在這個路口是左轉!
未坐滿三人,卻佔用高乘載車道, 也不能先行駛之後再下交流道去多載兩個人上來, "合法",現在是三個人!
這在上面93樓已經解釋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設定/分配這個車道給"超車"使用!
併駛,前方無車可超不稱為超車!
大花力士 wrote:
如果我是這台前導車
於法上 我合法
於情理上 我會讓
結案
...(恕刪)
路權是有範圍的,以安全車距為限
不可能主張對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無路權是不能行駛於這個車道, 這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路權就寫在法規當中, 路權本來就是分配(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排次序(那一台車先走, 那一台車停等), 就是規定誰先誰後, 誰要讓誰
您若讓離,很好! 這就是遵守法規
法規一共有三個地方規定了"超車道"路權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2)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3)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標誌! 但『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
由於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也是交通標誌 ,所以,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也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這三處全都有法規條文, 也都有對應之罰則
就算誤解第一, 第二的條文, 拿舊法規解釋, 拿錯誤的邏輯倒推法條, 不遵但書規則, 誤解為但書例外推翻原則!
但是, 第三處的標誌, 總要遵守吧!
法規早有明文, 法律明示其一即排除其它, 內側車道明文規定為超車道,沒有其它的車道了!
其它車道也早有其它"路權"規定! 不可能和"超車道"混淆!
只要依據法規, 就不會錯誤解讀路權
何謂路權? 路權是一種使用道路的"分配",一種次序
舉例說明
下面有一個台灣沒有的優先路權標誌, 以及終止路權標誌

這是德國 B305 公路,在Berchtesgaden附近拍的,德國公路通常沒有路肩, 但是有避車彎 , 請注意, 前方叉路沒有紅綠燈, 只有優先路權的路標(菱形白黃色),這是台灣沒有的標誌 , 表示B305 是幹道, 有優先路權, 不必燈號可以優先通過, 叉路進來的車一定要讓!,而叉路那一方就是終止路權(菱形白黃色劃上黑斜線)

這是德國B17公路上的幹道路權標誌, 有此標誌表示優先通過(等同於綠燈),叉道那一方一定要讓(等同紅燈)

如圖, 幹道B305就是直行車,有優先路權標誌(等同於綠燈) ,而叉路那一方就如同轉彎車(等同於紅燈)
能不能通過這個路口?支道要讓幹道! 紅燈一定要讓綠燈! 轉彎車一定要讓直行車, 這和"速限"沒有關係!
能不能使用(優先通過)這個路口是看"路權"
而路權必須事先取得, 在進入路口之前就必須取得!
同樣, 非超車闖入內側車道就已經違規(已經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必然是已經擁有路權才能進入!
無路權而進入這個車道, 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屬於違規的一方。
如同紅燈一方無路權要停等, 闖紅燈侵犯到綠燈一方的路權
這些都是法有明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