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高速公路為何不能佔用內線?」一文後續發展(高公局網頁內容更新)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好像看不懂我的問題。
...(恕刪)

因為必須依據"法規"
法規不能擅自更動文字!
法規之適用, 須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依據"事實",尋求適用之法規!
不是把法規加以衍生, 加以擴張, 創造出新法

如果擅自推衍法規,加以排列組合, 以為那是法規, 事實卻發生"不符法規","脫法"的情況

看到小賢子 wrote:
若是我不允許後方超越我,所以我不打右方向燈,不揮手,不靠邊,
...(恕刪)

這是推衍/擴張法規, 法規不能倒過來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並不存在"不允許後方超越我"的情況
不能把法規反過來說
法規為,若P→Q ,並不是 ~P → ~Q

看到小賢子 wrote:
後車根本就不能自作主張的做出超車的動作,對吧~
...(恕刪)

不能說對,或是不對 , 要看法規是否有這樣的規定
看法規, 看路權
依據路權解釋
若前/後車皆超越"中線"車, 兩車都可以進入內側車道
但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若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 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於後方等待!

等待前車超車完成,前方無車可超之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到中線行駛! 此時才由後車取得路權, 超越過前車!
後車超越前車後,一樣回到中線,前後車互換位置

若前車前方無車可超, 並無路權, 不能佔用!必須離開!


進入超車道之前, 就是行駛於中線車道!
行駛於中線,是因為超越前車, 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
為何超車? 依高管規則 6
車在中線車道時, 就因為車距縮小, 安全車距不足,只能換一個車道,為了安全,才進入超車道!
決定能否超車, 當然是由後車"超車"
前行車”未減速靠邊”(越開越遠追不上,要如何超越?)
或”未以手勢”或”未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前行車擋在你這條車道的前方(未允讓)要如何超越?)
前面已經說明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但是,
實際上卻不是如此,想超車的人,根本不需要你前車做這三個動作的任何一項,他就自己加速,變換車道超車了,不是嗎?
...(恕刪)

不是,依法, 本來就需要
前車若”未減速靠邊” 越開越遠追不上,要如何超越?
前行車擋在你這條超車道的前方(未允讓)? 要如何超越?

這就是 Brass' Paradox 所描述的人性
以為"超車道"空在那裏是天上掉下來的? 我最快,後車都追不上,追上一定是超速!
其實"超車道"空在那裏, 是前方超越過去的車,未佔用, 離開, 禮讓出來的 !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說的,”後車車速又超過前車,車距縮小,代表前車已經"減速靠邊",表示"允讓"”
~前車車距被縮小就是靠邊?就是減速?我自己的車被別人的車靠邊?被減速?這是甚麼邏輯?
...(恕刪)

請注意法規, 是"前行車減速靠邊" ,
不是"我自己的車被別人的車靠邊?被減速?",並沒有這種說法! 這樣確實看不懂!

請注意, 前車的前方是有兩條車道可以選擇, 不是沒有選擇權!
在二條車道中,選擇行駛中線車道, 沒有擠進內側的內側車道, 為何不是"減速靠邊"?
"減速靠邊"本來就是"比較級"的說法
前車未減速, 和後車的車距不會縮小, 兩車距離越拉越遠, 當然無法超越
前車未靠邊, 擋在前方, 又怎麼超越?

我國是行車靠右邊的國家,現在有二條車道可以選擇, 請教, 二條車道比較, 是內側車道靠邊, 還是中線車道靠邊?

前車的前方是有兩條車道可以選擇
後車安全車距不足, 無法選擇中線車道, 無法選擇外側車道(因為正在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
只能選擇內側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看你的回答,判斷你也是從不做這三個動作之一來允讓後車的人了。
...(恕刪)

有一分證據, 說一分話 , 如果偏離事實太遠,很容易分辨真偽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離開
(1)已經離開,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而後車車速又超過前車,車距縮小,代表前車已經"減速靠邊",當然表示"允讓"。後車當然可以超車 !
(2)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上超越,仍然擁有路權! 當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當然表示允讓了。
況且, 使用燈光, 法有明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1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四、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herblee wrote:
因為必須依據"法規"...(恕刪)

你說的,(1)已經離開,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而後車車速又超過前車,車距縮小,代表前車已經"減速靠邊",當然表示"允讓"。後車當然可以超車 !
(2)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上超越,仍然擁有路權! 當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當然表示允讓了。
後車速度大於前車時,車距縮小,這不表示前車減速靠邊,而是後車在逼車,最後,後車需降速度配合前車,我們的法律可沒規定在中線的車,在合法速度下遇到後車逼車時就要允讓。
你貼的條文說的,中線前車要做出揮手,減速靠邊,打右方向燈,三者之一才是允讓後車超車,
但前車都不做任何動作時,後車是不能超車的,
高工局官員已經講很多了,不是嗎~
內線是超車道,用來超車,
但不堵塞下,依然可以用最高速度使用,
剛剛提到,法律規定中線前車需表示允讓,後車才能超車,
但內車道的但書就是避免法律文字上的漏洞,
中線前車不表示允讓,但中線後車依然可以用最高速度進入超車道,這時他就與超車道意思不同,
後車只是換了車道在使用,跟超不超車不衝突,如此而已,法律可沒規定不能換車道使用,但法律卻定義了內車道的使用規則,超車,不堵塞,最高速。
p.s不用執著誰才是速度的標準,官方的為準就好。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說的,(1)已經.
後車速度大於前車時,車距縮小,這不表示前車減速靠邊,而是後車在逼車,最後,後車需降速度配合前車,我們的法律可沒規定在中線的車,在合法速度下遇到後車逼車時就要允讓。
..(恕刪)

請勿超出法規之外,推衍法規

是中線車道車距縮小→保持安全車距 → 變換到內側車道 超車
(前面說過, 擁有超車道路權, 進入超車道 , 無路權離開)
這台車已經離開中線, 如何逼"中線"車 ????

為何這台車不能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而必須降速配合前車??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貼的條文說的,中線前車要做出揮手,減速靠邊,打右方向燈,三者之一才是允讓後車超車,
..(恕刪)

不是的, 法規沒寫那一個車道, 只描述前行車/後車
中線的前行車已經讓出內側車道了, 已經減速靠邊了, 內側車道已經空在那裏了,後車還不能超越嗎?
法規沒有說的東西, 不能自創新法
您這樣說,並未依據法律條文, 說法超出法條之外, 可否回到法規之內

中線車沒有擠進內線,未佔用內側車道,他有兩條車道可選! 這不是減速靠邊, 這台車在做什麼? 是擠進內側車道才稱為"減速靠邊"嗎????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但前車都不做任何動作時,後車是不能超車的,
..(恕刪)

前車有兩條車道可選! 它已經選擇了中線車道"減速靠邊"了! 已經做動作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高工局官員已經講很多了,不是嗎~
..(恕刪)

這些錯誤, 在上面93樓已經說明了!
如果您還認為那是正確的
可否提出"法律"上的依據
不能毫無依據,或引用錯誤法規, 天外飛來一句, 說就是這樣

看到小賢子 wrote:
內線是超車道,用來超車,
但不堵塞下,依然可以用最高速度使用,
..(恕刪)

法規是"最高速限", 不是最高速度, 請正確引用法條
每一個車道都可以最高速限!
速限不是"路權", 不是被分配使用這個車道的依據!

看到小賢子 wrote:
剛剛提到,法律規定中線前車需表示允讓,後車才能超車,
..(恕刪)

中線的前行車已經讓出內側車道了,已經減速靠邊了, 內側車道已經空在那裏了,已經表示允讓了! 難道一台車可以同時佔用內側及中線二個車道嗎 ? 還要擠到那裏才算"允讓"?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但內車道的但書就是避免法律文字上的漏洞,
..(恕刪)

但書要依據不得類推, 不得擴張解釋的規則
說法不能超出"速限"之外
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 法規但書說明的是何種情況適用何種速限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速限為最高速限 (80/90/100/110km)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無55m車距), 速限為依速限標誌指示(60 - 80/90/100/110km)


看到小賢子 wrote:
中線前車不表示允讓,但中線後車依然可以用最高速度進入超車道,這時他就與超車道意思不同,
..(恕刪)

但書是"最高速限", 不是最高速度, 此為錯誤引用條文
法規沒有"不表示允讓" 則如何如何! 不能自行推衍為反逆語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查無這樣的法規
請說明法條依據, 那一條,那一項,那一款有此樣的條文?

看到小賢子 wrote:
後車只是換了車道在使用,跟超不超車不衝突,如此而已,法律可沒規定不能換車道使用,但法律卻定義了內車道的使用規則,超車,不堵塞,最高速。
p.s不用執著誰才是速度的標準,官方的為準就好。
..(恕刪)

可以依照法律條文嗎?
法條沒有的, 不能自創

行駛那一條車道, 是依據"路權"規定行駛
速限規定不是路權 !


donhsueh322850 wrote:
我就是要開110把...(恕刪)
herblee wrote:
請勿超出法規之外,推...(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7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合法速限下無需讓車。
這點高工局也說明過,別以為超速車可以要求合法車讓道,合法用路,就不需讓道。
此外,路權是規定出來的,如號誌,指示等,並不是命名出來的,
難道取名叫青年路,老人就不能走啊~
高工局也解釋過了,內線就是可以用不同方式使用。
最高速限是指最高速度的限制,”但”為例外,就是例如青年路上的老人或小孩,一樣可以走青年路。
你說的”中線的前行車已經讓出內側車道了, 已經減速靠邊了, 內側車道已經空在那裏了,後車還不能超越嗎? ”
你的邏輯很怪,
中線車不是讓出內側車道,而是本來他就開在中線,
根本就沒有讓不讓出內側車道的問題~
如果你本來就走機車道,可不可以擴大解釋成你讓出汽車道?
你允讓汽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合法速限下無需讓車。
..(恕刪)

非也
"合法速限"只能規範車速為多少,根本管不到"誰讓誰"???
"速限"根本沒有任何"讓車"的含義!
"讓車"依據的是路權規定,擁有路權通行,無路權讓離! 不是依據速限規定, 這是錯誤引用法條!


看到小賢子 wrote:
這點高工局也說明過,別以為超速車可以要求合法車讓道,合法用路,就不需讓道。
..(恕刪)

這些錯誤在上面93樓已經說明
幫你找整篇 管字第1010016938號
四、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因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再提高速度即屬超速,故亦不適用“堵塞超車道行車”之認定。


1.引用錯誤法條
這只是速限不違規, 卻違反路權規定
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已廢止的歷史法規! 現行法規沒有這種條文!
此依法無據
2.違反但書規則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並不是最高速限即擁有路權 (速限不是路權)
但書不得擴張解釋, 將"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自行擴張變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舊法規的說法)
3.未依據法律事實
"速限"只管得到車速為多少! "速限"無法規定哪一台車走哪一個車道 !
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更是限縮於有55m車距時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怎麼拿一個”特別速限”規定來充當"路權"?
4.毫無路權觀念
超速應處罰其超速行為! 不是超速卻處罰路權? 此依法無據 !
5.超速行駛 為「道路使用正當性」之問題, 和"路權"是無關的,不應混為一談
超速應處罰超速, 不是超速卻處罰路權!
即是其雖有違規行為,但在道路上仍應受同等之路權保障,任何人不可恣意侵害之。

看到小賢子 wrote:
高工局也解釋過了,內線就是可以用不同方式使用。
...(恕刪)

解釋違反一般法律原則, 錯誤之處在 93樓已經說明

看到小賢子 wrote:
最高速限是指最高速度的限制,”但”為例外,就是例如青年路上的老人或小孩,一樣可以走青年路。
...(恕刪)

最高速限 ≠ 最高速度
但書形態眾多, 並非所有但書都是「本文」之相反及例外(在立法體制上,但書之前的句子,稱為 「本文」) 。
羅傳賢著《立法程序與技術》,五南圖書,2012 年7 月六版,第177頁 至178頁
178頁
(五)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應」或 「但....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例外,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它行為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

況且,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但書條文當中就存在有"超車道"!
"超車道"和 "最高速限行駛"是同時存在的, 如何自己推翻自己??
但書所述, 就是以最高速限"超車"
並非例外(最高速限行駛)推翻原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並非超車道變成行車道, 不是不必超車!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說的”中線的前行車已經讓出內側車道了, 已經減速靠邊了, 內側車道已經空在那裏了,後車還不能超越嗎? ”
你的邏輯很怪,
中線車不是讓出內側車道,而是本來他就開在中線,
根本就沒有讓不讓出內側車道的問題~
...(恕刪)


"前行車"可以進入內車道! 也可以不進入內車道(行駛於中線)!
前行車他可能一次佔用兩個車道嗎? 不可能!
前行車只可能使用兩個車道的其中之一
所以
(1)當前行車行駛在"中線車道"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而後車車速又超過前車,車距縮小,代表前車已經符合三個條件之一的"減速靠邊",內側車道已經空在那裏了!當然表示"允讓"了。
中線車道最高速限,同樣也是110km/h,如果前車沒有減速, 後車車速無法超過前車,車距也不會縮小,根本追不上!
兩個車道比較, 中線車道當然是"靠邊"的那個車道

(2)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
正在”內側車道”超越的前車, 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代表前車已經符合三個條件之一的"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
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

當"中線車"沒有擠進內線,未佔用內側車道,他前方有兩條車道可選! 他"行駛中線"的動作就已經是減速靠邊 。
前車有兩條車道可選! 它已經選擇了中線車道"減速靠邊"了! 已經允讓了!
請依法律
若P → Q
若中線的前車未減速, 和後車的車距不會縮小, 兩車距離越拉越遠, 當然無法超越
若前車未靠邊, 擋在前方內側車道上, 又怎麼超越?
中線的前行車已經讓出內側車道了, 已經減速靠邊了, 內側車道已經空在那裏了,後車當然能開始超越

再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條文說的是"何種時機" 開始超越! 「前行車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的條文, 完全不存在"前行車"不允讓"的可能!

看到小賢子 wrote:
如果你本來就走機車道,可不可以擴大解釋成你讓出汽車道?
你允讓汽車道?
...(恕刪)

這完全不同的狀況!
路權歸屬為何 ??
○○車道, 是分配/排次序, 分配那些車走哪一個車道,
"機車道"是分配機車去走機車道!
同樣, 超車道是分配"超車"者去走"超車道"!

機車 不可能 變成 汽車 !(車種是固定不變的)
符合資格就能進入這個車道!(汽車不可能變機車!汽車不可能行駛機車道!)
機車進入機車道!(是固定不變的)不會中途改變(機車突然多出兩輪變成汽車),而不符條件必須離開 !

但是"超車"和"非超車",卻是會變化的!
中線車是有兩條車道可選!
前車已經選擇了不超車!才會在"中線車道"上!
(前車當然也能選擇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後車選擇了內側車道(超車道)"進行超車"!
後車超車後,無車可超,這種"不超車"代表喪失路權! 必須回到"不超車的中線車道"

當一台車選擇行駛在"中線車道",就代表已經選擇"不超車"! 此種減速靠邊自然是表示允讓!

符合資格擁有路權! "超車"擁有路權!
變化為"非超車"時則喪失路權! 因資格不符,必須離開!
herblee wrote:
非也"合法速限"只能...(恕刪)

最高速限是指限制最高的速度,速限當然不等於速度。
但路權卻可以用速度來”區別”使用道路的權利。
小車,可以在內線超車,可以用最高速限的速度使用內線,但大客車,大貨車卻不能走內線,
只因車種就被限縮路權了,
速度只開80,90的小車,速度太慢,只能開中,外線,同樣的,也被限縮路權了,
路權只是被人所賦予的,利用號誌,標誌,標線,當然,也利用了速度來區分出來的。
路權,只是被人所賦予的,怎麼分配,怎麼使用道路的權利,都有規範,超車道在台灣所給的路權當然是超車用,除此之外,也一併給了超車道的使用但書,
使得不堵塞時可以用最高速度使用,塞車時,更是要多加利用,腦袋怎能被超車兩個字框架住呢?大概你的”但”字的字典解釋比較另類吧~
路權,不是因為”路名”而自己長腳生出來的,只是分配的權利不同罷了,如果你喜歡用名稱來看,自行車道,機車道,公車道,汽車道,這些名詞才是最明確的,
或用”專用”兩個字代替。
火車的鐵軌只有火車可以使用,
但在尚未火車地下化的地方,路口平交道的鐵軌竟然是可以供汽,機車通行,以便可以通過該路口。
不也是用號誌,燈號等來規範使用者的權利。
後方的車本來就要注意前車動態,不是只要按喇叭,閃燈,前車就有義務要讓你,你錯了。
(想想台中青果社的員工作為,你就會知道,合法使用道路,後車是無法驅離前車的,若你有在注意時事的話)
還是你來證明給我看,只要在”前車合法使用道路”時,你是後車(但不能是救護車喔~),按喇叭,閃燈,他不讓道,你檢舉他,看罰單會不會成立?
我就知道你會用機車跟汽車的不同來回應,
那就用同樣是汽車道來講你就看得懂了吧,
我本來就走汽車道外線,沒走內線,你卻要擴大解釋成允讓內線,還牽扯前行車,後行車不一定是同車道,不是同車道,就不會有超車,除非後車用超速的方式,而前車中線後車內線,不同線行車時,只能說是超越而已。
允讓,是動詞,是指把自己原本正在使用的,行駛的車道讓出來,才是讓,
在從沒使用下,何來允讓?
F1賽車時,有時為了車手積分,分佔第一,第二名的同車隊隊友,用讓道的方式使前後車排名對調,這個才是”讓”,因為是本來就有的位置,卻故意”讓”給隊友。
減速,靠邊都是動詞,從原本很固定的開車行為上,額外的,多出來的減速(放油門或踩煞車),靠邊動作(轉動方向盤),跟原本只有在中線(不是從內線改道成中線喔~),單純的踩油門前進,兩者動作是不一樣的,但,你卻把原駕駛單純的踩油門前進中,莫名的加上沒做過的減速,靠邊的動作,這才是最奇怪的。
孔融讓梨,是因為有了梨子,才有讓的動作,
沒有梨,讓甚麼?
看到小賢子 wrote:
孔融讓梨,是因為有了梨子,才有讓的動作,
沒有梨,讓甚麼?...(恕刪)

賢子大舉例孔融讓梨真是突破盲點了!

1.如果孔融不只讓梨,其他蘋果.桃李.橘子等水果也讓,那是出自孔融涵養品德好有禮讓之心.
這樣的孔融開車上路,不管開什麼車,在什麼車道,都會有禮讓之行為出現...

2.如果孔融只讓梨,其他蘋果.桃李.橘子等水果不見得肯讓,那是剛好孔融不喜歡吃梨.
這樣的孔融開車上路,如果他喜歡以最高速限跑內線超車道,那肯定是不會讓道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這點高工局也說明過,別以為超速車可以要求合法車讓道,合法用路,就不需讓道。
此外,路權是規定出來的,如號誌,指示等,並不是命名出來的,
難道取名叫青年路,老人就不能走啊~
高工局也解釋過了,內線就是可以用不同方式使用。
最高速限是指最高速度的限制,”但”為例外,就是例如青年路上的老人或小孩,一樣可以走青年路。...(恕刪)

青年路.中山北路(是路名也有標示),青年.老人或小孩都可以走..
中山高速公路(是路名也有標示),青年.老人或小孩都不可以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看到小賢子 wrote:
我本來就走汽車道外線,沒走內線,你卻要擴大解釋成允讓內線...(恕刪)


法規裡面的,看來應該是設定在路小,只有一個車道的超車行為。(你看,還要閃燈,還要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現在把 "行駛到另一個車道" 稱為「超車」,這在以前沒這觀念吧。(兩輛車在不同車道,以不同速率行駛,這種超越其他車道車輛的行為,不是這道法規裡所稱的「超車」)
也就是說,我用其他車道超車,並不需要前車「讓道」。


acom66 wrote:
超速有明文規定----違法!!!
速限內長時間使用內線則只是道德不佳
這兩者是不同層面的錯誤
如果連這兩件事情要混為一起談
那麼殺人放火跟路邊違規停車的罪責就可以相提並論了!!


你剛好相反,超速罰3000,速限內長時間使用內線罰6000-12000。如果依照犯行比例罰金金額,你龜車的嚴重性是大於超速的。依照你的例子,龜車是殺人放火罰6000-12000。超速是違規停車,罰3000元。

占用內側車道罰則

警政署統計,近五年因「慢速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罰六千至一萬兩千,只開罰兩件;「小型車未依規定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開罰三千至六千,每年一千多件,僅占總取締件數千分之二。

只可惜,占用內測不易舉發,並行要錄影一段時間,不然無法證明堵塞行車。還是超速弄個照相機簡單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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