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好像看不懂我的問題。
...(恕刪)
因為必須依據"法規"
法規不能擅自更動文字!
法規之適用, 須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依據"事實",尋求適用之法規!
不是把法規加以衍生, 加以擴張, 創造出新法
如果擅自推衍法規,加以排列組合, 以為那是法規, 事實卻發生"不符法規","脫法"的情況
看到小賢子 wrote:
若是我不允許後方超越我,所以我不打右方向燈,不揮手,不靠邊,
...(恕刪)
這是推衍/擴張法規, 法規不能倒過來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並不存在"不允許後方超越我"的情況
不能把法規反過來說
法規為,若P→Q ,並不是 ~P → ~Q
看到小賢子 wrote:
後車根本就不能自作主張的做出超車的動作,對吧~
...(恕刪)
不能說對,或是不對 , 要看法規是否有這樣的規定
看法規, 看路權
依據路權解釋
若前/後車皆超越"中線"車, 兩車都可以進入內側車道
但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若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 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於後方等待!
等待前車超車完成,前方無車可超之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到中線行駛! 此時才由後車取得路權, 超越過前車!
後車超越前車後,一樣回到中線,前後車互換位置
若前車前方無車可超, 並無路權, 不能佔用!必須離開!
進入超車道之前, 就是行駛於中線車道!
行駛於中線,是因為超越前車, 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
為何超車? 依高管規則 6
車在中線車道時, 就因為車距縮小, 安全車距不足,只能換一個車道,為了安全,才進入超車道!
決定能否超車, 當然是由後車"超車"
前行車”未減速靠邊”(越開越遠追不上,要如何超越?)
或”未以手勢”或”未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前行車擋在你這條車道的前方(未允讓)要如何超越?)
前面已經說明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但是,
實際上卻不是如此,想超車的人,根本不需要你前車做這三個動作的任何一項,他就自己加速,變換車道超車了,不是嗎?
...(恕刪)
不是,依法, 本來就需要
前車若”未減速靠邊” 越開越遠追不上,要如何超越?
前行車擋在你這條超車道的前方(未允讓)? 要如何超越?
這就是 Brass' Paradox 所描述的人性
以為"超車道"空在那裏是天上掉下來的? 我最快,後車都追不上,追上一定是超速!
其實"超車道"空在那裏, 是前方超越過去的車,未佔用, 離開, 禮讓出來的 !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說的,”後車車速又超過前車,車距縮小,代表前車已經"減速靠邊",表示"允讓"”
~前車車距被縮小就是靠邊?就是減速?我自己的車被別人的車靠邊?被減速?這是甚麼邏輯?
...(恕刪)
請注意法規, 是"前行車減速靠邊" ,
不是"我自己的車被別人的車靠邊?被減速?",並沒有這種說法! 這樣確實看不懂!
請注意, 前車的前方是有兩條車道可以選擇, 不是沒有選擇權!
在二條車道中,選擇行駛中線車道, 沒有擠進內側的內側車道, 為何不是"減速靠邊"?
"減速靠邊"本來就是"比較級"的說法
前車未減速, 和後車的車距不會縮小, 兩車距離越拉越遠, 當然無法超越
前車未靠邊, 擋在前方, 又怎麼超越?
我國是行車靠右邊的國家,現在有二條車道可以選擇, 請教, 二條車道比較, 是內側車道靠邊, 還是中線車道靠邊?
前車的前方是有兩條車道可以選擇
後車安全車距不足, 無法選擇中線車道, 無法選擇外側車道(因為正在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
只能選擇內側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看你的回答,判斷你也是從不做這三個動作之一來允讓後車的人了。
...(恕刪)
有一分證據, 說一分話 , 如果偏離事實太遠,很容易分辨真偽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離開
(1)已經離開,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而後車車速又超過前車,車距縮小,代表前車已經"減速靠邊",當然表示"允讓"。後車當然可以超車 !
(2)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上超越,仍然擁有路權! 當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當然表示允讓了。
況且, 使用燈光, 法有明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1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四、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