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xwo wrote:
最高速行駛",不過是「規定」,你指的應該是「規則」是吧?
你之前一直說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只是規則,怎可以凌駕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之上
但你講的是「效力優先」,請不要把它跟「適用優先」搞混
在適用上,當然是以子法優先
因為位階愈低,內容愈具體,所以在適用個案時,位階較低者反而優先適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就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所制定
所以,有關高速公路行駛,在適用個案時,應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優先適用!
...(恕刪)
請問內側車道是超車道? 還是行車道 ?
這是高管規則8-1-3 同一個條文當中的描述
完全沒有母法子法的問題
和您上面說的, 一點關係都沒有
nxwo wrote:
法律本來解釋有這種解釋性、補充性法律
例如法律條文經常會有「無正當理由而….」,
所謂正當理由是什麼,就是由執法者視個案具體情況、時空背景去認定,立法者也不宜介入太深
...(恕刪)
請問, 對於高管規則8-1-3"阻塞","最高速限",有 解釋、有補充 嗎?
其它的法條都有"名詞釋義",或"施行細則" , 這都不必說明嗎?
高管規則本身就是行政命令, 它沒說清楚, 和經過立法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沒有關係
和"立法者也不宜介入太深"根本就是兩回事
不知道"阻塞","最高速限"是什麼, 要如何遵守這條規定
nxwo wrote:
都說是依檢驗合格之執法設備為基準,所以執法設備測出來就是多少,這很難懂嗎?雷射測速即使離所謂的實際速度有2至3公里誤差,全國執法也是依這個為標準,沒啥好爭的...(恕刪)
您說的是很難懂?
事實是, 以同一把測速槍, 對同一台110公里行駛的車,連測6次,可能會得到107,108,109,110,111,112 六種都不一樣的數字
所以,測到什麼就是什麼 ? 那是6 選1 嗎? 那請告訴我, 標準到底是107-112其中那個數字 ??
法規寫的是"最高速" ,最高速不是 100km , 就是 110km ,只有1個數字,不是6個數字
nxwo wrote:
法律不會苛求駕駛人必須知道測速器或實際的速度到底是多少
坐在駕駛艙,依自己車上的儀器(儀表辦或GPS)判斷自己跟他人車速就好
...(恕刪)
法律不會苛求駕駛人必須知道測速器或實際的速度到底是多少?
是嗎? "最高速"就是 100 或 110 ,不知道速度多少?要怎麼開車 ???
坐在駕駛艙,依自己車上的儀器(儀表辦或GPS)判斷自己跟他人車速就好
這變成各說各話, 個自解讀
nxwo wrote:
你開110,前車你跟前車也都能保持一定距離,我們不就是判斷前車應該有開110(但前車儀表版可能只有100或者是120,但我們管那麼多幹嘛?)
不然我們通常都說龜車怎麼那麼慢,竟然只開80,這個80的速度是如何判斷的?
不也是依自己車上的儀器評斷的,不是嗎?...(恕刪)
如您所說,所以就變成
前車自認為是110 , 後車卻認為前車只有100
後車自認為是110, 前車卻認為它是120超速行駛
不是,所謂的路權,是內車道要比中線快,是不必看儀器的,是比"誰快誰慢" , 不是比"多少公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