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xwo wrote:
最高速行駛",不過是「規定」,你指的應該是「規則」是吧?

你之前一直說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只是規則,怎可以凌駕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之上
但你講的是「效力優先」,請不要把它跟「適用優先」搞混
在適用上,當然是以子法優先
因為位階愈低,內容愈具體,所以在適用個案時,位階較低者反而優先適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就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所制定
所以,有關高速公路行駛,在適用個案時,應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優先適用!
...(恕刪)

請問內側車道是超車道? 還是行車道 ?
這是高管規則8-1-3 同一個條文當中的描述
完全沒有母法子法的問題
和您上面說的, 一點關係都沒有

nxwo wrote:
法律本來解釋有這種解釋性、補充性法律
例如法律條文經常會有「無正當理由而….」,
所謂正當理由是什麼,就是由執法者視個案具體情況、時空背景去認定,立法者也不宜介入太深
...(恕刪)

請問, 對於高管規則8-1-3"阻塞","最高速限",有 解釋、有補充 嗎?
其它的法條都有"名詞釋義",或"施行細則" , 這都不必說明嗎?
高管規則本身就是行政命令, 它沒說清楚, 和經過立法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沒有關係
和"立法者也不宜介入太深"根本就是兩回事
不知道"阻塞","最高速限"是什麼, 要如何遵守這條規定

nxwo wrote:
都說是依檢驗合格之執法設備為基準,所以執法設備測出來就是多少,這很難懂嗎?雷射測速即使離所謂的實際速度有2至3公里誤差,全國執法也是依這個為標準,沒啥好爭的...(恕刪)


您說的是很難懂?
事實是, 以同一把測速槍, 對同一台110公里行駛的車,連測6次,可能會得到107,108,109,110,111,112 六種都不一樣的數字
所以,測到什麼就是什麼 ? 那是6 選1 嗎? 那請告訴我, 標準到底是107-112其中那個數字 ??
法規寫的是"最高速" ,最高速不是 100km , 就是 110km ,只有1個數字,不是6個數字

nxwo wrote:
法律不會苛求駕駛人必須知道測速器或實際的速度到底是多少
坐在駕駛艙,依自己車上的儀器(儀表辦或GPS)判斷自己跟他人車速就好
...(恕刪)


法律不會苛求駕駛人必須知道測速器或實際的速度到底是多少?
是嗎? "最高速"就是 100 或 110 ,不知道速度多少?要怎麼開車 ???

坐在駕駛艙,依自己車上的儀器(儀表辦或GPS)判斷自己跟他人車速就好
這變成各說各話, 個自解讀

nxwo wrote:
你開110,前車你跟前車也都能保持一定距離,我們不就是判斷前車應該有開110(但前車儀表版可能只有100或者是120,但我們管那麼多幹嘛?)
不然我們通常都說龜車怎麼那麼慢,竟然只開80,這個80的速度是如何判斷的?
不也是依自己車上的儀器評斷的,不是嗎?...(恕刪)

如您所說,所以就變成
前車自認為是110 , 後車卻認為前車只有100
後車自認為是110, 前車卻認為它是120超速行駛

不是,所謂的路權,是內車道要比中線快,是不必看儀器的,是比"誰快誰慢" , 不是比"多少公里"



Arch.Gabriel wrote:
這種文笑笑就好,貼一...(恕刪)


還真是不能同意更多
有測速照相的地方
前面的車如果開110
這些認為超速危險飆車無罪,最高速開內線卻罪該萬死的人
是會用力把前車逼開
比照德國的無限速
爽快的領一張罰單
還是乖乖的跟在所謂"嚴重影響交通"極重大違規的最高速內線龜車後面
當自己眼中"嚴重影響交通"極重大違規的最高速內線龜車.....


有些路口根本沒車沒人
我也覺得前面的人等紅燈好笨喔
難道這些人不知道美國是可以紅燈右轉的嗎?
herblee wrote:
請問內側車道是超車道? 還是行車道 ?
這是高管規則8-1-3 同一個條文當中的描述
完全沒有母法子法的問題
和您上面說的, 一點關係都沒有



我指的是你這段話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195781&p=20

只有台灣是固定罰則

其他國家都是先訂出立法的"交通條例"(不只是行政命令) , 他們都是先有規定
違反條例後, 警方只照章開單, 裁罰是在交通法庭, 可能判 罰鍰, 或上交通學校(繳學費上課),或罰公共服務, 或關起來, 不一定

可是台灣不一樣, 只有處罰條例是立法的法令
例如 違規超車的罰則在47條
但是, 說明何謂 "違規超車" 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 卻是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可以隨時修改的
朝令夕改 , 可也

台灣是反過來的, 是先有處罰條例 , 再來找規則



請問, 對於高管規則8-1-3"阻塞","最高速限",有 解釋、有補充 嗎?
其它的法條都有"名詞釋義",或"施行細則" , 這都不必說明嗎?
高管規則本身就是行政命令, 它沒說清楚, 和經過立法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沒有關係
和"立法者也不宜介入太深"根本就是兩回事
不知道"阻塞","最高速限"是什麼, 要如何遵守這條規定


最高速限-不就是叫你依速限標誌嗎?上面寫100就100,110就110啊。

至於阻塞,就是所謂的不確定法律概念
網路上隨便GOOLE個例子~
玩具槍管理規則第八條之規定:「玩具槍逾越國家標準...而有影響公共安全
之虞者,由經濟部公告禁止。」,同規則第八條之一規定:「玩具槍類似真槍而有危害治安之虞者,由內政部公告禁止。」。依該等規定:玩具槍有公告禁止之必要者,除須逾越國家標準或類似真槍外,尚須具「影響公共安全之虞」或「危害治安之虞」之要件,而此等文字乃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行政機關應就具體個案,參酌社會實際狀況,加以專業審查後始為認定

而「不確定法律概念」這種東西也是從你最喜歡的德國學來的

而且,你認為法律對「阻塞」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語意不明,是有問題的
那相對的
你怎麼認為前車只要沒禮讓後車後車超車,就斷定是構成「阻塞」?
因為國外法規這樣規定???


您說的是很難懂?
事實是, 以同一把測速槍, 對同一台110公里行駛的車,連測6次,可能會得到107,108,109,110,111,112 六種都不一樣的數字
所以,測到什麼就是什麼 ? 那是6 選1 嗎? 那請告訴我, 標準到底是107-112其中那個數字 ??
法規寫的是"最高速" ,最高速不是 100km , 就是 110km ,只有1個數字,不是6個數字


我只要在特定的時間測到一個速度就好
例如實際速度是125
我只要用檢驗合格執法設備在101年1月1日下午1點1分1秒測到這台車的時速,即使只有122公里,我就開一張罰單
我如果在不同的時間測到6次,有超速就繼續開單啊

不然我請問,如果連車上儀器或檢驗合格執法設備都不信任
你都如何遵守馬路上的速限規定?
馬路上50公里的最高速限你知道怎麼遵守
但高速公路內車道的最高速限卻不知怎麼解讀了?



法律不會苛求駕駛人必須知道測速器或實際的速度到底是多少?
是嗎? "最高速"就是 100 或 110 ,不知道速度多少?要怎麼開車 ???

坐在駕駛艙,依自己車上的儀器(儀表辦或GPS)判斷自己跟他人車速就好
這變成各說各話, 個自解讀

如您所說,所以就變成
前車自認為是110 , 後車卻認為前車只有100
後車自認為是110, 前車卻認為它是120超速行駛



前車自認為是110 , 後車卻認為前車只有100-
如果速限是110,前車已經讓後車無法以最高速限行駛
前車就要離讓

後車自認為是110, 前車卻認為它是120超速行駛-
同理,如果速限是110,後車已經以110最高速限行駛在內車道
要超什麼車????
所以前車沒有離讓並未違法
(至於前車認為我超速那又怎樣?就像廣大鄉民講的,交給警察去認定阿)

nxwo wrote:
最高速行駛",不過是「規定」,你指的應該是「規則」是吧?
你之前一直說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只是規則,怎可以凌駕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之上
但你講的是「效力優先」,請不要把它跟「適用優先」搞混
在適用上,當然是以子法優先
因為位階愈低,內容愈具體,所以在適用個案時,位階較低者反而優先適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就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所制定
所以,有關高速公路行駛,在適用個案時,應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優先適用
...(恕刪)


"台灣是反過來的, 是先有處罰條例 , 再來找規則"
這種做法是 請君入甕, 擬規畫圓, 刖足適屨
和和您上面說的「母法子法」,「效力優先」,「適用優先」通通無關

nxwo wrote:
而「不確定法律概念」這種東西也是從你最喜歡的德國學來的...(恕刪)

小弟愚眛, 不知德意志共和國的公路法當中, 有什麼不確定的東西, 都很明確

nxwo wrote:
而且,你認為法律對「阻塞」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語意不明,是有問題的
那相對的
你怎麼認為前車只要沒禮讓後車後車超車,就斷定是構成「阻塞」?..(恕刪)


下面這句話 "認為前車只要沒禮讓後車後車超車,就斷定是構成「阻塞」?" 不是我說的,請引言

nxwo wrote:
不然我請問,如果連車上儀器或檢驗合格執法設備都不信任
你都如何遵守馬路上的速限規定?
馬路上50公里的最高速限你知道怎麼遵守
但高速公路內車道的最高速限卻不知怎麼解讀了?..(恕刪)


法規寫的是"最高速" ,最高速不是 100km , 就是 110km ,只有1個數字, 官方雷射測速卻有6個數字
子曰:
不教而殺謂之虐;
不戒視成謂之暴;
慢令致期謂之賊;
猶之與人也,出納之吝謂之有司。

nxwo wrote:
前車自認為是110 , 後車卻認為前車只有100-
如果速限是110,前車已經讓後車無法以最高速限行駛
前車就要離讓
後車自認為是110, 前車卻認為它是120超速行駛-
同理,如果速限是110,後車已經以110最高速限行駛在內車道
要超什麼車????
所以前車沒有離讓並未違法
至於前車認為我超速那又怎樣?就像廣大鄉民講的,交給警察去認定阿)..(恕刪)


一陰一陽之謂道,繼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仁者見之謂之仁,知者見之謂之知,百姓日用而不知,故君子之道鮮矣!


1.內側車道的優先路權是超車? 還是行車? (這之前就說了,怎還是一直問題?)
ANS: 路權前後車是一樣的,都是要做超車行為,如要細部認定誰是優先,當然是前車優先,
前後車都在做超車動作,後車必須待前車做完超車動作然後回中線,後車再繼續做超車動作。
假如前車做完超車動作,請加速到最高速限行駛。然後後車再做超車動作,如超完不回中線,
請加速到最高速限,但不能超速。
(前車超完車不回中線怎辦? Ans:前車就必須加速到法律速限,否則不能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假如後車違法超速遇到前車實行最高限速的車子呢? Ans:後車減速阿!)

2.法規有"堵塞行車"一語 , 卻完全沒解釋, 定義"堵塞"為何 ?
ANS: 縮減道路、上下交流道、變換車道...等都會造成堵塞,想要知道解釋可以參考壅塞學,
要用人的定義? 用路人要如何遵守, 誰知道現在是"堵塞"? 還是"不堵塞"?
難道要說他只合法用最高速限開在內側他就是堵塞?
所以他應該不只用最高速限開反而應該要超速開? 不然就要讓開讓後面的超速開?

3."最高速限" 是以什麼方法測量得知?
ANS: 另有關最高速之標準,因屬個人....(吃掉)。
雷射測速都有 +2到 -3 的誤差,每台車都有誤差,請問後車是怎樣認定前車沒有使用最高速限開內側車道?是107還是113?
後車認定前車龜車? 是怎樣認定? 還是用後車自己的車錶來判斷不是嗎?

4.而且當場坐在駕駛艙內的用路人, 如何知道鄰車的"絕對車速"是多少"公里"?
ANS: 就如連雷射都有誤差了,所以都是以自己車上為準?不是吧。
後車覺得前車在龜,應該讓??後車覺得自己沒超速應該再加快??不是吧。
-----------------------------------------------
最高速能最佳化,僅限於 80車/km 的車輛密度以內
以"相對車速","內線車速永遠高於外線",來比較車速, 才是合理的。
ANS: 所以解釋是說密度以下。高速公路最佳化是可行的。
對阿高速公路最佳化,每一台車都用最高速限下行駛,且合法沒錯。
且遵守內快外慢,最快不能高於法定最高速限,最慢不能低於法定最低速限。
這都是"國內",有法定依據定好的規定守則。

國外是用"相對車速",看其是否在超越"中線車", 不會拿有爭議的"絕對車速"為標準,
所以國內訂定最高速限跟最低速限(例110,60)是有爭議的,不應用爭議的"絕對車速"為標準?
所以標示牌應該寫"相對110"跟"相對60"摟?
----------------------------------------------
規範中定義就是內側是超車道,超車道超完車請會中線,不回中線請加速到最高速限,不能違規超速。
就是這樣,定的清清楚楚。這跟靠右是兩回事。

圖的瑕疵跟錯誤是指第二台黑色為什麼要進入內側車道,是因為要超前方第一台黑色車輛,並不是超越空氣。
且因須有安全間距,第二台黑色車輛踩煞車原因是因為要超越第一台黑色車輛而產生"變換車道"的後果。
跟無靠右行駛而產生堵塞是兩回事。
待前方白色車輛超完,回中線,如不回中線請加速到最高限速,不能超速,就是這樣。清清楚楚。

且圖中前方白色車輛標示"實際車速只有100"是怎樣認定他只有100?
自己車上的表速? 自己車上的雷射? 雷射都有誤差不是嗎。

官方宣導"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後方車輛因前方已最高速限了,請問後車自己是為什麼要超車呢?
因為自己的錶所釋出的"絕對車速"說明前方沒有行駛最高速限,還是說自己的"相對車速"只要比我慢
不管自己有沒有超速前方就應該要讓呢?
問題來了,因為誤差,後車只能用自己車上的誤差車錶來判定前方的車輛速度,
還是說要無視"絕對速度",不管自己有沒有超速就是要用"相對速度"要前方讓開?

連結裡面的壅塞學已有仔細說明了,
塞車之元兇是縮減道路、上下交流道、變換車道...等
事實證明這和"最高速行駛造"無關。


其實每次「內側車道」這個議題,只要扯到「車速」後,
就變成鬼打牆了,
因為就算雷射每次測出來都有誤差了,根本不會有「絕對準確零誤差」的時速表存在。(賽車用每秒抓10次gps的應該就蠻準的)
所以「速度」、「最高限速」這個問題根本就無解,
我上一台車的速度表跟gps差大概10%左右,目前這台差5%左右,
同樣是經過國家認證過的表,一樣存在差異。
既然「速度」是個無解的問題,
那就回到「超車行為」上,不就得了?
只要有超車行為,不管你的車速多少,
甚至中線開90,內線100超車我都認同,
重點不在速度,而在「超車行為」。
而超車完成後就回到中線,簡單明瞭。
就算有人慢慢地超車,如果超完車能回到中線,對後方的影響其實也不會太大。
而現況是:內線的車經常是限速以下,而且完全沒超車行為,中線淨空也不回中線。
Vettle wrote:
(前車超完車不回中線怎辦? Ans:前車就必須加速到法律速限,否則不能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恕刪)


無超車行為, 無變換車道, 這是"行車" , 不是"超車"
"行車"如何有超車道路權????

Vettle wrote:
ANS: 縮減道路、上下交流道、變換車道...等都會造成堵塞,想要知道解釋可以參考壅塞學,
...(恕刪)

法規規定很多,卻沒有"名詞釋義" , 您說那麼多, 縮減道路、上下交流道、變換車道 ,又是那一項是標準 ?
子曰:
不教而殺謂之虐;
不戒視成謂之暴;
慢令致期謂之賊;
猶之與 人也,出納之吝謂之有司。

Vettle wrote:
ANS: 另有關最高速之標準,因屬個人....(吃掉)。
雷射測速都有 +2到 -3 的誤差,每台車都有誤差,請問後車是怎樣認定前車沒有使用最高速限開內側車道?是107還是113?
後車認定前車龜車? 是怎樣認定? 還是用後車自己的車錶來判斷不是嗎?...(恕刪)

法規沒說是"自己的車錶來判斷" , 函示說的是員警測速
規定最高速,卻沒有標準 , 這是請君入甕

Vettle wrote:
ANS: 就如連雷射都有誤差了,所以都是以自己車上為準?不是吧。
後車覺得前車在龜,應該讓??後車覺得自己沒超速應該再加快??不是吧。
...(恕刪)

小弟問的是"標準"在那裏? 要如何讓每個人都遵守 ?

Vettle wrote:
ANS: 所以解釋是說密度以下。高速公路最佳化是可行的。
對阿高速公路最佳化,每一台車都用最高速限下行駛,且合法沒錯。
且遵守內快外慢,最快不能高於法定最高速限,最慢不能低於法定最低速限。
這都是"國內",有法定依據定好的規定守則。

國外是用"相對車速",看其是否在超越"中線車", 不會拿有爭議的"絕對車速"為標準,
所以國內訂定最高速限跟最低速限(例110,60)是有爭議的,不應用爭議的"絕對車速"為標準?
所以標示牌應該寫"相對110"跟"相對60"摟?
...(恕刪)

小弟愚眛,看不懂 ?

Vettle wrote:
圖的瑕疵跟錯誤是指第二台黑色為什麼要進入內側車道,是因為要超前方第一台黑色車輛,並不是超越空氣。
且因須有安全間距,第二台黑色車輛踩煞車原因是因為要超越第一台黑色車輛而產生"變換車道"的後果。
跟無靠右行駛而產生堵塞是兩回事。
...(恕刪)

第二台黑色,並沒有超前方第一台黑色車, 它已經定速在白車後方
第一台黑車是要超越到白車前方 ,因為它是 110+10km 行駛

Vettle wrote:
待前方白色車輛超完,回中線,如不回中線請加速到最高限速,不能超速,就是這樣。清清楚楚。
...(恕刪)

無超車行為, 即無超車道路權 ,
不回中線, 這是靠左行駛

Vettle wrote:
且圖中前方白色車輛標示"實際車速只有100"是怎樣認定他只有100?
自己車上的表速? 自己車上的雷射? 雷射都有誤差不是嗎
...(恕刪)

所以不是比"多少公里" , 只要看誰快誰慢

Vettle wrote:
官方宣導"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後方車輛因前方已最高速限了,請問後車自己是為什麼要超車呢?
因為自己的錶所釋出的"絕對車速"說明前方沒有行駛最高速限,還是說自己的"相對車速"只要比我慢
不管自己有沒有超速前方就應該要讓呢?
問題來了,因為誤差,後車只能用自己車上的誤差車錶來判定前方的車輛速度,
還是說要無視"絕對速度",不管自己有沒有超速就是要用"相對速度"要前方讓開?
...(恕刪)

路權和超速無關 , 二回事
"相對速度"要前方讓開? 非也,要尊重前車超車的路權,等前車超車
但是沒有超車, 就沒有路權 ,就該離開

Vettle wrote:
連結裡面的壅塞學已有仔細說明了,
塞車之元兇是縮減道路、上下交流道、變換車道...等
事實證明這和"最高速行駛造"無關。
...(恕刪)

真的都看完了嗎? 這些都只是"瓶頸"
並不是無瓶頸也會堵塞的原因

請問壅塞的崩潰點為何? 計算公式為何 ?
那一點可以證明這和"最高速行駛"無關 ?
請以速限110為例, 舉數據證明之
herblee wrote:
"台灣是反過來的, 是先有處罰條例 , 再來找規則"
這種做法是 請君入甕, 擬規畫圓, 刖足適屨
和和您上面說的「母法子法」,「效力優先」,「適用優先」通通無關!


那可以解釋為何跟「母法子法」,「效力優先」,「適用優先」無關嗎?


小弟愚眛, 不知德意志共和國的公路法當中, 有什麼不確定的東西, 都很明確 !


小弟愚昧,看不懂德文,但如果願意提供中文版,我或許可以找到其中所謂的不確定法律概念~


下面這句話 "認為前車只要沒禮讓後車後車超車,就斷定是構成「阻塞」?" 不是我說的,請引言!


所以前車沒禮讓後車超車,是不是構成堵塞?



法規寫的是"最高速" ,最高速不是 100km , 就是 110km ,只有1個數字, 官方雷射測速卻有6個數字
子曰:
不教而殺謂之虐;
不戒視成謂之暴;
慢令致期謂之賊;
猶之與人也,出納之吝謂之有司。


那諸如:
前後車的安全距離
左右車的間距
馬路速限
都有可能有測量不準確的問題
那交通法規有超過一半以上的條文都可以廢了

另外
這樣的話,德國的馬路有沒有速限?
美國、日本這些先進國家用測速槍來判定車輛速度也是有問題的?

還有國內、外高速公路有設最低速限的話,例如80公里
是否都是無用的規定
因為以同一把測速槍, 對同一台80公里行駛的車,連測6次,可能會得到79、82、78、77、81、80 六種都不一樣的數字
所以規定是最低速80km, 測到的卻是 82 - 77km ? 到底標準是?


這也是不教而殺謂之虐?(23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08944&p=3

herblee wrote:
通過一個指示牌樓, 上面寫著紅字 120
這就是速限 , 三個車道都適用
這是燈號顯示的, 這個就是可變速限, 這種燈號,也可以顯示"解除速限"標誌或其它的數字
彈性很大




一陰一陽之謂道,繼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仁者見之謂之仁,知者見之謂之知,百姓日用而不知,故君子之道鮮矣!


台灣是否一定要參照德國法規,不也是見仁見智?


herblee wrote:
無超車行為, 無變換無超車行為, 無變換車道, 這是"行車" , 不是"超車"
"行車"如何有超車道路權???? 恕刪)

法律規定內側車道可用最高速限持續行駛,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這不用再翻了。
前後車路權是一樣的,前車超完就回中線,不回中線就加速到最高速限,如此而已,
還是說指的是前車超完不回中線,後車可以自動無視法規第八條,叫前面讓?
然後拿出國外都說相對速度..,子曰:..


herblee wrote:
法規規定很多,卻沒有"名詞釋義" ,您說那麼多,縮減道路、上下交流道、變換車道,又是那一項是標準 ?
子曰:
不教而殺謂之虐;
不戒視成謂之暴;
慢令致期謂之賊;
猶之與 人也,出納之吝謂之有司。,

縮減道路、上下交流道、變換車道..等都是塞車之原因,可以參考字典。
哪一個是標準? ANS:這三個都是塞車之原因。
法規規定很多,卻沒有"名詞釋義" ANS:相信法規有第八條可以給大家參考看看。
自少法規裡沒有規定車速是用"相對速度"來審核誰有優先權。
還是說來隻時速110的照相機,"相對速度"比機器快的都要照?
況且一再說過超車道是超右方車輛並非前方,不知為什麼一定要前方110速度的車要讓?
後方不超速的狀況下不也沒辦法超不是嗎?
請拿出個法規來定義跟前車最高速行駛下的"相對速度"需前方讓的法規來討論討論唄。

herblee wrote:
法規沒說是"自己的車錶來判斷" , 函示說的是員警測速
規定最高速,卻沒有標準 , 這是請君入甕 ...(恕刪)

法規也沒說是用相對速度來判斷超速,
何況警員也是站在定點用雷射偵測有沒有超過"絕對速度"。
規定最高速,標準就是最高速限(例110)。 是有的。
到是沒看過用"相對速度" 來測定要不要讓或是有沒有超速的。

herblee wrote:
小弟問的是"標準"在那裏? 要如何讓每個人都遵守 ?...(恕刪)

答案"標準"就是 超車道超完車請回中線,不回中線就請加速到最高速限,但不能超速。

herblee wrote:
第二台黑色,並沒有超前方第一台黑色車, 它已經定速在白車後方
第一台黑車是要超越到白車前方 ,因為它是 110+10km 行駛 ...(恕刪)

第二台黑色一定是準備要超前方黑色第一台,不然駛進超車道要做啥?
第一台黑色車110+10km 假如最高速限是110,那這台黑色車就是違規超速,需開單且減速。
並且失去內快外慢原則。所以是錯在第一台黑色的超速車。

herblee wrote:
無超車行為, 無超車到路權
不回中線, 這是靠左行駛...(恕刪)

用最高速限下行駛內側車道有法律依據。
靠哪邊行駛,國外...國外....,可惜這裡是台灣的公路,不是國外。

herblee wrote:
所以不是比"多少公里" , 只要看誰快誰慢...(恕刪)

有沒有超速違法也是看誰快誰慢? 而不是用雷射來顯示多少公里?

herblee wrote:
路權和超速無關 , 二回事
"相對速度"要前方讓開? 非也,要尊重前車超車的路權,等前車超車
但是沒有超車, 就沒有路權 ,就該離開 ...(恕刪)

路權和超速的確是兩回事,而且也說了超完車請回中線,不回中線請加速到最高速限行駛。



herblee wrote:
真的都看完了嗎? 這些都只是"瓶頸"
並不是無瓶頸也會堵塞的原因

請問壅塞的崩潰點為何? 計算公式為何 ?
那一點可以證明這和"最高速行駛"無關 ?
請以速限110為例, 舉數據證明之 ...(恕刪)

prob(崩潰率先發生在某瓶頸a)=∫f(x)dx = prob(a)
有效瓶頸∫由x0~x1
prob(崩潰率先發生在 瓶頸) = Σ prob(a) = 99.9%
Σ=a=1~A
姑且那本事不論是證明即使沒有瓶頸也有可能壅塞
改善塞車原因是烏龜車和一定區間使用加速這兩者
純粹就討論內側車道的情況,
就比喻超車道權力是用無法條依據的"相對速度"來衡量和下面
"絕對速度"上是有法條依據且不違背內快外慢,而警察行駛的雷射測速也是用絕對速度來裁罰來比較。
不知用"相對速度"來講權力?...子曰:
不教而殺謂之虐;
不戒視成謂之暴;
慢令致期謂之賊;
猶之與 人也,出納之吝謂之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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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側車道超完車請回內側車道,這是大家樂見的。
但用後車比較快前車比較慢的相對速度,就認定後車才有優先權。這就不正確了。
原意附加可最高速行車上是要消除道路用地不足紓解部分瓶頸因素
但實務上因這條容許最高速行駛超車道
讓一些自認是最高速用路人卻非最高速者養成習慣長期占用

在一些各道有車但還未達密集路段
只要其中幾台實際低於最高速車輛在內道不超車也不回中線存在
讓超車道在該路段失去應有作用
就足以讓各路段集團式車陣成形(無車能過)
致使壅塞提早出現非瓶頸處
也增加欲穿越車輛隨意切換車道危險變因

而在超車及最高速皆有內道路權下
前車為先無分超車及最高速行車使用
邏輯乍看之下無不妥(超車不一定是最高速與最高速行駛倆不違背)
但如是...只分前有權卻非功能為主
一.「前車超車」雖未最高但超完退回中線及無損後車利用該道行駛與超車

二.「前車行車」自認最高速但不退回
中線後車相對高速卻也無權利用該臨道「超車」
內道後車也無法以自認原速最高行駛該道
雙道都無權要前車加速
若這時各道車速相近不就全道無可用於超車?
特別設立超車道功能喪失
完全依賴前車自覺產生前述無解情況

那該條明文「超車道」為最內道意義有何用?單獨設立如何解釋?
其後文行車「但」與「得」又從何而來?利用該道行車還需附加於後?
為何不直接明定...
最內道為最高速行車道。(為主)
但超車者在不妨礙堵塞車流時,得利用該道超車使用。(為副)
為何不?
不就是最內道超車乃該道主要用途但可兼於車多時行車
非只單單多設置一條行車道卻妨礙超車主用途,使行車道與超車道混淆反不利行車次序。
實際上就是...
該道因各駕駛經驗反應與車輛性能特性機件基準等因素
無法維持於最高速長途行駛會妨礙超車
無法全面開放視為常態正常行車道
因此設下條件不賭塞時這後門可利用
但是誤解下就易生一堆車在內道排排走,正常行車道卻空無一車或都改從右側超車危險怪現象

因此後續各路段多加標語標示就在強調宣導超車道為主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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