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對方表示他也有身體擦挫傷,手部骨頭有受傷但不嚴重,經醫療後至今後已無大礙。
車禍經過事實:因為對方車於道路行駛中違規跨雙黃線左轉且未打方向燈警示後方來車,導致我後方因閃避不及而撞上。
筆錄內容(下方提供現場圖的下方文字敘述即為案發的雙方筆錄):
1.我方(圖中1車)表示因對方原本行駛於我的右前方約3-5公尺處,但因對方臨時急向左轉且並無打方向燈以致我閃避不及撞上。
2.對方(圖中2車)"聲稱"他是慢慢往前直行,然後我從後面直接撞他。

事後因路口監視器無撞擊點畫面(因角度關係僅錄到撞擊後兩車飛噴的倒地畫面)所以我有去調閱現場圖,現場照及初判表(初判表寫兩方各持一詞,建議申請肇事鑑定)。
而因為現場照片證據顯示對方車尾並無任何毀損,對方車毀損處為左側中間部份。(如下圖)


且因我受傷嚴重關係,我於事發滿一個月即申請調解,且打電話通知對方,要求他賠償傷害醫療損失及車損跟工作損失(修養期間向公司請假無收入)……等賠償。(總計目前粗估向對方求償15萬左右)
此時重點來了,對方電話中(電話我有錄音)一開始仍聲稱他慢慢往前直行是我從後方撞他,但我告知從現場照證據顯示他車尾無損,整車只損傷左側的中間,所以證據顯示他一定有左轉所以我才會撞上他車子左側。然後對方自知理虧被我揭穿謊言後又開始狡辯改口說是因為他原本在直行時從左後照鏡看到一個影子飛快過來,然後嚇到才情急整個向左轉跨雙黃線。
然後說他沒事幹嘛左轉,就一直怪我騎車很快(這個問題其實要問他自己的良心,誰會知道他突然左轉幹嘛,要是我已經事先知道他要左轉就不會因閃避不及撞到他)。我說我當時的車速頂多40左右,而且他在我右前方沒打方向燈臨時左轉(幾乎整個快90度急向左轉),我為了閃避情急反應下也只能向左偏行想避開他,但無奈仍閃避不及而撞上。
最後對方仍一直認為他自己沒有錯不想賠償我,我連要向他求償的金額都還沒報給他,他就直接說要我想告就告,但因為我已經申請調解,故告知請他到時候務必出席,對方最後也口頭允諾會出席調解談和解。
其實就對方後來在電話裏頭改口狡辯說從左後照鏡看到一個影子飛快過來,然後嚇到才情急整個向左轉跨雙黃線的情勢來看他還是違反交通規則(違規跨雙黃線左轉)。而且馬路上本來就一定不只一台車輛,駕駛人本身就應該注意,況且當一個正常的駕駛人行駛於馬路上發現左邊後照鏡有車時本身就要繼續保持自身行進方向避免跟來車擦撞,說什麼因為這樣就被嚇到根本是在鬼扯,根本是在推諉卸責.
現在想請問各位先進,因對方看似無誠意和解,若依照上述情況及證據顯示,如果調解不成,
請問
1.我提出【刑事傷害】求償訴訟的勝算大嗎?
2.就一般車禍肇事鑑定委員會以路權為主的鑑定方式而言, 就我的情況肇責歸屬哪一方的肇事責任比較大呢?
以上懇請各位先進提供意見或經驗參考,謝謝各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