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mix wrote:
不知道這麼說對不對,如果造成人員死亡!刑事完了還有民事賠償!
所以就算駕駛百分之百無刑事責任,還是可以要求民事賠償~
因為之前堂哥的朋友開車,晚上無路燈,結果撞死了逆向騎腳踏車的阿伯~
好像賠了1百萬多吧!有點久了忘記金額了~
所以法律真的有很大的問題~
我也覺得法院法官問題才是重點
如果也能跟國外一樣以路權來判定責任不連帶民事的話反彈聲浪應該會小一點
雖然大家都知道在國道開車要格外注意,但誰能保證哪天不會有車(汽車或重機)自己飛到你前面自殺?
相對汽車來說重機出意外的危險性感覺上高一些,誰都不想在這種情況下背上一條過失致死罪吧?
如果真的能向前面幾位版友說的「個人造業個人擔」相信大家也不會在這邊戰來戰去了
以上對三寶也是一樣,就是我們的法官讓三寶肆無忌憚的在路上趴趴造...
wayne0822 wrote:
常聽到很多人說為什麼不開放上高速公路
個人沒有傾向開放或是不開放
只是我知道要是一開放,一定會有騎士死掉
台灣到現在還是有不守法的騎士/汽車駕駛(少數中的少數),可是騎士在一般道路出事生存的機會比較大
在高速公路出事會被後面車子壓死或是造成連環車禍(因為要閃在地上滾的人)
小弟在美國住了一段時間
每天在加州高速公路騎車上班
知道摩托車在高速公路上出事的慘度是怎樣
只希望當大家喊要上高速公路的同時 要不要想想法律上的修改或是其他一些措施 等到時機成熟點在上也不遲
不要周邊法律(或是騎士/汽車駕駛者)都不成熟就開放上路 因為出事的都是命(錢到是小事)
台灣很小 大家要互相尊重才可以開心騎車或開車
...(恕刪)
美國管到台灣來囉
美國的路比較大條就是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