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機停在私人停車格的問題...


白頭貓 wrote:
現行停車位的種類依法可分為三種

「法定停車位」

「增設停車位」

「獎勵停車位」

3種,由於其設置的目的不同,對於其產權登記的方式也有不同

◎「法定停車位」:大樓按其總樓地板面積多寡所必須設置之停車位。有產權,但沒有獨立權狀、不得與建築分開買賣。且買賣對像僅限定同棟大樓住戶。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必須注意登記的部分是屬於「大公」、還是「小公」的共約。...(恕刪)


可是我有一棟房子就是買了兩個法定停車位,有獨立權狀,還有土地持份...我重機也是放在汽車後面, 管委會管不著.
幸福很簡單~自我感覺超級良好!

tsuyao wrote:
類似的問題 網路上...(恕刪)


「答案」其實很簡單不需要上法院處理,一般在公所就會有解答,會上法院是因為兩肇有一方不服法規規範而堅持要走法律程序才需要法官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經清楚明白解釋,只要是「有獨立的車位買賣權狀」的車位就是「專有車位」,可任意使用(但不能影響公共安全及妨礙他人權益)。

另一個可以自由使用的就是「規約無規定不可停放機車」或「規約有規定可以停放機車」的「非專有車位」。

「社區規約」不得「違反母法」,任何法規皆是如此,所以並沒有「公寓大樓管理條例越來越強大」的問題!


中原一點紅 wrote:
請問「停車獎勵增設停車位」到底是屬於「專有部分」?還是「約定專用」?...(恕刪)


獎勵增設停車位是提供做為避難空間用的公共空間,急難時非住戶亦可使用.
 
幸福很簡單~自我感覺超級良好!

謝幸福3948 wrote:
可是我有一棟房子就...(恕刪)


車位有「獨立權狀」管委會就管不著,不用在意其他部分!(以車為獨立權狀為主)
管委會的說法常常是
1. 機車會爆炸,危險,會讓消防安檢過不了
2. 有獨立車位的人都把機車放到停車格,那會對不起租機車位的住戶,會讓沒有車位的人心裏不舒服
3. 機車有礙觀瞻

但因為合法的管委會是代表全體住戶,做的一些共識與規定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上站得住腳
如果貴社區有禁摩的條例,又屢勸不聽,那管委會是可以報請主管機關處理的
例如在主委和管區警察的見證下把車拖走或上鎖之類的
聽起來很土匪吧 不過這是合法的土匪
再強調一次!

獨立權狀最大( 是車位的獨立權狀而不是房屋權狀下的付屬車位 ),其次是社區規約沒規定不能停及規約規定可以停!

關於「規約」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才能算數,「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開會門檻很高,不是那麼容易能開成的,通常都會用「委託書」的方式開議而非「所有權人親臨現場」,所以「委託書」的方式所開會決議的事會有「疑慮」,其「疑慮」需法律專業人士才有辦法解釋。

而所謂的「管委會」沒有決策權,不要把他們想得太強大!
我的重機放在車格後,(在後面是牆壁)
車停前面,沒人說話,

但我另外一個車位,就不允許重機放在車格後,
所以可不可以要看社區。

但是您說一台車出,一台重機入,
完全沒有道理不行,因為車位是你的,
愛停什麼車,你的自由,
你朋友開車來你家,停你車位,也沒問題,

只有部分出租位會限制停車的車牌。


我家大樓也規定車格內不能堆置雜物,
並說限時將由管委會將車位雜物清到該戶府上門口。
但是我看鄰居放在車格內的雜物,
但現在也是放者,可能沒人敢動。
這個問題以前有管委會告過獨立產權所有權人了..
拖了1-2年..管委會敗訴.~~
法院的解釋是
只要在停車格內.你要怎樣使用..都是所有權人的權利.~
管委會.無權責限制所有權人.應該如何使用.~~

至於車道的使用..如果你有車位..車道就可以自由使用.~~因為權狀內有車道公有持分.~~
無車位權狀的用戶..管委會才有權限制其使用.~~ 但因防空避難原因除外

若管委會堅持不能停...那就給他告吧.~~你會贏.~
我們社區不准機車停放汽車停車格的理由是「進出坡道太陡、機車與汽車爭道危險」為理由,而我們社區的停車位屬「約定專有」,社區在規約上也沒禁止停放機車,只因為有其需求的住戶們沒人願意出頭所以便讓管委會得逞!

而更可笑的原因是因為「某萬年委員」堅持不准而造成總幹事不敢開放.....
enya203 wrote:
感謝各位的回覆, 如果總幹事有再來問我就先跟他協調看看 如真不通再看如何解決
第一次貼紅單在我重車上並說明如果一週未移走要每次開罰一千元....看這真不爽...(恕刪)

管委會是啥東西? 想罰住戶的錢..門都沒有!

小心管委會自己先觸法....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的網路文章指出: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是我國《憲法》第十五條所明定。關係人民的權利義務事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以法律定之。」大樓住戶的「規約」,只是約束大樓住戶的一種公約,不具法律的效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法條中,也沒有賦予對違反規約者有處罰的權力,則在無法律的依據下,逕行作出處罰的措施,便是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他人如果因此受到損害,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2)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