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可以硬掰到單車的責任?現在都沒有人要提麥當勞咖啡燙人的故事了嗎?
遇到北市府,大市民變成小媳婦了?
試問有幾個人看過當事人的車燈?據此判斷該車燈不符合騎乘安全?
認為不該賠償的人,我舉個例子大家自己想一下
我想大家騎機車開車晚上都會開大燈吧!
那大燈都是合乎國家規範的,應該有很好的照明能力不是嗎?
OK,那請問在晚上撞到路上違停的汽車,或是沒有照明的工地
算誰的?以往的判例呢?
這麼簡單的原則,蓋這麼高的樓?
塑立路障本來就應該有充足的照明警示
難道有例外?如果說沒有這位法官的判決
那以後工地是不是只要有圍籬,你撞上去是你燈不亮、沒注意?
回到車道上的車阻問題,想想看車阻有多高?
你騎車的時候眼睛看哪裡?試問你在視線不明的時候地上矮矮的車阻要多近才會被發現?
就如同為什麼大家都會被穿黑衣服騎單車的人嚇到一樣
第一它能見度極低,第二你不會預期它的出現
不然你以為車後的反光標誌帶假的?
今天我覺得台灣這個判決算是客氣的,在國外,北市府恐怕得賠到當褲子不可
不過這也說明了台灣人真是不值錢,連個醫藥費都還得打官司,真是好大的官威啊!
TCR MAXX wrote:
感覺各位有點模糊這件事情原本的焦點
焦點是
"路燈沒電 無法提供照明"
如照版上
持反方的大大所論訴
"有燈還會出事 " 這個論點
那試問各位??
現在大家車上不是都有燈
為了省納稅人的錢
試問高速公路、馬路上是不是不需要路燈了!????????
恕刪)
你錯了 高速公路 和快速道路 只有在交流道路口 或者 比較大車流量的地方有路燈
有很多路段都是沒有路燈的
只有地上有反光貼紙而已
晚上開車 很像在打電動 很好玩的

所以有人 晚上停在路肩 背後車直接撞飛撞死 我都不覺得意外

我覺得 是 車主的路燈不夠亮 因為腳踏車 大概時速約在3X吧 騎到3X 就很累了
當然 有神人可以騎到5X以上的 先不要說.............
以時速3X的速度 有辦法撞到 很明顯的就是車燈亮度不夠
假如夠亮的話 這種速度都有辦法看到前面有什麼東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