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酥清風 wrote:是說我可以買車了嗎...(恕刪) 車子在營業成本可說是一個common的項目,你只要開家公司就可以以公司名義買了。還是一句話,不要因為自己沒有,就在那吵,對你沒比較好,而這樣也會就是一個真平等。(重點那是營業的,不是個人綜所)
我工作上班所以需要買機車跟開車......所以這些費用應該也要可以列入才對另外油錢當然也是要可以列入才對....公司沒發制服......所以我買衣服也是為了工作上班穿.....這列入也很合理吧......以下比照辦理..........
這件事根本是國稅局自找麻煩搞出來的,若一開始國稅局就准許該名模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問題反而小得多了。因為實務上會需要列舉成本申報的多是自由工作者,例如演藝人員及獨立接案的設計師,人數有限。但國稅局不正視法規過時,也就是可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認定的職業項目過於嚴苛根本與現實脫節,反而強迫這些自由工作者必須以薪資所得申報,導致高昂成本支出無法報稅,進而衍生出後續的釋憲案。現在好了,釋憲案後,國稅局將要面對的不只是少數自由工作者,而是所有薪資所得申報戶,搞死自己真的不冤枉。無敵哥當初也曾因此問題和國稅局有過激烈的爭辯,但沒有足夠的耐心和毅力據理力爭,無敵哥要為這位名模拍拍手。
archos wrote:薪資扣除額12.8...(恕刪) 未必是壞事。台灣太多地下經濟, 有很多已開發國家可以列舉扣除的項目台灣都無法。 後果就是沒人要發票,而廠商得以逃漏稅。如果餐飲,裝潢,房屋修繕,補習班,於適用對象等皆可列舉, 可能會少收一綜所稅,但是營業稅就可能會大增,稅基會擴大,而以往政府統計的盲點也會獲得修正。當然,稽查的工作就會相對變多,這大概是國稅局不樂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