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去年有一筆醫藥費5萬元(住健保病房無自付額)
醫療險給付我總額10萬元
然而這10萬元中,屬於醫藥費的5萬元卻只給付了2萬元
其餘8萬元是其他的給付,例如出院後的療養金日額給付,住院日額給付
手術保險金(保險公司核定給20倍,每倍2000元,給付金額4萬元)等等
請問在這樣的狀況下
我還可以在列舉扣除額中列入醫藥費用3萬元嗎?
(因為我付了5萬,扣掉保險公司的醫藥給付2萬,還有差額3萬)
另外,我去年還有一筆醫藥費10萬元
但申請保險給付是今年的事
這樣的話,列舉扣除額這筆醫藥費10萬還需要扣掉保險金給付的部份嗎?
麻煩各位為小弟解惑,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