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朋友在某公立學校當助教,
他的工作合約明訂不准"留職停薪",
但是他在單位工作很久,已經8年了,
雖然說朋友累積了很多加班、特休等假,加起來雖有個把月,
但這些假是不能連在一起請的,
不過他真的很想休一段長假,至少3個月~1年,
那為什麼不辭職呢??
簡單說,只是想休個長假調整心情,同時希望保留工作,
不然,他快瘋了。
(朋友職稱是助教,但實際工作類似廣告公司的活動企劃兼執行統籌兼業務員...解釋起來有點複雜,總之不是一般大家想像的那種公務職...還請各位大大手下留情勿砲。)
請問有無大大知道,公家單位有什麼合法條款可以請一段長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