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一個客戶閒聊到,他老爸最近要給他一間房子,而這客戶本身帳戶上沒有規則性的勞務收入,

簡單說,就是不是領死薪水的,是在擺攤做生意。

他老婆是固定上班,每年約65萬,這部分就是得乖乖繳所得稅的。

這不動產呢,公告現值共約350,還有貸款約400(目前他老爸帳戶在繳的),

所以,以帳面上來看,這價值是0,等於無贈與行為,


但是,後來國稅局審核後,通知要繳13萬的贈與稅,哈~真是見鬼了!

理由是,我客戶他本身沒收入,所以無法支付日後的貸款金額,

聽到這裡由,我不得不豎起大拇指對我客戶比個

畢竟這國稅局實在是苦民所苦,真的是揪甘心,先替人家煩惱起來,怕房子日後會被法拍嗎??

1. 公告和市價差異我知道,所以政府有辦法就去改法,這我沒意見。

2. 這客戶一家三口每年也是還得繳綜所稅。

3. 最後,這客戶也打算分兩年搞定,同樣也是一毛贈與稅都不用繳。

其實,我相信很多人都知道這贈與的漏洞,是與非,對與錯,公不公平,不是我今天要討論的。




只是,我的疑問是,

在平平都是國稅的情況下,為什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就得夫妻一起稅,

把全家大大小小的收入,通通都算進來。

而在上述的情況下,卻又把夫妻視為兩個個體,而不是看家庭總年收入,這不是很明顯的不對稱??

感覺這是一(國)稅兩制??

還是我哪邊思考忽略了??



文章關鍵字
auburn wrote:
最近和一個客戶閒聊到..所以,以帳面上來看,這價值是0,等於無贈與行為,
但是,日前國稅局審核後,通知要繳13萬的贈與稅

.(恕刪)

所以,以帳面上來看,這價值是0,等於無贈與行為,
但是,日前國稅局審核後,通知要繳13萬的贈與稅

你弄錯了!! 公告350萬 一次性贈與當然就是要繳贈與稅13萬 跟貸款多少沒有關係!!
只是因為你們"自己認為"以後四百萬的貸款不是他老爸要繳....而國稅局也只是隨口回你的.說你沒收入

實際上房地產"百分之百贈與"就是一次性計算......因為國稅局很清楚"公告地價不是市價"..
公告350萬.市價就要七~八百萬了.700-400=300早超過免稅額了

所以應該分成兩次贈與...並取的國稅局的免稅證明 就不會有稅的問題.當然增值稅和契稅還是要繳
貸款只是在報所得稅的時候有用而已.....

這還沒啥稀奇的!!!
如果你知道已經下市公司的股票...沒人要了... 你知道國稅局用多少錢來計算嗎??
答案是:股票面額10元/股
有些人抱了一堆壁紙不處理!翹辮子後 結果都被申報遺產稅.....
人有三種贏家模式無法複製: 別人的出生。 別人老爸有錢。 別人有遺產繼承! 別把老輸當老師
大火快炒 wrote:


你弄錯了!! 公告350萬 一次性贈與當然就是要繳贈與稅13萬 跟貸款多少沒有關係!!
只是因為你們"自己認為"以後四百萬的貸款不是他老爸要繳....貸款只是在報所得稅的時候有用而已.....


嗯~~ 大大也許可以了解一下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1 條之規定: 「贈與附有負擔者, 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事實上,你去翻一下申報贈與稅的表單時,贈與金額的減項裏頭,就有貸款一欄了。

所以,這絕對不是我客戶他自己和我 "想當然爾"的~~


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原本文章內提到的公平與否,也就是我所謂的"漏洞",

不過這不是我的疑問也不是我要了解的點!!

還是謝謝大大的回應!!



大火快炒 wrote:

因為國稅局很清楚"公告地價不是市價"..
公告350萬.市價就要七~八百萬了.700-400=300早超過免稅額了
.....


不太懂這一段大大所想表達的說明耶??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契價)=房地課徵現值, 這就是目前的法條,

所以何須計算(探討)市價是否超過免稅額??



贈與稅的第一順位納稅人應該是贈與人吧?

應該是有些狀況你客戶沒談到,不然國稅局應該不會跳過贈與人直接說到受贈人


Arch.Gabriel wrote:
贈與稅的第一順位納稅人應該是贈與人吧?

應該是有些狀況你客戶沒談到,不然國稅局應該不會跳過贈與人直接說到受贈人



大大想問的意思是,贈與稅是誰該繳??


依據法條,在有負擔的贈與的情況下,這整件事是不會有贈與稅的,

所以根本是不該出現這13萬的贈與稅的。


只是就是,國稅局認為,我的客戶他個人沒帳目上的規則勞務收入,所以無法負擔日後貸款的償還,

因此國稅局不承認這贈與稅申報表當中的減項金額"貸款",他是有能力承接的。
auburn wrote:
在平平都是國稅的情況下,為什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就得夫妻一起稅,

把全家大大小小的收入,通通都算進來。

而在上述的情況下,卻又把夫妻視為兩個個體,而不是看家庭總年收入,這不是很明顯的不對稱??

感覺這是一(國)稅兩制??


最古早的年代 真得是用家戶單位來計稅的
後來有人吵這等於是懲罰婚姻
所以薪資所得那塊變成分開計稅 合併繳納
關於薪資所得那塊 確實還是會當成2個人來看的

但和上面那位一樣 我覺得那稅務人員亂回答你的@@
公告現值是350萬 就是按照公式去設算稅金

你說的負有負擔要扣除
那應該是你自行提供資料才可以列舉扣除掉
比如原始購入成本是700萬 就把當初買賣的契約 契稅那些有的沒有的附上去 然後再提供銀行現在未還款餘額400萬的資料
你才可以用700萬-400萬=300萬去算稅金

不要跟我說有原始購入成本是350萬 結果銀行還超貸給你400萬這麼扯的事情喔!這可能應該是金管會會去管的事情@@
不就是

贈與稅 = (公告350萬-免稅220萬)x 10%(贈與稅率) = 13萬 贈與人繳


黑色小老虎 wrote:
最古早的年代 真得是...(恕刪)

稅務人員亂回答+1
所謂的亂回答,絕對也是於法有據的回答!但是有沒有括大解釋,就不知道了!
可以要那個局先給出法律或實行細則的依據!然後再要他提供過往的實際案例!

不過以上都是沒用的!
靠自己換個方式,向這樣分開贈與就不會落入官僚法律限阱!但是還是得花一點錢就是了!
黑色小老虎 wrote:
關於薪資所得那塊 確實還是會當成2個人來看的


這倒是我真的沒注意到的點,謝謝告知。

不過,如據此即認定我的客戶他因所得稅申報上沒勞務收入,而繳不起貸款.....

家庭的總支出,難道每花一分一毛錢,都必須註明是誰支出的嗎??

即便如此,夫妻間的贈與免稅,配偶願意每個月給另一半錢拿去繳貸款也不行嗎??

即使要立切結書承諾付貸款,90%的人也願意吧!!


黑色小老虎 wrote:
比如原始購入成本是700萬 就把當初買賣的契約 契稅那些有的沒有的附上去 然後再提供銀行現在未還款餘額400萬的資料
你才可以用700萬-400萬=300萬去算稅金


拜託拜託,別再提啥購買價,市價,友情價,流血價......中華民國政府到今天現在為止,

唯一官方承認的價格,就是公告地價以及房屋公告現值這兩個價格。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10條(估價原則)

  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

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生效前發生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而尚未核課或

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估價適用修正後之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


提供銀行貸款餘額證明是一定有的,有良心的收你100元,沒天良的收200元,這點錢是不會省的,

口說是無憑的。如果沒提供,國稅局也不會說 我的客戶沒能力還貸款!

附上一張圖 贈與稅電子申辦系統使用說明檔

如果要說圖是我自己修的,那我就............




Nuke worker wrote:
不就是

贈與稅 = (公告350萬-免稅220萬)x 10%(贈與稅率) = 13萬 贈與人繳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1 條之規定: 「贈與附有負擔者, 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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