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說,就是不是領死薪水的,是在擺攤做生意。
他老婆是固定上班,每年約65萬,這部分就是得乖乖繳所得稅的。
這不動產呢,公告現值共約350,還有貸款約400(目前他老爸帳戶在繳的),
所以,以帳面上來看,這價值是0,等於無贈與行為,
但是,後來國稅局審核後,通知要繳13萬的贈與稅,哈~真是見鬼了!
理由是,我客戶他本身沒收入,所以無法支付日後的貸款金額,
聽到這裡由,我不得不豎起大拇指對我客戶比個


畢竟這國稅局實在是苦民所苦,真的是揪甘心,先替人家煩惱起來,怕房子日後會被法拍嗎??
1. 公告和市價差異我知道,所以政府有辦法就去改法,這我沒意見。
2. 這客戶一家三口每年也是還得繳綜所稅。
3. 最後,這客戶也打算分兩年搞定,同樣也是一毛贈與稅都不用繳。
其實,我相信很多人都知道這贈與的漏洞,是與非,對與錯,公不公平,不是我今天要討論的。
只是,我的疑問是,
在平平都是國稅的情況下,為什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就得夫妻一起稅,
把全家大大小小的收入,通通都算進來。
而在上述的情況下,卻又把夫妻視為兩個個體,而不是看家庭總年收入,這不是很明顯的不對稱??
感覺這是一(國)稅兩制??
還是我哪邊思考忽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