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剩184萬,為了所得稅自用住宅貸款利息抵稅,轉增貸的考量

請大家幫忙解惑,
現在住的透天有辦理自用住宅,貸款已繳十年,剩184萬,月繳本息18597元(利率1.36%),
二年前買了捷運站附近的二房投資出租(含車位及裝潢大約800萬),含車位總共月收租金3萬,
貸款還有530萬,房貸寬限期到這個月,下個月開始繳交本息,大約28159元(利率1.56%),

今年申報所得稅時,自用住宅的利息只有二萬多,所以在想把這間透天用轉增貸的方式提高到5、6百萬,
轉貸後的利率,184萬是1.56%,其餘的是1.7~1.8%,
扣除184萬還給原貸銀行外,其餘償還大樓二房的房貸,
這樣的好處是申報所得稅時,自用住宅的利息比較多可以扣除,
房貸又重新拉到二十年,繳款比較鬆,
除此之外,有沒有其他缺點是我沒想到的?
唯一缺點就是繳款時間拉長吧!

只要貸款,每個月繳款期限就是壓力@@
風險是,在美國持續的生息之下
如果台灣央行被迫跟著升息
你要有還款金額會增加的心理準備跟預算
唯一不可預測的就是升息幅度大不大
增貸資金用途已非購屋,照理說增貸利息是不能列舉扣抵。
但不少人這麼做,就看國稅局收到2筆利息扣抵單據有無表示意見了。

chaohua wrote:
請大家幫忙解惑,現...(恕刪)


自用住宅房貸可以列舉扣除30萬/年的利息,買來出租的房子沒有自住的條件,房貸利息無法拿出來列舉。

所以你只能拿自用住宅去增貸,拿去還出租的房子本金才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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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zibin wrote:
自用住宅房貸可以列舉...(恕刪)

目前就是這個想法

zdx03 wrote:
增貸資金用途已非購...(恕刪)


請問如果有兩個自用住宅(自住, 沒有出租),這兩個都可以抵稅嗎

Junodidi wrote:
請問如果有兩個自用...(恕刪)


自住的關鍵在於戶口名簿的屋主是誰,戶籍裡是不是有他,當然持有人也要是他,最好也住在裡面,基本上一個納稅義務人,不可能同時可以有兩間自用住宅的,而且房屋稅也有5倍的差距(自用 VS 非自用)。

之前在台中買過房子,銀行核貸已經告知這些條件,所以無法使用自用住宅優惠利率,我甚至每年所得稅申報這間房子的利息支出也沒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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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hua wrote:
請大家幫忙解惑,現...(恕刪)


按法規, 房貸增貸部份不能列舉扣除額, 即使轉增貸仍只能就原始未償還金額的利息部份列舉, 增貸部份不能列舉
但國稅局的人查不查又是另一回事了


saya wrote:
按法規, 房貸增貸部...(恕刪)

感謝提供資訊,這樣的話轉增貸後利率變高,似乎不用多此一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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