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看到一則因結婚談條件,岳父要求男方把房子登記在女兒名下,造成女婿和岳父大打出手的新聞

本王馬上問母后:"以後本王結婚,要把房子登記在愛妃名下嗎?"
母后說:"你瘋了嗎?當然不行,你不怕以後有個意外,房子變別人的嗎?"
本王聽了之後說:"那父王當年為什麼把房子登記在妳名下?父王不怕妳把房子拐走嗎?哇哈哈..."
母后說:"因為你父王是蠢蛋,你可千萬別步上後塵,呦呵呵"
本王說:"母后的意思是指,父王娶了妳是蠢蛋一個?哇哈哈"

本王見母后怒火狂燒九重天,指數破表,就默默窩到房間上01了..哇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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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事聽老一輩的講,以前法律不公平,就算財產登記在女人名下,老公還是可以隨意處置,所以才有這個習慣。

現在法律已改,所以女性也應該沒必要做這樣子的要求了
哈哈! 只准州官放火!! 很正常...這就是人性啊!

不過我覺得房子是誰得重要嗎?
有必要為了這個大打出手嗎?搞到最後都不用結婚了!!

Lisa_Hsu wrote:
其實這事聽老一輩的講...(恕刪)


是的

資料:

在民法親屬編七十四年七月四日修正前結婚而適用聯合財產制
因當時聯合財產制規定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
如果不能證明為妻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外,均屬夫所有。

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七十四年七月四日以前購置的不動產
縱使登記妻的名義,該不動產仍屬夫所有。

但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第六條之一規定
前開不動產在八十六年九月五日前,如果夫妻沒有向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為夫所有
即應依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即該不動產屬妻之原有財產。
因此凡是登記名義為妻所有的不動產,不論其何時結婚、何時登記,皆由妻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shgg111 wrote:
哈哈! 只准州官放火!! 很正常...這就是人性啊!

其實本王就是這意思,父王把房子登記在母后名下,結果母后告訴本王不準把房子登記在另一半名下
所以說虎毒不食子呀,母后再怎樣都不會害親生兒子,哇哈哈...
對某些女人來說很重要。女人最常講的理由,就是哪天老公外遇,離婚之後你還有房子可以住,至少生活有個保障。

可是如果反過來是老婆去找小王,那怎麼辦?我認識的認為結婚後房子要登記在女人名下的已婚婦女,全部都開始轉移話題,沒有一個人會回答。

路跑一哥 wrote:
其實本王就是這意思,父王把房子登記在母后名下,結果母后告訴本王不準把房子登記在另一半名下
所以說虎毒不食子呀,母后再怎樣都不會害親生兒子,哇哈哈...


一哥所言極是呀.
每個人都想保護他的下一代.


看盡人性的醜陋...
結論:人不為己,天誅地滅
人可以再自私一點沒關係嘿...

路跑一哥 wrote:
母后說:"你瘋了嗎?當然不行,你不怕以後有個意外,房子變別人的嗎?"

根據路跑哥過去常在江湖道上幫人橋事情的經驗. 出意外的機會確實蠻高.

mr x wrote:
根據路跑哥過去常在江湖道上幫人橋事情的經驗. 出意外的機會確實蠻高.

此文的意外是指遇人不淑,而不是本王跨鶴仙鄉呀,哇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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