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看到一則因結婚談條件,岳父要求男方把房子登記在女兒名下,造成女婿和岳父大打出手的新聞
本王馬上問母后:"以後本王結婚,要把房子登記在愛妃名下嗎?"
母后說:"你瘋了嗎?當然不行,你不怕以後有個意外,房子變別人的嗎?"
本王聽了之後說:"那父王當年為什麼把房子登記在妳名下?父王不怕妳把房子拐走嗎?哇哈哈..."
母后說:"因為你父王是蠢蛋,你可千萬別步上後塵,呦呵呵"
本王說:"母后的意思是指,父王娶了妳是蠢蛋一個?哇哈哈"
本王見母后怒火狂燒九重天,指數破表,就默默窩到房間上01了..哇哈哈
Lisa_Hsu wrote:
其實這事聽老一輩的講...(恕刪)
是的
資料:
在民法親屬編七十四年七月四日修正前結婚而適用聯合財產制
因當時聯合財產制規定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
如果不能證明為妻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外,均屬夫所有。
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七十四年七月四日以前購置的不動產
縱使登記妻的名義,該不動產仍屬夫所有。
但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第六條之一規定
前開不動產在八十六年九月五日前,如果夫妻沒有向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為夫所有
即應依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即該不動產屬妻之原有財產。
因此凡是登記名義為妻所有的不動產,不論其何時結婚、何時登記,皆由妻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