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e0904 wrote:我倒寧可應注意而未注(恕刪) 這條法沒有任何問題,你要擔心的是遇到白癡法官。所謂應注意而未注意今天你路權大,好,沒問題,別人違規,但你路權大,這沒問題但今天有個場景是你好端端直行,在不遠處就看到路人闖馬路,而且還他媽的大爺慢慢走如果沒有這法條,你撞上去是無罪。(當然先不扯後續民事賠償)我認為是這條法讓所有人必須確確實實遵守"生命財產",而不是一句我老大爺的,"路權在手,天下歸我"的想法(況且即使沒這條規則,還是會吃上傷害罪....然後再搞你一個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