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路權平等,也就是說人人都有開車或者騎車上路的權力,
但是如今台灣醜陋且邪惡的交通車輛財損理賠條款,實在是吃人夠夠,專門堵死窮人的惡法!!
甲方開1千萬的豪車,與一個領25K騎摩托車的小白乙方發生插撞事故,事後被判定為5/5分帳,但是驚人的是雖然只是小插撞,由於甲方的車太高級,乙方被判定需支付50萬元的車輛財損給甲方!!
現在問題就來了,如果路權是平等的話,這種判決惡法就是等同在剝奪乙方等小白族群的用路權!使乙方感到恐懼而不敢行駛上路,等同違憲!且違背天地道德良知!!
我個人斗膽提出一法,期盼網友聯署至該地的立委辦公室,要求各地立委修法!
首先我想提出的法案是,以後只要是交通事故,當提及車輛財損理賠時,國家必須制定一個強制指定的規則,也就是說國家必須立一個強制指定車款法,只要兩造發生事故,所有的汽車不管多嬌貴,一律比照某一台低價台裝車維修為標準,
舉例:設國家車輛財損理賠指定車款為toyota vios 1.5(簡稱TV15)
甲方開一千萬的法拉利與乙方騎一台三陽125的機車發生了碰撞,這時甲方必須按照國家指定款TV15的維修費用,向乙方提出財損,不得假藉任何理由調高財損索賠費用!
你有錢喜歡開高級車出門,就得有花錢維修的心理準備,路權必須平等,不管你開的車有多高級,都得比照指定車款辦理,此法案僅限用於交通事故民間車輛財損部分,不包含民間與公用車的事故,也不包含台鐵,高鐵,軍用等車輛與民間用路人之間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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