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ischiu1970 wrote:
不過
綠燈就是綠燈...(恕刪)...
綠箭頭只指向直行喔,
那時候左轉哪來的綠燈?
fs1013
whathell wrote:
認真? 你真的不覺得(恕刪)
0303chihweihsu wrote:
我是覺得,不需帶有自己的情緒在辯論或討論,
像我現在也是不厭其煩的耐著自己的心性在與您解釋。
只希望您能看完與自己不同意見的人所陳述的,
並且試著去理解其他人為何這樣說,而非聽不進去,一直堅持只講自己想講的。
(不好意思,我真的覺得您只是"大略"看人家寫的,而沒有看寫的每一個字並且去咀嚼其中的涵義)
機車與汽車,他們倆的企圖完全一樣,我完全同意,
但,汽車企圖闖紅燈,但是後來在路口時綠燈幫了他一把,(如果沒幫,那絕對是闖紅燈)
所以退一步,汽車變成是闖紅燈"未遂" (當然我知道沒這一條罪),因為他在路口時就已變為左轉綠燈。
法律上,很多事情是未遂也需受罰,所以汽車駕駛是未依標線標誌號誌行駛。
而機車,企圖闖紅燈,但綠燈沒幫他一把,
事實上雖同樣是未遂,但造成他未遂的原因是悲劇的發生&人的往生,而非燈號的轉換。
也就是說,他闖紅燈的"企圖"已經不證自明。
如果沒發生悲劇,機車絕對已完成所有闖紅燈的要件,
但汽車卻是未依號誌行駛,在綠燈時順利進入銜接路段去上班。
也就是說,當天如果有2位警察分別站在汽車與機車的銜接路段且沒有悲劇的發生,
機車肯定被開闖紅燈罰單,而汽車就是被開未依標線標誌號誌行駛的罰單。
(如果汽車被開闖紅燈,汽車駕駛於申訴或行政訴訟庭時只要拿出行車紀錄器就可以證明自己並非闖紅燈)。
這就是事實的差距,如果今天汽車機車位置互換,我相信事情也該同樣標準解釋。
我猜這就是為何警察會站(躲)在 "銜接路段" 而非 "路口" 抓違規,
就是要等民眾違規"既遂"(已成事實) 以避免爭議。
而如果您或世上有其他人說: "你怎麼知道機車騎士不是想超越停止線後停在路口等紅燈?"
您確定以他當時的12X km/h的速度,若沒有那台汽車,他其實是會企圖在銜接路段前停止??
如果可以,他同樣是未依號誌行駛,但我相信,這說法依照法官的經驗法則絕對不會採信。
如果大大您想試試,我建議您透過媒體或學校管道去聯絡並表達您的意願去幫機車騎士打官司,
您可以先做些相關案例的STUDY,在此附上連結給您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因為我也想很知道法官真正會怎麼判決。
(您輸入關鍵字就能找到所有相關判決,例如: 陳致中 妮可)
祝 各位 晚安&週末愉快。
whathell wrote:
兩個都是一樣的呀? 講白一點你越線後繼續行駛, 當然都是大家口中的闖紅燈(未依號誌行駛).
所以重點應該是越了線繼續行駛, 兩個人都有一樣的企圖.. 不需要為誰特別去開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