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難道可以說:"檢察官沒有起訴這罪名,因此我不能判"?這如果到地檢那裡你就知道事實離你這句話相去不遠。要知道一審通常都是事實審,二審、高院都屬證據審,而到最高則是屬程序審,審理重點已經不同,而且重點是~~~律師會提出新的觀點引用給法官審議,也就是律師攻防進入二審才正式開始。所以'通常'結論出乎意料的很多,特別費的審理可當為例子~~曾與犯人之間的對話你可以聽聽看,可知它們的心態。我問 為什麼要這麼做呢?犯答 我想應該不會被抓到。問 那現在呢?答 被抓到啦,頂多到看守所啦,運氣好就易科罰金。問 你這次不一樣喔答 安啦,又還沒被判刑,就算判了還沒定讞還有得打,就算定讞了也要等執行阿,到時再保外就好了。問 保外也行不通啦。答 那就乖乖坐啦,反正表現良好還有假釋,假釋沒過也還可以等總統特赦阿,每4年一次總有一年會矇到的...觀念已經如此扭曲,只能大嘆[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判決沒有對錯,只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