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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哥. wrote:
法規還配合違法者修...(恕刪)
法規已經修正放寬了,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600077171號、
內政部臺內警字 第 106087095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9條、
第39條之1、第41條、第50條 、第52條、第63條至第64條之1、第76條、第 131條;
增訂第52條之1條 文及附件十九,並自106年4月1日施行
其中的第41條-4修正後如下:
四、貨車駕駛室每一座位之寬度,不得少於三十八公分 ;
駕駛人座位寬度不得少於六十公分,連駕駛人座位不得超過三個座位。
但貨車駕駛室具前後二排座位且另有不同車身做為載貨空間使用者,
"小貨車連駕駛人座位不得超過七個座位,大貨車連駕駛人座位不得超過九個座位。"
未來載貨車乘客數在不超過最大規定數之下直接依原廠實際座位數掛牌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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