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一堆汽車專行道,反讓越常開車的人受害越大!


jason 567 wrote:
政策有沒有鼓勵人民開車?
我只知道機車有1300萬輛,還只有越來越多。街上到處亂停,騎樓人行道卡滿滿。
汽車只是比較大,一違停就非常礙眼,但是論違停,機車違停多上汽車不知幾倍。

總量不是一切,
近幾年機車銷量明顯下滑,
汽車銷量卻持續成長,
這已經足夠說明很多事了~


RX78NT12003 wrote:
政策鼓勵人民多開車...(恕刪)

應該是說政府的政策"導致"人民認為開車最好、開車最大、開車最尊貴、開車才是王道~
我在台北市 天天開車 算常開了吧
回家停自己的車位 上班停公司附近的車位
買東西停大賣場的車位 上餐廳停百貨公司的車位
還有嘟嘟房 台灣聯通 去哪都有一堆車位
你應該是太少開車 才有這種困擾
althewind wrote:
近幾年機車銷量明顯下滑,
汽車銷量卻持續成長,
應該是說政府的政策"導致"人民認為開車最好、開車最大、開車最尊貴、開車才是王道~...(恕刪)
「政府給小車最大權利」、「人民認定汽車比機車高級」兩個因素有如雞生蛋、蛋生雞,早以難辨何為根源,再換句話講,「汽車比機車高級」,有如臺灣家長「萬般皆下品,不論子弟性向,一律要求書讀越高越好」的固有觀念,根深柢固,彷彿這才是臺灣的「惟一價值」,政府官員來自民間,自然一樣有「汽車最尊貴」的觀念,所以當然要給最尊貴的汽車最大的通行權。就法理上講,什麼道路給誰用,本來就是主管機關的行政權限,立法部門根本不該以修正法律(註)的手段,侵奪此一行政權限。可就是因為主管機關顢頇怠惰、便宜主事,才逼得立法院立出這種臺灣獨有、有違憲之虞的怪法。

近來有人以大重機行駛高速公路之罰單,要提釋憲,我個人以為,更有可能被判違憲的,反而正是這一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項明定「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
憲法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我要騎150cc機車上高速公路,我好好按交通安全規則來騎,看不出來如何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照說我騎150cc機車上高速公路的權利,也是受憲法保障。法令明定「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參照憲法第 23 條,立法者如何解釋「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是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的呢?只要政府把配套措施做好,並不須要「禁止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也能維持社會秩序;甚至機車上國道比不能上國道更能增進公共利益,那這一條「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的法律,豈不是明顯逾越憲法保障人民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之自由及權利嗎?另一個該條文可能違憲的點,就在「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這一過於細節的規定,也有侵奪行政權的可能,有破壞行政立法分際之嫌。


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項明定「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既然搬憲法出來講,那民主法治社會最基本的是多數決啊,重機族可以凝聚共識請政府將國道開放付諸於公投啊,公投法不是已經實施很久了,如果公投通過或是否決,那表示國民多數贊成或是反對,這就是公共利益,不是嗎?大家應該樂觀其成吧

saleamncce wrote:
既然搬憲法出來講,...(恕刪)

為什麼要公投
既然不讓大型重機上高速公路那修法不是比較快
你把法源拿掉了不就沒得爭了
現在爭的是政府行政怠惰不依法試辦
不是要求全面開放通行

robuni wrote:
政府把一大堆方便好...(恕刪)


大家都開車啊

反正一起製造pm2.5

一起早死
robuni wrote:
政府把一大堆方便好...(恕刪)


我看是倒果為因了吧~不就是因為汽機車的事故造成了人民大多想要一個安全的通勤環境而選擇開車。

今天你若覺得汽車太多造成事故或塞車,追根究底是我們的大眾運輸為何到現在還不夠完善?你如果有捷運、公車坐你就可以不用騎機車、開車,塞車、事故當然就會少很多。

還有你覺得政府鼓勵人民開車,我不知道你為何會這樣認為,如果說蓋高速公路蓋省道就認為是政府鼓勵人民開車,那是不是各個國家都不要蓋馬路,反正車子很多會塞車、會車禍。

如果你只是因為機車不能上國道或蘇花改而有這樣的想法,我只認為你個人的思考很狹隘。在台灣騎機車已經是很好的享受了好嗎,道路規劃也都算不錯了。

你認為台灣要走向東南亞機車大國的模式的話,那你應該希望政府向這些國家學習制定交通政策。

說真的,不妨去體會一下那種你認為是最好的辦法,建議樓主去越南看看,他們政府看起來是很鼓勵人民騎機車的樣子啦。
robuni wrote:
憲法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我要騎150cc機車上高速公路,我好好按交通安全規則來騎,看不出來如何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照說我騎150cc機車上高速公路的權利,也是受憲法保障。法令明定「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參照憲法第 23 條,立法者如何解釋「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是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的呢?只要政府把配套措施做好,並不須要「禁止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也能維持社會秩序;甚至機車上國道比不能上國道更能增進公共利益,那這一條「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的法律,豈不是明顯逾越憲法保障人民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之自由及權利嗎?另一個該條文可能違憲的點,就在「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這一過於細節的規定,也有侵奪行政權的可能,有破壞行政立法分際之嫌。
.(恕刪)


法律正確觀念缺乏


robuni wrote:
政府把一大堆方便好...(恕刪)

若政策有鼓勵人民開車,怎麼停車格越來越少?
robuni wrote:
「政府給小車最大權利...(恕刪)

立法者如何解釋「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是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的呢?只要政府把配套措施做好,並不須要「禁止機車行駛高速公路」


喔⋯原來這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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