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奶公 wrote:
這樣的保險公司實在值得多考慮!
#不要用一些條款來避重就輕
#我們是受害者
#新光保險
前言:
我們快被經濟壓力給壓到無法喘息了,
新光車險!你們真的沒有同理心嗎?
我們是受害者!
為何你們只顧自己能不能賠少一點,
而不管受害者將來所以要承受的壓力呢?
車禍經過:
去年的10月1日(2018/10/01)下午3點左右,我的父親及母親於屏東縣東港鎮中正路與長春一路的
路口停等紅路燈,卻遭從長春一路右轉進中正路的王姓婦人撞上,
造成我父親左腿斷成3截,小腿開放性骨折,母親左後跟關節也骨折,
父親轉送高雄長庚醫院(安泰醫院不敢收因為太嚴重),長庚醫院的急診醫生給我們建議截肢因為父親有糖尿病跟高血壓,而且面積太大清創期間若感染造成蜂窩性組織炎也有可能要截肢,我們相信醫生的專業,所以父親左腳截肢至左膝以上(強制險失能判別為5級失能),母親則留在安泰醫院開刀打鋼釘。
住院時肇事者王小姐有來過幾次醫院探望,也表示他們的保險可以負責請我們不要擔心,而車禍肇責我們是0對方100%。
協調過程:
第一次協調我們將我們的求償訴求傳遞給對方保險公司(求償表是由義肢公司的義務律師幫忙撰寫),
義務律師將我們的車輛損失、精神損失、工作損失及將來的看護費用表列成冊,賠償金額約9百多萬,對方保險公司收走後表示需請示上級並約下一次協調。
第二次協調對方保險公司表示我父親年齡已達65歲屬退休年齡,所以無法賠償工作損失,看護方面因醫生無標示需要多少看護的時間,所以無從計算賠償金額,所以扣除這兩項高額賠償,他們只願意賠償100萬元(此金額不含強制險賠償金額,但包含義肢費用),
我們表態,我們有自己的店面我父親是老闆,我父親不但領有廚師執照更曾任命屏東縣餐飲工會的顧問,為何剝奪他明明就有工作能力之事實!
看護方面我們表示,父親的巴士量表在2018年11月已審核通過,我們也請到外傭來看護,而巴士量表不就是由醫生專業證明我父親需要長期有人在旁協助!如果依保險公司的主張我父親已達退休年齡65所以不賠工作損失來對照,那我們是不是也要依台灣人民平均年齡來做參考!這樣才合情合理!
如果事情都由你們來做標準,那是不是都不用賠了!那投保保險有何用!
當然第二次協調也破局,肇事者也傻眼他也不曉得保險公司會這樣,急忙跟我們道歉及希望給他點時間他會再跟保險公司談(肇事者表示她的第三責任險有加保應該足以賠償我們,因為肇事者希望以400萬和解),我們也表示我們也不希望看到這樣的狀況,也不是獅子大開口我們是照著我們以後所要面對所需去擬定賠償金額,後來我們降了賠償金額(賠償500萬不含強制險)讓肇事者可以好好的跟保險公司談。
就這樣過了一個月,肇事者表示保險公司還是維持原來的賠償金額,是否能再降一點,希望在過年前能將事情做個圓滿的解決。現在的我們覺得我們太心軟,賠償金額一降再降,但卻看不到保險公司的誠意!這是把我們當傻子嗎?
所以我們在一月份提告,但我們沒有錢請律師,因為父親義肢費用輔助工具40幾萬、看護的費用約20萬、還有家庭費用我們強制險所賠的早就沒了,等了半年卻是這樣的結果!
賠償遲遲不賠,賠償金越喊越低!
到目前為止我們已經把賠償金額降低到了含強制險257萬了!也就是說你們只要再賠150萬(扣掉已賠的強制險)!這樣你們還辦不到!我們夠卑微了!
我是個獨子加單親爸爸,我的肩膀上擔著4個人(父母親和一對在學兒女)還有店面房租、房貸、車貸,現在又多加個外傭(外傭一個月的費用大約3萬),全部總加要11萬啊!你們不賠我沒辦法減輕負擔壓力,龐大的經濟壓力會讓人無法喘息啊!肇事者跟保險公司請問你們今日之事若發生在你們身上你們的感覺是如何呢?!
對保險公司來說
別人的生命不值錢
賠償金越少越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