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 解決高速公路內側佔用問題, 將「路權」與「速限」兩者分開規定


Kelly920925 wrote:
又被抓包了(我是複製國道警察局文字)若有錯 不關我事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請依法源法規為準!!!
第33 條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法律不保障違法的人,所以只要最高速限,在『法律行為』上就不會構成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所以這也是為什麼『國道警察局』給出來的執法標準就是這樣

1.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2.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3.致堵塞超車道者
違規樣態要『三者"全部""同時"符合』才可以罰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這次有抓到一點點爭議點,但還是舉例失敗
2017-3-14 16:43:09
熱騰騰的訊息喔~~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515,c1.php?Lang=zh-tw
很珍的珠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106年3月8日致本局申訴信箱留言詢問「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疑義」一案,經函請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為您說明如下:

一、有關「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主要係規範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並規定:「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因此,內側車道小型車是否堵塞後續車輛行車之認定部分,原則仍以內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為標準,理論上如小型車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應已不致造成堵塞,後方車輛如仍欲超車,即屬超車違規。

二、惟實務上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等因素,部分用路人可能因此導致堵塞車道,故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認知落差,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該局仍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

三、感謝您對警政交通之關心,特致謝忱;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敬祝安康。



所以還是那句話
最高速限的車輛在內側車道行駛,遇到後方有來車
能讓就讓,那是你心腸好
不讓也沒違法,妳還是守法的好公民

收案,不用再吵了,聽我的就對了

Gullit168 wrote:
2017-3-14...(恕刪)

看K兄在裡面亂入就想笑...

劉奕兒612 wrote:
看K兄在裡面亂入就想...(恕刪)


是啊,就說過他們都是搞笑藝人
劉奕兒612 wrote:
何錯之有?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錯得離譜 還亂編 以為愛怎寫就怎寫呀!(毫無章法可言)



您於106年3月8日致本局申訴信箱留言詢問「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疑義」一案,經函請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為您說明如下:

一、有關「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主要係規範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並規定:「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那前面這幾段法規是啥
.........................................................................................................

如有安全距離,卻未返回原車道並持續占用有理?

所以 大家都可持時速100~120km/hr範圍數值,持續占用內車道(甭管堵不堵塞行車)?

那內車道 真的 請各位慢慢用啊~ 小妹不奉陪了
.........................................................................................................

沒通.. 沒通.. 行不得也!!!

///老實說這位警官之回覆文 我看過幾篇均不完全贊同他的解讀///
其表達不足夠完整,行文回覆略嫌潦草,尚有欠妥之處且略有誤導民眾之虞!



PS: 最後請問 源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 哪裡寫啥?

[註]herblee大回覆: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
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
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定之。
賣場有暖氣吃冰不覺得冷~ 那男仕手持兩支脆皮冰淇淋(未知 有小孩子在旁否)他老婆在後,亦手持1支。

Kelly920925 wrote:
錯得離譜 妳還亂編 以為愛寫就怎寫呀!(毫無章法可言)

你自己不就貼出來了?
亂編啥?
你人怪怪的 講話也怪怪的
Kelly920925 wrote:
錯得離譜 還亂編 ...(恕刪)


這個問題以前就說明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授權的部份只包括有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授權了什麼? 只有授權上面這些
沒有授權可以擅改法規 , 把原法規完全改了!

1.可以藉由不同項目的授權去擅改法條?
授權 A ?卻去做 B?


2.但書不得倒推解釋(此為行政程序法所稱之一般法律原則)
原法條是這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根本沒有"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一句?

法律處罰條例33條,法規高管規則8-1-3,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劃出了一個可行駛的範圍。
是在內側車道上劃出超車道的"路權"範圍(法律+法規+標誌 授權可行駛的範圍)

"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一句那裏來的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劃出路權的左右行駛範圍, 以內側車道車道線為限(高管規則8,9)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 為55m ((高管規則6,8,11)
法律授權(處罰條例33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給了這台車這一段長度的內側車道,在"劃定的範圍內行駛" , 自然就超越了中線車, 超出路權範圍,則喪失路權,離開內側車道(駛回原車道)。

"高管規則"是位階低於法律的法規命令, 依法不得牴觸法律!
8-1-3但書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依法不得牴觸法律!
1.「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依法必須是在超車的情況之下,以最高速限超車, 始符合『內車道應為超車道』,方不牴觸法律。
解釋為"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不離開, 是引用廢止法規, 牴觸法律。
2.「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依法必須是在超車的情況之下,前方無車可超或併駛並非超車 。
在此情況下,卻將但書解釋為"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則不離開?
內側車道成為"行車道"?牴觸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不得倒推解釋
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狀況下(條件) -→ ○○速限行駛(法律效果)
但○○狀況下,○○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能反過來說, ○○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倒推→ 這是○○狀況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為→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是不可以的!
但書不可倒推, 只能單向涵攝! (違反但書不得倒推之法律原則!)



3.兩個法條描述發生的時間點完全不同? 也能混在一起?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發生之時空為超車後
高管規則8-1-3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所發生的時間點, 是四個車輪都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才可能發生的法律事實! 是正在超車當中,不是變換車道時,不是跨行內/中車道時, 更不是超車後 !

把兩個不同的時空, 湊在一起? 重組成另一個法條?

4.完全弄錯法規適用對象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上方的數字, 不是用路人儀表上的數字
8-1-3但書法規授權"主管機關 ,於條件成立時, "變更內側車道速限"!

"變更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並非駕駛人自行認定
駕駛人只能無條件依據"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並不能反過來補要求原本不存在的路權!
豈有"容許小型車駕駛人(自訂速限)於該路段以(自認之)最高速限行駛?

這已經是錯誤的推論了!
這已經違反但書不得倒推之法律原則! 創造出違反科學報告的錯誤? 還把這個錯誤"再推論",代入另一條法規?
這是錯上加錯!
如果能這樣推論, 就陷入邏輯誤謬之中!
A:人是動物為真
B:狗是動物為真
所以推衍, 因為動物=動物,
所以C:人是狗?

車道路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進入內側車道的門票!
○○車道, 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看電影沒拿門票, 卻說,我有買爆米花? 戲院並不禁止看電影吃爆米花?所以我可以看電影吃爆米花?
看電影吃爆米花? 和買門票看電影是兩回事!
戲院說: 看電影時可以買爆米花吃爆米花, 這沒錯!
但...不是把話倒過來, 變成買了爆米花就可以看電影?
"車道路權"和"速限"是兩回事!

行政機關不是為所欲為, 必須依法行政
行政程序法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完全違法!

yurue wrote:
有人不依法用最高限...(恕刪)


你說的是手段與個案目的適用性問題
這跟主題無關

違規使用路肩者過多影響正常直行車流自然也會遭受反彈
固然在這實務執行上公權力有很多可替代方案
如直接錄影派人站崗等既可有效避免
但若太嚴重也相同自會有人提議禁止開放
請問這是誰與什麼因果幹的好事呢?

換到內線占用情事
法條與目前本意就是希望駕駛能自制
給予合法路權但用道德勸說不要"極端"占用避免事端
請問你與幾位堅守"法律立場"主張能無視車況依法占用
將此能避免更多問題運作的彈性空間與解釋拿掉
這再加上一堆假日車手錯誤認知與故意極端利用
惹得其他駕駛抱怨連連
現實中都已出現個人極端反映如逼車危險行為等
而這在公權實務執行面上這又無法能有效方式取締
以致有人提出更激烈反制直接要求檢討法條
你這是要怪誰?
怪提案人?怪超速者?還是該怪龜車?

你能主張將法視為唯一個人行為標準
別人就不能依法玩你嗎?
可以"合法"一直行駛內道別人自也可以"合法"檔你的道
就旁人而言那一點都不聰明
herblee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沒有速限規定嗎? "超"這個字就分出車速之高低!
比中線慢能超車嗎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現行法規沒有"速限規定", 法規能自己加字上去? 自創法規 ?

請問"超車道"是分配給超車使用, 還是分配給"最高速限"使用?
請問,超車道是超車優先, 還是"最高速限"優先 ?
何謂速限?
三個車道都可以"最高速限"? 並未"分配 ,速限不是路權!

車速隨著路況會是動態範圍,速限是定值
『車速』不等於『速限』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只是路權法規,跟速限沒關係。


herblee wrote:
高管規則8-1-1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進入中線車道是超越(外側)前車 ,必須高於80 ,因為低於80被法規分配去走外側車道了!
雖然高管規則5的速限是60-110km, 超車必須車速高於中線(80以上), 法規在此做出速度限制


錯*2
法規說的是『車速』、不是『速限』
最低速限是60,所以外側65,外側後方70可以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中線車速是有可能只有70

超車是相對車速比被超車的快,但是車速還是被限制於速限內
藍色字是車速、不是速限

『車速』不等於『速限』

請多了解"路權"
速限不是路權


herblee wrote:
超車的車速必須高於中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句話就有速限規定(81-110km),這是本文, 可以類推解釋,由"超車道"可以得知其它的相關法律規定!
(請先了解 原則法 與例外法的差別)
因此,依據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的實質速限是 (81-110km)
依據8-1-3但書, 若但書成立(有55m車距),推翻 81-110km 速限, 最高速限 110←→110 行駛


犯了錯*2
接著就錯*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只是路權法規,跟速限沒關係。
『車速』不等於『速限』

請多了解"路權"
速限不是路權

herblee wrote:
高管規則5: 依『速限標誌指示』。為60-110km , 這有最高速限+最低速限,共同組成車速之區間限制
優先適用於三個車道(所有車道)
但中線/內側車道都有速限例外, 不是全盤適用高管規則5的 60最低-110最高速限
高管規則8-1-1: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超越表示車速高於80以上, 排除60-80km以下行駛中線的可能, 這是除外規定「除書」(也是速限例外)
高管規則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由於超車車速高於中線, 而中線必須不低於80, 排除排除60-80km行駛內車道的可能, 這也是除外規定「除書」(也是速限例外)
高管規則8-1-5: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這也是除外規定「除書」(也是速限例外)
高管規則8-2 :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不受○○○限制,這也是除外規定「除書」
高管規則5: 依『速限標誌指示』。為60-110km , 這有最高速限+最低速限,共同組成車速之區間限制
兩者共同組成區間 ,缺一不可
只採取 『最高速限行駛』110←→110km行駛, 沒有最低速限, 這是單一速度行駛, 沒有區間了!
這和 高管規則5 不同, 這就是 例外速限 !


法規是以『車速』來分配車道、不是以『速限』來分配車道

車速低於80、高於最低速限的車輛被劃分到外車道去
車速介於最高速限至時速80區間可以行駛中線車道
車速達到最高速限可以行駛內側車道
但超車沒有限定車速,只要車速比前車快,就可以
三車道同時超車;內62、中61、外60。 全部合法

上面全部車速都在『高管規則5』的主架構下
最高速限(隨路段不同有不同值)跟最低速限的"標示單一值"從頭到尾都沒變動過
每個車道都適用

『車速』不等於『速限』
『車速』不等於『速限』
『車速』不等於『速限』
一路錯*4

請多了解"路權"
速限不是路權



herblee wrote:
原法條是這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法律處罰條例33條,法規高管規則8-1-3,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劃出了一個可行駛的範圍。
是在內側車道上劃出超車道的"路權"範圍(法律+法規+標誌 授權可行駛的範圍)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劃出路權的左右行駛範圍, 以內側車道車道線為限(高管規則8,9)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 為55m ((高管規則6,8,11)
法律授權(處罰條例33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給了這台車這一段長度的內側車道,在"劃定的範圍內行駛" , 自然就超越了中線車, 超出路權範圍,則喪失路權,離開內側車道(駛回原車道)。
"高管規則"是位階低於法律的法規命令, 依法不得牴觸法律!
8-1-3但書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依法不得牴觸法律!
1.「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依法必須是在超車的情況之下,以最高速限超車, 始符合『內車道應為超車道』,方不牴觸法律。
解釋為"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不離開, 是引用廢止法規, 牴觸法律。
2.「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依法必須是在超車的情況之下,前方無車可超或併駛並非超車 。
在此情況下,卻將但書解釋為"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則不離開?
內側車道成為"行車道"?牴觸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複製那麼多文,還是錯得一蹋糊塗

法律地位比較低的高管規則8-2: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交通壅塞時何止可以不離開超車道,嚴重到後來內側車道還當停車場。
『H:依法不得牴觸法律!!;內側車道應為超車道』???
滿足特定條件下,都可以當停車場了
更何況只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的最高速限行車道』


herblee wrote:
不得倒推解釋
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狀況下(條件) -→ ○○速限行駛(法律效果)
但○○狀況下,○○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能反過來說, ○○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倒推→ 這是○○狀況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為→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是不可以的!
但書不可倒推, 只能單向涵攝! (違反但書不得倒推之法律原則!)


首先是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所以有足夠的安全車距
可以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沒有倒推,也不可以倒推到前面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herblee wrote:
3.兩個法條描述發生的時間點完全不同? 也能混在一起?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發生之時空為超車後
高管規則8-1-3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所發生的時間點, 是四個車輪都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才可能發生的法律事實! 是正在超車當中,不是變換車道時,不是跨行內/中車道時, 更不是超車後 !
把兩個不同的時空, 湊在一起? 重組成另一個法條?


開始打臉自己了
既然兩者法條的的時間點完全不同,就是在描述兩種行為樣態
根本沒有互相牴觸的問題


herblee wrote:
4.完全弄錯法規適用對象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上方的數字, 不是用路人儀表上的數字
8-1-3但書法規授權"主管機關 ,於條件成立時, "變更內側車道速限"!
"變更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並非駕駛人自行認定
駕駛人只能無條件依據"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並不能反過來補要求原本不存在的路權!
豈有"容許小型車駕駛人(自訂速限)於該路段以(自認之)最高速限行駛?


老問題

法規是以『車速』來分配車道、不是以『速限』來分配車道
速限沒有變動過

車速:慢車靠右、快車靠左

『車速』不等於『速限』
『車速』不等於『速限』
『車速』不等於『速限』
一路錯*4

請多了解"路權"
速限不是路權

法規有明文規定『中線車道的最低速限為80嗎?』 沒有
法規有明文規定『內線車道的最低速限為最高速限嗎?』 沒有
法律解釋要回到法律文字層面,超出法律文字層面的含意,沒有就是沒有

像這種竄改圖片的行為很要不得



呵呵,又是個鍵盤開車的

"三車道同時超車;內62、中61、外60。 全部合法"

這不就是傳說中的龜龜牽手逛大街嗎,62超61大概半個多小時才超的過去吧


三車道空無一車時,無論車速多快,在台灣絕對有50%以上的人會堅持選擇在內車道行駛,這是就開車素質低落的展現


Gullit168 wrote:
現行法規沒有'速限...(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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