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lly920925 wrote:
又被抓包了(我是複製國道警察局文字)若有錯 不關我事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請依法源法規為準!!!
第33 條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法律不保障違法的人,所以只要最高速限,在『法律行為』上就不會構成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所以這也是為什麼『國道警察局』給出來的執法標準就是這樣
1.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2.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3.致堵塞超車道者
違規樣態要『三者"全部""同時"符合』才可以罰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這次有抓到一點點爭議點,但還是舉例失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