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限速+10的迷思!!不要不信邪阿!

sinli wrote:
你超速就講別人買高級...(恕刪)


這位大大就是那種開200P馬力卻在內車道龜100的那種吧

我開內側錶速120~130換算成實際約115~125而已 而且還是開國道三

你隨便問一個01上面開車的人 看是你開內側100比較惡劣還是我

說實話國道3內側開不到錶速120以上的人 絕對被90%以上的人認為就是龜!
aceacen wrote:
法條要看清楚,人家是...(恕刪)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
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
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
勸導,免予舉發

法條就已經寫得很清楚, 警察得先證明超速10公里內已經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重大,否則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你想傻傻的付罰款是你個人的選擇, 否則這種原則問題是不可以輕易讓步, 絕對要申訴.
PS: 所以行車紀錄器一定要用, 屆時就來看看當時的行車狀況是否有達到上述應罰的情形. 要灰大家就來灰, 怕麻煩的人就先輸了.

最簡單的思考法:

假設您在高速公路上限速是110..而你開到140km被標定測速攔下或拍照
那麼會告訴你你超速超出範圍30km..
是不是就是以110km為基準開始算

+10km的寬限值..是因為有誤差,所以是容許值不是絕對值,可以罰(也多數會容許你 因為有誤差所以不舉發)

Franklin09 wrote:
那如果在國道三號速度剛好開在錶速124(實際120)

通過國道警察躲在旁邊的臨時照像

這樣會收到罰單嗎?

PS.警察大哥沒有追上來,另外小小抱怨一下 我開12年的中古1.6premio

開國道錶速都經常維持在120~130之間 不懂一堆開百萬以上200P以上馬力的車

時速常常龜在100左右 那買馬力那麼高的車是要做啥 有錢沒地方花嗎?...(恕刪)


200P以上是用在高速公路或是快速道路+沒有條子跟照相的時候.輕鬆享受破200km的感覺

並不是有錢沒地方花~


fatcat7286 wrote:
想必各位大大一直保有...(恕刪)
你怎麼不跟他說我的右腳又不是機器腳,總是會有誤差啊!
96-桃山、喀拉業山 97-玉山主峰 98-石門山、合歡主峰、奇萊南峰、南華山 99-伊澤山、大霸尖山、小霸尖山、加利山 100-合歡東、北、西峰
條文寫得很清楚啊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2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

條文都列出來了,所以就算超速,沒有超過最高時速10公里,就是屬於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啊,所以,不管初個「得」是要唸哪個音,要理解成什麼意思,都是免予舉發的啊。

所以,這一切的一切,就是開版大被一個條子坑了,不然就是他超速超過10公里。
呵呵呵!我來了!!!
arcangel wrote:
不管初個「得」是要唸哪個音,要理解成什麼意思,都是免予舉發的啊。

正解在15樓
但顯然您不相信
小的在一般道路也被開過第一張超速罰單.還只有離家五百公尺遠而已!
攔下後.警察說你超速囉.我就喔!只能給他開.警察後面就說了

一般道路是有二十公里的緩衝.高速公路有十公里的緩衝

不過呢說真的一切的一切是要看警察當時的心情.心情如果不好或是遇到一板一眼的警察.那就只能乖乖
的接受罰單囉

下次在遠處看到警車或是警察切記放慢速度.不要跟錢過不去.不見得每個警察都是那麼好心的
fatcat7286 wrote:
.........因為前幾天我在國道被攔下來~就問條伯伯不是有+10的寬容值嘛??
他只冷冷的回我一句"誰說的"!!
...(恕刪)

那你就請他拿出儀器定期校正的證明,
不然誰知道他量出的誤差有沒有小於10%??
Heel toe bend symphony?
綠茶可樂 wrote:
我不是故意鬧的..
只是針對如果樓主說的是真的...他只冷冷的回我一句"誰說的"!!
我在想.. "得"到底發音是""還是""
"得()"意思好像是說"可以"...那警察就還是可以開吧?!
"得()"意思好像是"必需"...那警察就不能開了!
有沒有交通隊的人還是專門處理交通事務的法務可以直接解惑阿


法條上的 "得" 字都是 "可以" 的意思
"必須" 的用字是 "應"

arcangel wrote:
條文寫得很清楚啊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2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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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都列出來了,所以就算超速,沒有超過最高時速10公里,就是屬於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啊,所以,不管初個「得」是要唸哪個音,要理解成什麼意思,都是免予舉發的啊。


大哥您把前後關係弄反了
不是超速不到十公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
而是在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時候超速不到十公里他可以放你一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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