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還是依理? 騎士臨停穿雨衣竟被檢舉 交通部急回應:免罰

Sigbaro wrote:
如果針對此案有問題,應該是要去新增修改規則(恕刪)

應該給立法委員找點事做
好比說制定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罰,而不是這樣因為與論就直接免罰
自己都講出來法官依民情酌情判決了,請問是誰處理?
概念不要亂,不服可以依流程提出申訴,而不是像現在這樣網路上叫一叫主管機關就隨隨便便跳出來說這沒事、那可以的。
一個系統沒有讓人可以遵照的SOP不亂才怪。有本事正面列舉啊。
淋到雨會怎樣?肚子痛想拉屎?口渴喝涼?青仔一包?這有什麼需要緊急或避難的因素嗎?
一樣那句話,依程序去做事。

Anyway這檢舉者真的是吃飽太閒。

對了,說交通部專業的,你有在台灣開過車嗎?
法律訂出來後,每個人還有權力去「衡量」是否合情?
難怪滿街都是違停買飲料、買早餐、買便當、接小孩…每個人的「情」都凌駕於「法」。
也難怪法治不彰,紅綠燈參考用,反正自己的「情」比較重要。
knift wrote:
法律訂出來後,每個人...(恕刪)


摩托車雨衣檢舉可以扯到紅綠燈參考用,
您這個斜坡還蠻斜的齁
應該依照實際情況,判斷是否合乎情理,再看違規交通法規的輕重程度來做終局判定……
Sigbaro wrote:
看到新聞這樣報導,依...(恕刪)


檢舉魔人都喜歡用「法」來掩飾其卑劣的人格與包裝其偽善的作為。
違規魔人都熱愛用「理」來合理其自私的行為與綁架眾人同理扭曲的心態。
看到一堆[天才寶寶]
強調[法理情]才是最重要的

真的會笑死

你們都忘記一個最根本最基本的原則
法為什麼會存在??
法之誕生存在與執行
乃為保障保護維持所有人民的權利義務
然後呢
法是為人服務的
有人才有法
法如果凌駕在人之上
這是最基本上就本末倒置完全不符常理不符人情的議論

法本來就含有增補修刪的特質
但是一個法律條文訂定了下去
至少有兩個先天的弊端可能反而會[妨礙侵害]到人民權益
一者法律條文的解釋與執行終究還是要由某些人來操作
但我們如何保證這些釋法析法執法的人
完全能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不偏不倚]的心態去判斷事實與適用法律
做出完全令人心服口服的判決與決定??
依靠司法界還是公務人員那些貨色
有頭腦的人根本不屑去讀社會組司法界都是社會組出來的
在台灣司法界的[可靠度/公信力/信賴度]有多少
嘿嘿............
在台灣司法改革喊了多少年
現在電視上看的到[國民法官制度]的廣告
如果司法界能得到一般人民的信賴
根本就不可能也不需要推出啥[國民法官]的制度
至於公務人員的素質
就看[鐵飯碗]這個名詞就知道了
有能力有頭腦的人還會[淪落]到去吃鐵飯碗
哈哈...................
有自信的人根本靠自己打出一片天下
有誰會去考公務人員??

二者立法修法的執行
有很嚴重的遞延效應
其實法律的訂定與成立
本就根基於[維護保障人民的權利義務]
當然跑不開法律的構成裡面一定要包含[人情]這個要素
但世俗風情是可能隨著時空變化而有不小的更動
法律都跟得上人情義理的變化
甚麼時候我們國家的立法委員效率這咪好了??
甚麼時候立法修法的速度效率都能維持住
時時刻刻把我們的法律都[維持在]
完全貼近民情民心民意的程度??

不管是法理情或情理法
[釋法/執法]這個動作最根本的還是
理當[依理而行]
有句俗話很根本的闡釋了這個意念
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

若某人某件事某個動作依理而行
法律理當保障這個人的權利義務
不管是法律條文的訂定解釋詮釋執行
該當這樣才對
若某法官或行政機關不這樣做
才是[天才寶寶顢頇愚昧失職失格失能]


現在不是[民有民治民享]的年代了嗎??
不依理而行
難道要依法而行??
法若不能[保障/維持依理而行理所當然]的人民權利
要嘛就是立法系統的怠惰??
要嘛就是釋法析法執法人員的顢頇無能??
贊成[法理情]才是正確順序的那些天才寶寶們
你們不認同[民有民治民享]的氛圍中
人民才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主體??
反而認為法才是最重要的??
你們是被整個法界洗腦了
知法玩法弄法的人當然要強調[法]至高無上的地位
但是
這樣的思維置[民有民治民享]於何地??

真的會笑死哩

要嘛就是法界人到處騙來騙去
要嘛就是被法界人洗腦的一堆天才寶寶

可嘆..................

甚麼是民粹甚麼叫民粹??
無厘頭不辨是非沒有對錯概念愚昧低智的想法是民粹
若依理而行理所當然上不愧天下不愧地中不愧他人
這就是中道而行依理而行
這才是人最根本的價值與生活的意義??

法理情??
反正古人早已[分析過]
妖言惑眾譁眾取寵
所在多有
水能覆舟亦能載舟
法之存在的意義與價值
正確使用能保障維護一般人的權利義務
偏差使用就變成了[司法獨裁/政治迫害]
台灣的司法改革喊了不知道多久
光看一個[國民法官制度]的電視廣告
同時看到了
政治面的失能司法界的昏庸立法界的怠惰

你們相信[法理情]能保障維護一般人的權利義務??

..............................
NO PAIN , NO GAIN.
BlueSky5230
至少我相信可以維持一定社會秩序。如果把情放最前面,我敢肯定沒有社會秩序。我寧可選擇法優於情。合理與否應該要更明確定義出來,特殊狀況。不是使用一句裁量權丟給執行單位去煩惱。立法委員是國家內部安定的關鍵。
CYL0906
法理情確實沒辦法完全保障維護一般人的權利義務,但我肯定情理法絕對糟很多。
如果是民進黨的立委諮詢這件事,交通部說免罰,網路風向一定不一樣....
doggybel wrote:
應該依照實際情況,判斷是否合乎情理,再看違規交通法規的輕重程度來做終局判定……


簡明扼要一針見血一語中的
這才是最根本最基本同時兼顧[情理法/法理情]的作法

我們能相信司法界??
我們能相信我們的公務人員[不偏不倚允直厥中公平公正公開]

看看[國民法官]的電視廣告??

...................
NO PAIN , NO GAIN.
所以以後違停要擺上雨衣。 不會到停車格穿雨衣嗎?? 上下機車也因該去停車個阿。 違停就是違停 哪來那麼多合理理由。 不是檢舉魔人常說的話 你不違規還怕檢舉。 原來魔人也是雙標 這就是標準雙標就是在霸凌某一族群
名稱想不出來
別誤會。依法檢舉而已。紅線就是不能停車。 只有停車格可以停車上下車。
宙王
紅線不能停車但可以不要檢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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