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an00014875 wrote:
可是這次是小車撞大車,應該是小車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我知道這裡是台灣...(恕刪)
"撞"有去撞到人和被撞到
被撞到有分從後面被撞(99.9%沒肇責)
和 互撞 (兩車分行不同方向)
"忙"檢察官的想法大概是"互撞", 樓主直行和機車從側面"互撞" (樓主如果"停下來"就不會發生車禍不是?)
lover7952 wrote:
每個回應的內容我都看過了也謝謝各位的經驗與意見
我回應以下幾點事情:
1.車禍鑑定方面我是直接花錢去申請的, 申請好後才通知對方我有做此動作, 請他等待結果, 但對方可能不想我去翻案吧!! 所以直接提告, 導致車鑑會不能進行, 因為車禍案件只要進入訴訟程序中, 車鑑會是不能干預的, 所以無法鑑定, 只能用初判表送檢察院!!...(恕刪)